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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07-04 06:05:15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5日证监许可[2015]1246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

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

年6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3

第一部分绪言 ...................................................................................................... 4

第二部分释义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 45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 46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 7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78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9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9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52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安

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安鑫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龙艺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交易部经理、总行资金营运中心

总经理助理、总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总行金

融同业部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阳俊先生,董事。经济学研究生,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

任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高科新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赛

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栖霞

建设仙林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京新港科技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历任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会计、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南

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张丽洁女士,董事。金融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

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

交易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副总监、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鑫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王建优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秘,兼任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醉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汇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江苏水利工程

专利学校系团总支书记、扬州大学社会科学部讲师、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南京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现任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兼

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

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

吴文锋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文科建设处处长,

兼任上海市金融工程研究会理事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历任上海交

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讲师、教授、金融系主任、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陆文伟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学士,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审计部总经理。历任南京市农业银行办事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科

员、国际业务部业务发展部副经理、审计稽核处副科长、审计稽核部副主任、

审计部副总经理、扬州分行副行长。

周克金先生,监事。会计学本科,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

务总监。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第十八分厂会计、总厂主管会计、南京新港高科

技股份公司计财部会计、南京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南京新港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会计、会计主管、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

副经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

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包颖女士,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

部总经理兼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龙艺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丽洁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鑫沅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监察稽核高级经

理、上投摩根基金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

行南京分行从事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历任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

证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曾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菊女士,副总经理,现兼任产品研发部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

硕士。曾任职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见习副总

经理、资产管理部见习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张鹏飞先生,总经理助理,现兼任战略与品宣部总经理。南京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师、互联网产品设计师,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销岗,先后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产品策略部

副经理、同业平台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助理、

兼金融同业部紫金山鑫合金融家俱乐部办公室(金融市场业务营销中心)主任

职务。

杨晓宇先生,首席信息官,现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天津大学计算机科

学技术学士。历任北京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系统架构项目经理,先后担任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息技术部程序开发员、软件开发岗、渠道创新部副

经理、经理、项目架构部经理、金融应用开发部经理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学历: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历任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

部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易中心债券交易员,2014年6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现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悦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

元悦享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璟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添鑫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

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丽洁女士:公司总经理

赵慧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梁梦蕾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刘丽娟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凝先生:市场研究部总经理

李彪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余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颜昕女士:基金经理

郭卉女士: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

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

层面:

(1)一级制度: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细化和展开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3)三级制度:对公司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某一业务品种作出的具体规

定,包括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对某一项业务运作流程或管理流程作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

规定,包括管理细则、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流程指引、行为规

范和应急预案等。

4、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

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

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2、发展概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改制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完成市场化改革股改建账,中央汇

金公司成为第一大股东。。

恒丰银行总部设在山东济南,在全国设有319家分支机构,其中在青岛、

济南、南京、杭州、成都、重庆、烟台、福州、昆明、西安、宁波、北京、上

海、郑州、长沙、武汉、广州、深圳、合肥设有19家一级分行,在苏州设有1

家总行直属分行,在上海设有资金运营中心、私人银行部专营机构,在青岛设

有全资子公司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5家村镇银行。

近年来,恒丰银行屡获荣誉。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22年全球

银行1000强”榜单中,恒丰银行排名较上年跃升13位,升至第122位;先后

获评“数字化转型创新企业”“中小银行数智化创新先锋”“银行业数字化转

型优秀案例”等荣誉称号。在“2022年金砖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解决方案大赛”

中,荣获“环境保护及清洁能源使用类”佳作奖。

踏上新的发展征程,恒丰银行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引领,秉承“向上向善向美”使命,锚定“建设一流数字

化敏捷银行”愿景,坚持“持恒心办恒业共恒丰——自驱、去冗、创新、超越、

共赢”价值观,围绕“做实基础、做优主业、做大零售、做强本土、做细成本”

战略导向,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持续强化金融创新,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努力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3、主要人员情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金运营中心资产托管部,部门现有员工30

人,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

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2月10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恒丰银行秉

承"恒久发展、安心托付"的宗旨,致力于打造资产托管业务品牌,强化受托责

任,集中技术和人才优势,安全保管受托资产。恒丰银行配备了高效的资金清

算网络、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

托管运作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托管服务。目前已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

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托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保证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部内设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该业务室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

评价部门,组织督促各相关业务室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并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

提出内部控制建议。该业务室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业务室、岗位、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应

当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业务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

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作

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内部

控制监督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6)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既定的内控目标。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风险防范和控制理念融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制度建设中,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现托管业务隔离,

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结构:不同业务室、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管理,定期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提升员工业务素质,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3)风险识别与评估: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指导各业务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4)数据安全控制:业务操作区域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备份、监控设置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5)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各业务室、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事件的

