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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2023-07-12 06:44:02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天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09]530号文核准的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天华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9年7月1日起,由《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07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0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0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2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46

七、基金的存续...... 48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49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50

十、基金的投资...... 61

十一、基金的业绩...... 77

十二、基金的财产...... 7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7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十八、侧袋机制...... 97

十九、风险揭示...... 9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11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28

一、绪言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天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天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中国人民银行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5、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天华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2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指以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32、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3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4、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4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天华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6、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日:指公历日

50、月:指公历月

5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5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关 号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

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6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轶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辉先生:博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嘉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6年11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职于投资管理一部。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28日担任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15日起兼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13日起兼任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6月16日起兼任银华同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0年8月7日起兼任银华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王利刚先生:硕士研究生。2012年7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31日起担任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7日起兼任银华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26日起兼任银华同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26日起兼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齐海滔先生,自2009年07月01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徐子涵先生,自2010年06月21日起至2013年06月25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邹积建先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07月08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倪明先生,自2016年07月08日起至2017年09月04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董岚枫、倪明、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40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www.xmbankonline.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客服电话 956033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8)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96899(重庆地

客服电话 区);400-709- 网址 www.cqcbank.com

6899(其他地区)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 网址 www.srcb.com

696-2999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霍学文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

m.cn

(1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

om

(1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 网址 www.hzbank.com.cn

888-8508

(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23)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疆财富中心 A 座 4

层至 31 层

法定代表人 任思宇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2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2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29)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3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 网址 www.cfsc.com.cn

9918

(3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3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

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6)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3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

cn

(3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

om.cn/

(4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4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4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4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

.cn

(4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网址 http://www.gf.com.cn

营业网点

(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

(4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 网址 www.tfzq.com

5000

(4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4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5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 徐伟琴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5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5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素明

客服电话 95606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5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5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网址 www.cmschina.com

95565

(5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信 4、5 号楼 3701-

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

.com

(5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5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6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军

客服电话 956080 网址 www.gszq.com

(6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63)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

23 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6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袁笑一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6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6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6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网址 www.hfzq.com.cn

先拨 0591)

(6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注册地址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7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7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吴谊刚(代行)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7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

8588 om.cn

(77)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 层 5 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网址 www.chinalin.com

400-188-3888

(7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7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80)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服电话 95363(河北省 网址 www.s10000.com

内);0311-95363

(8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82)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010-59366000 网址 www.sczq.com.cn

(8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8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

95551 n

(8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 网址 www.swhysc.com

5523

(8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8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

m

(8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8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 www.dxzq.net.cn

(9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9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9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 网址 www.95579.com

999

(9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9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9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9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9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9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10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10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10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95553 或拨打各城

客服电话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网址 www.htsec.com

(10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10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0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 网址 www.ctsec.com

6336

(10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0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10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2 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1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 沈如军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

(11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转 1 转 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或 www.txfund.com

(11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1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2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联系人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12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联系人 隋斌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12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

.com.cn/

(12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1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30)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3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3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3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联系人 邵文静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13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联系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 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天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华天华封闭”)转型而成。

银华天华封闭前身为“光大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于一九九四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批准发行,并于一九九五年经批准将“光大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更名为“四川国债投资基金”。光大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首期发行2亿个基金单

位,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发行足额并正式成立。在首期发行时,中国光大银行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了2000万个基金单位(占发行总额的10%)。后中国光大银行在光大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更名为四川国债投资基金时,将所持的2000万个基金单位全部兑付,同时转让了其持有的40%的四川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使本基金已没有发起人。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截止到1999年基金单位总份额为

526307000单位。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四川国债投资基金于1999年7月由开放式转为封闭式基金,同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下进行确认、登记。根据四川国债投资基金2000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四川国债投资基金更名为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发起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基金管理人更换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农业银行;并于2000年10月31日进行了基金规模调整和转换,每一单位的四川国债投资基金转换为1.6个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总规模由原来的52630.7万份调整为84209.12万份。根据原四川国债投资基金2000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4号文批复,银华天华封闭上市后进行了扩募,扩募至25亿份基金份额。

2009年4月29日至2009年5月25日,银华天华封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了《关于天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议案内容包括银华天华封闭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09]530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银华天华封闭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如基金份额进行拆分,其面值将发生变动。

(五)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为2009年7月6日至2009年7月31日。

(六)集中申购结果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109,36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437,014,189.20份。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9年10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09年9月3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其中,场内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存续期单笔申购金额 日常申购费率

(M,含申购费)

