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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023-07-10 06:34:54

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释 义.......................................................................... 1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6

四、基金财产保管............................................................... 7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0

六、交易安排.................................................................. 12

七、基金申购、赎回、分红的资金清算............................................ 13

八、基金资产估值、净值计算与核算.............................................. 15

九、基金收益.................................................................. 19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0

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21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2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22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2

十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4

十六、禁止行为................................................................ 25

十七、违约责任................................................................ 26

十八、净值差错处理............................................................ 28

十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30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3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30

二十二、其他事项.............................................................. 30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释 义

本基金托管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或本协议: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

人对其作出的补充和修订

基金合同: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登记、存管、注册、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

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募集专户: 指基金募集期间用于归集基金认购资金的专门账户

基金银行账户: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以基金名义开立的用于托管基金资产的银

行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日: 指T日后(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

交易的场所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售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

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

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

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所述“基金”及其它用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具有与《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

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有关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总值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建仓期满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协议,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6、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监督与核查的其他职权,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根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

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

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嫌疑,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4、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

议,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

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

督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招商优质成长基金所有资产由基金托管人独立保管。

2、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

其固有财产严格分开,为基金开设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擅自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否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 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届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4、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基金财产接收报告,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

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

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设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基金托管人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

5、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基金名义开设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基金证券账户,用于

基金所投资证券资产的存管。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基金的资金结算

账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均不得将证券账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证券账户卡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设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设。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保管库,实物证券必须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

原件及有关凭证原件至少有一份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

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

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基金管理人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保管的基金重大合同用于抵质押、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托管人免予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保管的基金重大合同用于抵质押、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免予承担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上述第(三)至(六)条所列账户。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授权通知),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

后以回函确认。授权文件在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的当日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申购赎回转换分红采取轧差清

算交收方式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

拨指令等。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资金清算的交收指令。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收

款账户、开户行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

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

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回函确认,则对于此后该交

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指令发出后,应以电话方式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

若管理人的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可以提出书面警告,并暂停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

时间。因管理人的原因使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投资指令尚未被执行之前,可以更改或

撤消原投资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消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

否则由此导致投资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

面形式上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在验证无误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投资指令执行完毕

后,基金托管人应以电话方式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4、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更改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

改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

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

人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

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更改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

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于5日内寄出补交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基金法》、《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

券交易行为的通知》(2001 年2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29 号文)、《基金合

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

管理人,并停止执行。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执行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

人对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2、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

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

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

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对基金证券账目,每交易日双方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基金托管人应按月校对证券

账户中的证券种类和数量。

七、基金申购、赎回、分红的资金清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一)申购资金清算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每一工作日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基金管

理人也可委托注册登记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数据,基金管理人应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本基金采取资金净额交收的清算方式,在T+2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当日收、

付款金额进行收款、付款业务净额交收操作,并对申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核对净额交收款项是否到账,到账日净额交收款项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赎回资金清算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

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三)基金现金分红

基金管理人决定实施分红,须将基金分红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清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四)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

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将款项划拨到基金

管理人在注册登记人开设的清算账户内。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

定。

(五)基金转换

由于注册登记系统不同,本基金暂不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进行转换。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进行转换。具体

的转换资金清算另行约定。

八、基金资产估值、净值计算与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估

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债券估值价格,并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

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任。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

每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估

值错误。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2、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

2、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告。

4、 中期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5、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7、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9、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8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0、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1、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12、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

认书,并在报告原文加盖业务印章,回传基金管理人,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13、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

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

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九、基金收益

(一) 基金收益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 基金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

为基金份额;

3、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

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分配方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分红的金额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净额交收。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由注册登记机

构负责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后交由托管人保存。持有人名册应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名

称,持有份额,销售机构,持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金托管人不对注册登

记人编制的持有人名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

方泄露。本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时信息

披露、澄清公告与说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基金年度报告,经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4)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1)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等,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期限保存。

2、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席位租用合同除外),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

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4)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须更换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4)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更换原基金管理人须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决定。该决议需经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以特别决议形式确定新任基金管理人。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方可退任。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更换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

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更换原基金托管人须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决定。该决议需经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以特别决议形式确定新任基金托管人。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

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方可退任。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更换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办理资产

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决议、核准、移交及审计分别依照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

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影响到基金份额净值第五位的,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摊销。基金份额认购

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

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

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漏,《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

互兼职。

(七)《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

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二)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

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

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

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

连带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人未发

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

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任何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

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7、基金管理人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

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该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

分担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

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

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本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一致,基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

的,且造成了本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本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

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0、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以上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净值计算与核算”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

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

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

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

值信息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

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收益率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因本托管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

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

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形出现时为止。

(二)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

手续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