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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3年6月第1次更新)

2023-06-28 10:20:43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3年6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12月28日证监许可[2015]3088号文注册募集。《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2日正式生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本基金于2021年4月1日发布《关于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C类基金份额及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增设

C类基金份额及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对转型为本基

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

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

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23年6月第1次更新)

进行了复核。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 60

七、基金的存续 ........................................................................................................................ 6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3

九、基金的投资 ........................................................................................................................ 73

十、基金的业绩 ........................................................................................................................ 8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9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8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4

十七、侧袋机制 ...................................................................................................................... 111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11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3

一、绪言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国

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

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

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

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

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

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

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

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贸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任中央财经学院保险系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

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湾东吴大学客座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

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

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财务部投资助

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

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洲托管部业

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

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

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董事

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部

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陈雄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智能客服部部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部门总

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副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直销

部电商主管,中国平安直通咨询有限公司移动平台室主任,中国平安集团总部发展改革中

心手机项目组组长,深圳人民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业务拓展处产品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网络

银行部技术经理。

汪斌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一级业务主管、部

门副经理、部门总经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部门经理、托管部部门经理、信托

部部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信托业务部部门副经理,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员、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助理、稽核部部门副经理、经理、

财务会计部部门经理,鞍山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处、综合外资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

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

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

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兼任运

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

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

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

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14年

证券从业经历。2008年9月至2012年5月任国海证券研究所分析师。2012年5月加入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8月4日任国投瑞银核心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12月3日任国投瑞银稳健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助理,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3日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12月3日任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6月2日起担任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1月6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

1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27日起兼

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5日起兼任国投瑞

银安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价值成长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8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竞争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曾于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于2014年12月4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担任国投瑞

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3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7年2月8日至

2018年10月10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

15年2月4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于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优选收益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精选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6年8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担任

国投瑞银和盛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安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枫先生,基金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及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10年证

券从业经历。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历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研究员、私募权益投资部投资支持经理、投资主办人、公募指数与多策略部投资经理。2

021年6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21年6月30日起担任国投瑞银

顺成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优化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2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1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3年5月2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兴旺先生,2016年03月02日至2016年06月01日;

王鹏先生,2016年03月22日至2018年03月16日;

吉莉女士,2018年01月16日至2019年04月09日;

蔡玮菁女士,2016年06月02日至2019年04月09日;

狄晓娇女士,2019年04月10日至2019年11月15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施成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

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

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

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

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

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

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

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

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

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

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

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

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

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及各

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

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

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

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

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

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

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

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管理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

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

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

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

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

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

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

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

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

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

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

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

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4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12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7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6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

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

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

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

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

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

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

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线。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

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975

传真:010-58560720

联系人:卿涛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电话:0571-87253058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蒋梦君、陈熙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陈佳瑜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联系人:姜泱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1803室

电话:025-58587039

联系人:展海军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8858158

传真:010-68858165

联系人:戎键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3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1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789668

传真:022-58316529

联系人:刘碧城、潘鹏程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联系人:杨天明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4163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

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7793

传真:025-83387784

联系人:刘蓉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电话:0532-68722868

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驰、王婷婷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

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eastmoney.com

(2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国际中心37层(华远华中心4、

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731-85832367

传真:0731-85832366

联系人:胡创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3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3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陈东、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3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

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18567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秋语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江怡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400-159-9288

传真:400-159-9288

联系人:田文晔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4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 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032-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4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林天赐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4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95188-8

传真: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4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

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4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5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宋静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010-58664558

传真:010-58664558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5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1855160138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5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5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5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929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s://fund.sinosig.com/

(5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5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5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何源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6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2782

联系人:董怡芳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6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10-58732256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6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联系人:杨子彤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6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6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张竞妍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电话:0571-87253058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蒋梦君、陈熙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陈佳瑜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联系人:姜泱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1803室

电话:025-58587039

联系人:展海军

(7)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3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联系人:杨天明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4163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eastmoney.com

(1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2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2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陈东、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

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18567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秋语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江怡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 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2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032-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2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林天赐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95188-8

传真: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3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

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3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宋静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010-58664558

传真:010-58664558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3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1855160138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3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3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4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929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s://fund.sinosig.com/

(41)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4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何源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4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2782

联系人:董怡芳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10-58732256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4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高鹤、黄拥璇