处置水平,使托管业务的发展符合业务连续性要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3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2、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86-21-58766688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客服电话:86-512-56961859

公司网址:www.zrcbank.com

(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电话:86-25-86775067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86-769-21383048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5)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 林阳发

客服电话:86-595-22572611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6)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九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客服电话:86-792-7783000-1101

公司网址:www.jycbank.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86-755-83198888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86-755-82080387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86-10-6663818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86-25-528909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86-591-87824863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 86-574-870500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客服电话:86-21-61899333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客服电话:86-571-87253058

公司网址:www.hzbank.com.cn

(15)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

客服电话:86-351-6819503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16)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755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以东,湛江路以南中央

商务区C地块

法定代表人: 周万利

客服电话:86-431-89115000

公司网址:www.cccb.cn

(1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86-519-80585966

公司网址:www.jnbank.com.cn

(18)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客服电话:86-633-8081027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1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4,5,6,7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86-10-59053566

公司网址:www.ygibao.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客服电话:86-20-8755026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86-21-2216991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86-10-63080906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86-755-33547914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0991-230753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7)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86-531-688890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2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9-20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86-891-6526117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2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020-37853815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0)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0519-88115814

公司网址:www.qh168.com.cn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86-25-83387793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2)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三街1号10层1001-1004、1011-101

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三街1号10层1001-1004、1011-101

6房

法定代表人:胡智

客服电话:020-87320925

公司网址:www.htfc.com

(3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86-731-84430252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86-0519-81595100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8楼,16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86-21-5368688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3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86-21-38676798

公司网址:www.gtjas.com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86-755-23835383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86-10-80926716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86-21-23180000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0)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86-21-33389888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4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

润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86-755-82026586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86-755-82943666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4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86-591-38507869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4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86-10-85556017

公司网址: www.crsec.com.cn

(4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服电话:0755-23375555

公司网址: www.wkzq.cn

(4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0755-82825310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

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021-68595755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48)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86-21-20655588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4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86-10-83270996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5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86-451-82269280*510

公司网址:www.jhscco.com

(51)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客服电话:86-25-52278884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52)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ecpefund.com

(5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

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0755-33227912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5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5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

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86-755-83199599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5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凤凰园1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888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5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5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010-61840600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5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 吴强

客服电话:88911818

公司网址: www.ijijin.cn

(6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bjx.66money.com

(6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010-56251471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6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021-2069186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cn

(6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010-86325713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6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0411-39027802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 4000-211-768

公司网址:www.qieman.com

(6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7)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021-60608999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6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蚂蚁A空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 王珺

客服电话:0571-26888888

公司网址: www.antfin.com

(7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021-54509977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021-20435200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7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7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76)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凤凰和睿1002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服电话:025-66001155

公司网址:www.yngw518.com

(77)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1204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021-33768132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7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79)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1088号中洲大厦32层03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8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8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8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5687801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8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

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

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8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021-20700800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206

公司网址:www.pytz.cn

(8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1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010-6506022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010-8849916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8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0592-3122733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9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9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021-633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3)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

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

幢1区14032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021-53398968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蔺育化

经办注册会计师:蔺育化、李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

526,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527。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

15年6月15日证监许可[2015]1246号文注册。自2015年6月23日起向社会

公开募集,于2015年6月23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0,363,082.18元人民币,认购款项

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0.00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

015年6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户。

一、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2

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申购与赎回相关规则、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信

息披露相关规则等。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了调整。该修订自2018

年3月31日起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

订。该修订自2019年11月29日起生效。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3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1,000 元人民币。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对安鑫宝A类份额、B类份额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均不设限制,也不对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

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

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

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10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3: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人赎回50,00

0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5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

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

易场所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

该等转让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为先,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通过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

类别资产配置比例;在此框架之下,通过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

会来进行品种选择。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

融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

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合理

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

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确定债券平均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对影响个

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

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有限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等级债券品种以规

避违约风险,在此基础上通过拟合收益率曲线寻找定价低估、收益率偏高的券

种进行重点关注。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

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

情况。

4、回购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

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在利用回

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

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也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

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

的投资机会。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

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

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

获取合理收益。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

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冲击情

况、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多种方式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在

兼顾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

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和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

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

0%;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

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1)、(5)、(11)、(14)、(15)、(1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及特殊交易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

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

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

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产品,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的债券(包括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限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固定收益投

1 8,101,957,184.83 46.54

其中:债券 7,604,813,887.71 43.69

资产支

497,143,297.12 2.86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2 4,638,689,460.20 26.65

资产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

3 4,664,481,039.67 26.79

算备付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3,024,602.88 0.02

5 合计 17,408,152,287.5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

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序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平均剩余期限 资产净值的比例号 净值的比例(%) (%)

