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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23-07-10 06:34:54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6

五、基金备案 .................................................................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9

七、基金份额的转换 .......................................................... 1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29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1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 32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2

十五、基金的财产 ............................................................ 38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3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八、基金的融资 ............................................................ 46

十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和转登记、非交易过户 ............................ 46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5

二十四、违约责任 ............................................................ 57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5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58

二十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58

一、前 言

订立《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业务规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发售和管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

事人对其做出的补充和修订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

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登记、存管、注册、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ING: 指本基金管理人的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管理公司的母公司荷兰

国际集团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

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日: 指T日后(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

市交易的场所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售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

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

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

更新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四)投资目标:精选受益于中国经济成长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具有优

质成长性的个股进行积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六)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 基金份额价格: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

生,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及对象

1、发行时间及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行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者。

4、最低募集总份额:2亿份。

5、最高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二) 投资者认购原则

1、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4、场内认购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

倍且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5、场外认购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认购金额、首次认购金额、以及本基金认购

期内的总体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

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直销

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

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

书。

(四)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资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具体

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认购份额/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认购分为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其中,券商佣金比率由券商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

(六)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关于本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以及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

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通过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

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

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

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和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入或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

(一)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和转换开始的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准,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因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个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的价格。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的申请。

2、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

请时,在销售机构(网点)的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3、 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人

在接受投资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

可在提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的确认情况。

4、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

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

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进行金额或数量上的限制,有关规定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金额、赎回数量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2、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归基金

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

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具体的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以及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

该笔申购申请;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第(1)-(3)项、第(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当

日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

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

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开办和具体情况请

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场内买入、卖出本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 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

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

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

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1)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1)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3)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4) 保管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5)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2)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

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的价格;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2) 对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

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变更基金类别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9、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变更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有:

1、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2、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3、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当基

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

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由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

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

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4)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

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

间隔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等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全程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全程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七)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所有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4)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辞任

后,在新的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须更换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4)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

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辞任后,

在新的基金托管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更换原基金管理人须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决定。该决议需

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还需以特别决议形式确定新任基金管理人。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方可退任。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

交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更换原基金托管人须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决定。该决议需

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以特别决议形式确定新任基金托管人。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

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方可退任。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更换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办理

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决议、核准、移交及审计分别依照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

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本基金

管理人也可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若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它机构做注册登记人,应与注册登记人签订注册登记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

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更新规定为投资人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受益于中国经济成长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只有优质成长才能创造价值,追求合理价格下的优质成长。

(三)投资方向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本基

金管理人认为具有良好盈利成长性,同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

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与可转换债等。

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75%-95%,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5%-25%(其

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至少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

(四)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

1、投资方法考虑

本基金将应用招商基金从外方股东ING引进的投资技术和投资模型,其中包括严谨的

投资管理流程、市场量表的资产配置技术、股票筛选模型、SRS股票分析系统、PFG组合

配置模型、EMA风险管理模型等。

2、资产配置

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75%-95%,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5%-25%(其

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资产配置方法上,本基金将借鉴ING的成熟技术,采取市场量表的资产配置工具。

3、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招商基金认为具有优质成长性并且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

票。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时应用风险

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这些具有价值低估的成长性股票的

核心,通过定性的分析和定量的筛选,得出对公司未来盈利成长的潜力、质量以及持续性

的评价,从而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并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股票。

本基金股票投资过程:

(1)利用股票筛选模型进行股票排序和筛选。

股票筛选模型是一个数量化的股票筛选模型,主要原理是以定量指标对备选股票按盈

利增长性和投资价值进行评分排序。该模型选取了每股收益及增长率、市盈率、流动性等

核心指标,这些核心指标均建立在研究人员对公司未来收益预测值的基础之上,并且定期

对更新的数据进行处理,从而得到不断更新的备选库股票的排序。

(2)运用SRS系统对股票池股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SRS股票评级系统是对股票基本面进行定性分析的核心系统。它是对公司的短期增

长、长期增长、竞争环境、管理能力、资本结构、资本密集水平和股票的相对价值等因素

进行全面系统评价的投资分析系统。SRS建立了一套有纪律的公司分析检讨步骤,对不同

行业、不同公司的研究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得股票评级具有可比较性和一致性。在

SRS系统中,本基金尤其关注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核心竞争力因素。其中,公司治理结构包

括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良好的激励机制,管理层良好的诚信度等指标;公司核心竞争

力主要反映在公司的管理能力、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市场网络、品牌和商誉、创新能力、

核心技术、政策环境等方面。

(3)利用IRS系统进行“自上而下”的行业调整。

IRS系统通过对细分行业的行业成长性、行业进入壁垒、行业政策因素等方面的相对

评估,体现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的影响及各行业自身发展特色,从自上而下的角度进一步

发掘投资机会,调整股票相对评估。

(4)结合本基金的特点,利用PFG模型构建模拟股票组合。

PFG模型从ING引进,其参数选取有很强的灵活性,本公司将其根据中国市场的特点

作了相应的调整。PFG模型在股票筛选模型、SRS、IRS系统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

市场短期其他因素,运用ING长期投资经验形成的核心算法进行分析和运算,对研究范围

内的股票进行排序,并根据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和要求给出模拟组合。

通常情况下,PFG模型主要是以利润增长和价值为主要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但是在

本基金中,为了考虑企业业绩成长的质量,我们在PFG模型中加入了控制企业盈利成长质

量的指标,如NOPLAT Growth、ROIC–WACC、Economic Profit、FGV/MV等,来挑选合

理价格下的优质成长的上市公司股票。

(5)运用ING的成熟模型进行风险控制和组合调整。

风险度量除了常用的夏普比例(Sharpe Ratio)、信息比例(Information Ratio)等指标

外,本公司主要运用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6)模拟组合的执行。

经过风险控制模型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组合,将成为最终可供执行的股票组合,用以

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4、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本基金认为股票市场投资风险非常大时,将会有一定的债券投资比例。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正

常的现金流的需要。

与股票组合构建类似,本公司债券组合构建也采取团队投资的决策方式,并在借鉴

ING海外债券投资管理的先进经验与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债券市场的具体特点,形成

稳健安全、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流程。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利用收益率曲线的

形状变动、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选择投资券种;同时本基金还将通

过发现市场的不均衡进行无风险套利,增加组合收益。

5、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投资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个股进行积

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确定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合规性、事前及事后风险、操

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

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八)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

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至少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

(5)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

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6) 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除以上第1条第(5)、(7)、(8)款以外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投资于其他基金;

3、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 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

值为目标。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

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2、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 应收申购款;

5、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基金财产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

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债券估

值价格,并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

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

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

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

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的

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

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和转登记、非交易过户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

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不能直接申请赎

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

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4、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5、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T日提交跨系统转登记

申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6、暂停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四)非交易过户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若因司法裁决过户、继承等原

因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有关当事人可比照封闭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现有规定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因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需进

行基金份额的转让,由有关当事人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

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3、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

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6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

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业务规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达成书面补充文件。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

日起生效。变更生效的基金合同应当公告。但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或者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则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核后公告。

(二)基金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进行清算。

(三)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自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2、若因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的基金合同当事人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基金合同,但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外。

5、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

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

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者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

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应当在基金募集结束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

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印件

或者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