联系人:高鹤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根据《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国投瑞银瑞

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3088号文注册,

自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974户,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1,931,707,961.50元,折合基金份额1,931,707,961.50份。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16年

3月2日获得书面确认,《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

效。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国

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年,自《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 2016年3月2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即2018年3月2日为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由于

保本周期到期,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4

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即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8日,自2018年3月9

日起“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国投瑞银瑞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该日起生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3月9日转型而来。A类基

金份额自2018年3月9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C类基金份

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对于由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

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

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

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

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基金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0%

7天≤持有期<30天 0.75%

30天≤持有期<365天 0.50%

365天≤持有期<730天 0.25%

持有期≥7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大于30日(含)

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

额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0%

7日≤持有期<30日 0.50%

30日≤持有期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

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0%÷(1+1.50%)=147.78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A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400=9,615.3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份C类基金份额。在C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金

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相同。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

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在风险有效控制前提下,根据宏观

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自上而

下灵活配置资产,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

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

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

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根据股票和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其配置比例进行灵活动态调整,以期在

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市场投资

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具体而言,本基金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

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

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其次,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

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突

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自下而上”选股策略,辅以“自上而下”的行业分

析进行组合优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权衡上

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增长、未来阶段性高速增长或业

绩质量优秀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

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

最优质的股票组合。

①“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现金流贴现等

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基于个股的安全边际和风险管理构建、调整股票组合。

a.股票初选库。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

股票后,形成初选库。

b.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

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期内公

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分析师对公司

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通过全球

视野下的行业市盈率分析,评估公司市盈率水平,考量投资安全边际;通过公司现金流和

财务融资,研判公司的持续发展保障能力;通过公司企业成长源头(包括内生性和外延性

增长优势),考量企业的盈利增长速率,研判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和PEG水平。

c.资产管理人借鉴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d.构建和调整股票组合。根据个股的安全边际和市场投资主题确定股票基础组合。管

理人密切关注全球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曲折性和应对措施,将充分利用专户投资

灵活性高的优势,发掘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优势行业、把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中呈现的

结构性投资机会,构建具有超额预期收益、符合市场投资主题的股票组合。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资产管理人借鉴风险管理系

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

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②“自上而下”的行业优化

在行业选择中,着重考察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经济增长的构成、

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经济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经济模式中受

益程度最高的行业;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情况,主要根据不同阶段的财政、货币、利率、

汇率等政策,寻找阶段最优行业;产业政策及发展环境的变化,主要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

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寻找受扶持、受鼓励、发展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获取行业

高速发展的机会;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变化,主要是动态分析行业

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③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组合构建

本基金借鉴UBS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

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①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Yield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

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补偿

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

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

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回报,

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

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②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

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投资对

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然

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

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债券

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用转移概率、

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

券类别选择。基金管理人关注信用利差隐含的投资机会:一是享有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用

风险利差溢价;二是信用利差波动带来的互换套利。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

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并将考虑

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个券增信措施等因素,

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

策。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

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4、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

运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

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

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4)、(25)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

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

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

因素,本基金选用沪深300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

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

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114,420,640.41 19.80

其中:股票 114,420,640.41 19.80

2 固定收益投资 397,476,652.36 68.77

其中:债券 397,476,652.36 68.7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6,993,978.08 8.1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112,591.37 1.40

7 其他各项资产 11,001,396.45 1.9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473,326.00 0.44

C 制造业 63,118,411.71 11.1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6,967,006.55 1.23

应业

E 建筑业 66,846.78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2,119,657.30 0.3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151,813.00 3.92

H 住宿和餐饮业 5,875,794.00 1.0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146,911.45 0.03

J 金融业 2,717,611.00 0.48

K 房地产业 8,585,400.00 1.5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1,854.65 0.0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004 白云机场 715,200.00 11,178,576.00 1.98

2 600009 上海机场 196,900.00 10,973,237.00 1.94

3 002311 海大集团 179,533.00 10,472,159.89 1.85

4 300760 迈瑞医疗 31,800.00 9,912,378.00 1.75

5 600900 长江电力 310,531.00 6,598,783.75 1.17

6 600426 华鲁恒升 178,000.00 6,274,500.00 1.11

7 601689 拓普集团 95,900.00 6,149,108.00 1.09

8 300122 智飞生物 74,100.00 6,071,013.00 1.0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586,947.94 12.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586,947.94 12.48