2 30天(含)—60天 13.4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25,975,334.83 5.32

其中:政策性金

925,975,334.83 5.32

融债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44,653,211.25 4.85

6 中期票据 71,732,837.85 0.41

7 同业存单 5,762,452,503.78 33.11

8 其他 - -

9 合计 7,604,813,887.71 43.70

剩余存续期超过

10 397天的浮动利- -

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债券代债券数量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债券名称 号 码 (张) (元) 例(%)

1 200207 20国开07 2,600,000 265,749,231.49 1.53

2 220211 22国开11 2,500,000 252,532,383.13 1.45

3 180211 18国开11 2,000,000 205,831,149.85 1.18

4 112312011 23北京银行CD011 2,000,000 199,740,676.93 1.15

5 112217108 22光大银行CD108 2,000,000 199,336,180.50 1.15

6 112317076 23光大银行CD076 2,000,000 199,058,760.94 1.14

7 112203119 22农业银行CD119 2,000,000 198,768,493.95 1.14

8 112307016 23招商银行CD016 2,000,000 197,971,963.47 1.14

9 112308025 23中信银行CD025 2,000,000 196,975,322.07 1.13

10 112318070 23华夏银行CD070 2,000,000 196,322,433.31 1.13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2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1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84%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证券代数量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序号 证券名称 码 (份) (元) 例(%)

1 180078 欲晓26A2 1,000,000 100,416,000.00 0.58

2 112105 27欲晓A1 700,000 70,546,805.48 0.41

3 112935 23国控A1 700,000 70,418,849.31 0.40

4 183867 24欲晓A2 600,000 60,529,459.73 0.35

5 2289317 22隆和5优先A 500,000 44,890,666.30 0.26

6 180142 建融4优 300,000 30,569,082.74 0.18

7 2389007 23隆和1优先A 200,000 20,091,769.86 0.12

8 199087 工投2A1 200,000 20,010,485.48 0.11

9 2289365 22安逸花5A1 200,000 20,009,994.52 0.11

10 135198 悦盈5优 100,000 10,169,797.26 0.06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或

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

销。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24日对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于2022年11月28日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人民银行于2022年8月31日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

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银保监会于2022年9月9日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

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

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

保监会于2022年9月30日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

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3,024,602.88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3,024,602.8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时间2023年3月31日)

鑫元安鑫宝A

业绩比较

净值收业绩比较

净值收基准收益

阶段 益率标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益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2015年6月

26日(基金

合同生效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日)至2015

年12月31

2016年1月

1日至2016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年12月31

2017年1月

1日至2017

2.9174% 0.0012% 0.2397% 0.0000% 2.6777% 0.0012%

年12月3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8271% 0.0026% 0.3500% 0.0000% 3.4771% 0.0026%

鑫元安鑫宝B

业绩比较净值收业绩比较净值收基准收益阶段 益率标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益率① 率标准差准差② 率③ ④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6852% 0.0048% 0.3500% 0.0000% 2.3352% 0.0048%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0.5779% 0.0015% 0.0870% 0.0000% 0.4909% 0.001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

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以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

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每万

份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

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开始执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

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

重大事项;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总额、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总额、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

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

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

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

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

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以下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所采取的

相关措施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产生的潜在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便于份额持有人的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因此,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况时,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将运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

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5)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

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以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第(4)项的相关内容。

3)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出现可能影响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情形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

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

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6、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2)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

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

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

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

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

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换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立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每万

份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

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为先,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和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

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

0%;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

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1)、(5)、(11)、(14)、(15)、(1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及特殊交易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时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成立时间: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成立时间:2003年2月2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6.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征用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与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

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

0%;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

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1)、(5)、(11)、(14)、(15)、(1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和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

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5、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以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收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之外,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

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基金管理人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及短信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

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或登录鑫元基金网站订制相关信息服

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

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21-68619600或40

0-606-61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查询

密码修改等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八、投资人投诉与建议

如果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您

可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邮寄信函等方式,将您的投诉或建议

及时向我们提出。对于受理的投诉,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首次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我们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1、客服热线

拨打鑫元基金客服热线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 021-68619600转4“投诉建议”。

2、电子邮件

发送电子邮件至投诉受理邮箱

service@xyamc.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投诉建议”。

3、传真信函

将投诉函件通过传真发送至鑫元基金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传真:021-208920

80。

4、邮寄信函

将投诉信函邮寄至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3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收),邮政编码:20007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日期 公告名称

2022-07-04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2022-07-04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安鑫宝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7-04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安鑫宝B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7-21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公告

2022-08-31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9-2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2022-09-2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2-10-26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6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2-10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12-17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1-20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20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2-11 关于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02-15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3-18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3-3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3-31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18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4-21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6 关于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5-04 关于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

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文件

(二)《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