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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07-06 10:55:1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3,575,048.29 2.27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16,303.51 0.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3,528.54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7,834.23 0.01

S 综合 - -

合计 1,382,658,324.92 93.5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472 双环传动 2,488,892 64,974,782.24 4.40

2 600519 贵州茅台 34,600 62,972,000.00 4.26

3 603300 华铁应急 7,155,180 62,035,410.60 4.20

4 601838 成都银行 4,227,400 57,323,544.00 3.88

5 600809 山西汾酒 202,800 55,242,720.00 3.74

6 300682 朗新科技 2,034,600 54,384,858.00 3.68

7 603345 安井食品 313,989 51,378,020.07 3.48

8 002311 海大集团 843,100 49,178,023.00 3.33

9 000858 五粮液 246,600 48,580,200.00 3.29

10 601567 三星医疗 3,702,031 47,126,854.63 3.1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084.62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84.62 0.0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125 华阳转债 19 2,084.62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处罚。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3,323.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28,478.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81,801.6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125 华阳转债 2,084.62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472 双环传动 28,212,062.24 1.91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6年07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6年12月31日 49.93% 0.89% 24.09% 0.93% 25.84% -0.04%

2007年01月0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131.64% 1.92% 102.06% 1.59% 29.58% 0.33%

2008年01月0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52.53% 2.41% -47.68% 2.12% -4.85% 0.29%

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80.78% 1.61% 68.25% 1.42% 12.53% 0.19%

2010年01月0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3.43% 1.27% -1.01% 1.10% -12.42% 0.17%

2011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9.93% 1.12% -19.28% 0.94% 9.35% 0.18%

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9.37% 0.94% 5.27% 0.93% 4.10% 0.01%

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96% 1.08% 2.68% 0.94% -0.72% 0.14%

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46.15% 1.07% 34.46% 0.78% 11.69% 0.29%

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9.24% 2.56% 17.03% 1.76% 2.21% 0.80%

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7.23% 1.56% -6.98% 0.98% -0.25% 0.58%

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8.08% 0.77% 15.00% 0.45% 13.08% 0.32%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9.18% 1.48% -16.14% 0.93% -13.04% 0.55%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54.83% 1.29% 26.29% 0.87% 28.54% 0.42%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7.66% 1.55% 20.05% 1.00% 27.61% 0.55%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46% 1.06% -1.84% 0.82% 11.30% 0.24%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8.56% 1.37% -14.49% 0.90% -4.07% 0.47%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3月31日 -2.90% 0.88% 3.55% 0.60% -6.45% 0.2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03月31日 652.06% 1.51% 254.58% 1.16% 397.48% 0.35%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9月16日刊登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

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可进

行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70%;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费用

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章及相关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元) 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 0.60%

50万≤M 0.60%

250万≤M 0.60%

500万≤M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 1.20%

250万≤M 0.75%

500万≤M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场内申购相关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2、转换费

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请查看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内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50%

场外、场内赎回相关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以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费率及/或收取方式,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转换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

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相对较高,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针对以上市场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通过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研究并预测经

济周期、利率水平的走势,作为投资的依据;同时,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和

所在行业的研究,采用财务分析、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选择具有长期投资

价值的上市公司。

(二)投资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的开放式基金,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特点,股票投资的风险包括资产配置风险、

行业配置风险、证券选择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性风险等。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本基金债券投资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构风险、类

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债券投资总风险的85%以上。如果债

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

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为控制上述风险,本基金管理人使用了“北方之星债券投资决策分析系统”进行债券投资的收益

分析和风险监控,使用“BarraAegisPortfolioManagement系统”和“鹏华风险绩效评估系统”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态风险监控。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提高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将投资建立在研究的基础

上,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上市公司和市场走势四个层次进行深入研究,不断总结投资经验;同时

通过在实践中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完善,以及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与国外同行交流,不断引进新的

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四)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

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

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

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央行票据、权证、

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

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

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a)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c)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d)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

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a)全额赎

回”或“(b)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特有风险将主要来源于资产配置决策、行业配置决策和个股选择决策的具体实施过程。

1、本基金主要是通过行业景气周期分析以及相对比较估值的办法来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但

由于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市场等方面因素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化而导致行业景气周期

以及个股的价值随之发生改变,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对景气周期的判断以及比较估值的结果与实际情

况出现较大的偏差,由此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2、随着国内证券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国内许多行业和上市公司必然面临来自国际市场的诸多影

响,某些具备比较优势特征的行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调整或低速增长的可能,进而对基金的收

益水平产生影响。

3、本基金在进行行业和个股的相对比较估值的过程中,常会以国际市场上同类行业或同类个股为

参考基准。但这样的话,就会因没有周全地考虑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而导致相对比较估值的结果偏

离真实的价值很远,由此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决策失误,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针对这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行业景气度的影响因素的研究,同时建立行业景气度监控机

制,随时根据行业景气度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在以国际市场上同类行业或同类个股为

参考基准进行相对比较估值时,尽可能多地将各国的国家风险因素以及比较双方的各种差异性考虑在

内。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

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技术风险和对策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

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八)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

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

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九)其他风险和对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备的灾难恢复计划,通过每个工作日对业务数据的异地

备份,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等费率或收

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

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

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相关限制或变更上述相关规定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

证)、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有

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60%~

95%,债券投资比例为0%~35%,权证的投资比例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0%~35%;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

人,其后据此执行。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终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与基金相关

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将该重大合同

的名称、种类等提供予基金托管人。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

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

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

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微信

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

能。鹏华直销APP(即鹏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

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

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

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

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6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7月06日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7月12日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7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7月15日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第2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7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7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8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8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8月11日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中期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8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9月07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唯万密封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2022年09月08日

露网站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永信至诚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0月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0月18日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第3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0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1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1月04日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1月05日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第4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1月20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3年02月10日

申购中润光学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3月14日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3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人民币直销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4月07日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1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4月21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航天软件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5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5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意防范以协助办理贷款为借口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06月06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2年06月16日至2023年06月09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