4 企业债券 30,350,021.92 5.3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138,550.68 1.79

6 中期票据 168,090,592.35 29.7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4,654,629.23 11.4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53,655,910.24 9.49

10 合计 397,476,652.36 70.2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220406 22农发06 400,000 40,512,580.82 7.16

22闽高速

2 102281732 300,000 30,273,221.92 5.35

MTN012

22中电投

3 102281841 300,000 30,101,534.79 5.32

MTN025

4 230401 23农发01 300,000 30,074,367.12 5.32

22华电

5 132280023 300,000 29,870,111.48 5.28

GN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

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

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

运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

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

一年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认为,

上述事件有利于上述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上述公司当前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

事件对上述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改变上述公司基本面。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存在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3,120.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831,010.0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2,514.32

6 其他应收款 24,751.07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01,396.4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3042 上银转债 26,479,246.58 4.68

2 110059 浦发转债 21,234,684.93 3.76

3 110053 苏银转债 4,980,380.95 0.88

4 113044 大秦转债 2,830,821.98 0.50

5 132022 20广版EB 2,122,472.88 0.38

6 113057 中银转债 2,119,675.25 0.37

7 113037 紫银转债 2,052,055.89 0.36

8 110063 鹰19转债 1,199,763.50 0.21

9 110085 通22转债 982,746.20 0.17

10 110045 海澜转债 652,781.07 0.1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转型前: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较表(截至2018年3月8日)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2016.03.02至 0.08%

1.40% 0.09% 1.77% 0.01% -0.37%

2016.12.31

2017.01.01至

2.37% 0.09% 2.12% 0.01% 0.25% 0.08%

2017.12.31

2018.01.01至

0.95% 0.13% 0.39% 0.01% 0.56% 0.12%

2018.03.08

自国投瑞银瑞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4.79% 0.09% 4.33% 0.01% 0.46% 0.08%

日(2016.03.02)

至2018.03.08

注:根据《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2018年3

月2日为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在本基金的到期期间

内,即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8日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

和转换转入申请。自2018年3月9日,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投

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上表报告期间的结束日为2018年3月8日。

本基金转型前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

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转型后: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至2023年3月31日)

国投瑞银瑞祥混合A: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2018.03.09(基

金合同生效日)0.85% 0.14% -14.91% 0.81% 15.76% -0.67%

至2018.12.31

2019.01.01至

20.13% 0.41% 21.49% 0.74% -1.36% -0.33%

2019.12.31

2020.01.01至

23.38% 0.64% 16.24% 0.85% 7.14% -0.21%

2020.12.31

2021.01.01至

9.36% 0.38% -1.95% 0.70% 11.31% -0.32%

2021.12.31

2022.01.01至

-1.40% 0.23% -13.01% 0.77% 11.61% -0.54%

2022.12.31

2023.01.01至1.21% 0.22% 2.92% 0.51% -1.71% -0.29%

2023.03.31

国投瑞银瑞祥混合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净值增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2021.04.01

(基金份额增设

9.67% 0.37% -0.32% 0.60% 9.99% -0.23%

日)至

2021.12.31

2022.01.01至

-1.50% 0.23% -13.01% 0.77% 11.51% -0.54%

2022.12.31

2023.01.01至

1.19% 0.22% 2.92% 0.51% -1.73% -0.29%

2023.03.31

自基金合同生效

9.30% 0.29% -10.75% 0.68% 20.05% -0.39%

日起至今

注:1、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于2018年3月9

日合同生效,因此上表报告期间的起始日为2018年3月9日。本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

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3、本基金于2021年4月1日起增加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报告期间的

起始日为2021年4月1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紧急事故,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费用调整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

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0、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

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

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

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影响

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

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变化特

征。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证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

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特定风险

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

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可能存在诸多特有的风险,包括且不限于:

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

创业企业技术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本基金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

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

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

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2、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

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

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

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

(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

(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

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2)、(12)、(24)、(25)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审核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在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内列明。基金管理人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净值信息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对账单。

2、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国投瑞银直销系统持有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

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

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

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部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17:00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

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22年12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4、2023年3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本公司及深圳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5、2023年4月27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下调托管费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本基

金转型前)

(二)《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