M<50 万元 1.5%

日常申购费 50 万元≤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7 天 1.5%

场外赎回费 7 天≤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场内赎回费 Y<7 天 1.5%

Y≥7 天 0.5%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费率

Y<7 天 1.5%

特定场外赎回费 7 天≤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计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十)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上市交易。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

回。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项暂停申购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三)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十五)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六)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七)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

(二)投资理念

内需增长驱动行业的优势企业,往往具有更加持续的业绩增长能力,从而具有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于内需增长驱动行业,特别是坚定持有其中业绩优良、成长性明确的内需驱动优势企业,能够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

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重点投资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一般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会积极追求大类资产配置,但为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优化组合流动性管理,本基金将适度从事防御性资产配置,进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品种投资。

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操作方面,本基金在分析内需驱动行业利润增长情况的基础上,遴选具备综合竞争实力、估值吸引力和增长潜力显著的优势公司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并结合宏观经济形势、政策环境以及市场因素变化,进行主动的资产配

置。

(2)行业配置

中国经济预期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不过,由于世界经济减速,发达经济体需求减弱,其产业结构也将发生巨大变化,由此引发对我国出口产品需求的减弱以及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变化。在外需减弱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调整已经迫在眉睫,消费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资需求将成为拉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

以地方为单位的大规模出口制造业的发展是我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因素,但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产能过剩与退出是我国经济面临的重大挑战,未来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将向内需主导、节能降耗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转变,未来一个较长时期的投资策略应该是以经济转型为主线来进行行业配置,内需驱动的行业和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标的。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内需驱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力和增长前景的优势企业,综合考虑企业的估值水平以及市场预期变化,挖掘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内需驱动行业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型:

①内需增长

由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从而自然产生消费需求的内需受益行业可以定义为“内需增长”行业。

与陷入金融危机中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刚性需求空间巨大。在目前我国GDP构成中,消费支出占比远低于其他国家,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重点将转为内需,消费支出比例也必然随之逐渐上升。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我国城镇居民存在明显的消费升级倾向,农村市场则提供了另外一个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通过降息、扶持“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进一步完善消费政策、拓宽服务消费领域等政策和措施,提升了居民的消费能力,而消费能力的提升将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形成业绩驱动,进而为本基金提供投资机会。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定义的“内需增长”行业包括:房地产、交运设备、食品饮料、家用电器、纺织服装、餐饮旅游、医药生物。

②内需服务

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带来消费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必然要求一些行业为“内需增长”行业提供配套服务,本基金将这部分行业定义为“内需服务”行业。

例如,为提高我国居民消费水平,必然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必然要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然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节能环保投入;为了支持系统性的升级,必然要提高软件投入;必然要加大金融对内需增长的支持力度等等。这些为支持内需增长而加强的投入,将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提供业绩驱动,进而为本基金带来投资机会。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定义的“内需服务”行业包括:金融服务、公用事业、信息服务、交通运输、商业贸易。

③内需拉动

由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带来的消费需求增长以及为支持“内需增长”而形成的“内需服务”,必然会拉动为之配套的上游产业,本基金将这些上游产业定义为“内需拉动”行业。

这些行业基本是“内需增长”以及“内需服务”的上游行业,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定义的“内需拉动”行业包括:采掘、化工、机械设备、建筑建材、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电子元器件、信息设备。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①调用基础股票库、选择属于内需增长范围的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运用数量化的方法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形成股票基础库,并经由上述程序和标准对股票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本基金通过调用该基础股票库,既可有效分享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资源,充分利用多年投资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技能,又可以有效提高股票选择的针对性和投资运作的效率。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属于内需驱动范围的股票,以其为基础建立初级股票库,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②“基本面—>估值->市场预期”层级式分析和和评级

在该阶段,本基金将严格遵循“基本面—>估值->市场预期”层级式分析和研究,即依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估值分析、市场对本基金评估结论的认同程度三个层次的考察,确认成长性与估值。

基本面是公司价值的基础,这是任何投资分析的前提。在这一层次,本基金将主要考察企业的质地(包括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以及财务分析)和公司的成长性(公司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

估值是否具有吸引力是投资决策的核心,必须对此做出合理的评估。在这一层

次,本基金将综合使用P/E、P/B、PEG、P/S以及利润/营运现金流等估值指标。

之所以选择市场预期这一指标,是因为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业业绩表现,企业业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而其中的关键是股价是否已经对业绩增长或业绩增长预期作出了反映,因此评价市场预期成为衡量公司估值是否到位的先行指标。

本基金将在综合评估上述三个指标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这样有助于避免“价值陷阱”,即避免仅根据单一估值过程而作出买入或卖出决策。

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通过对本基金初级股票库公司的基本面、估值和市场预期变化的分析,筛选出质地优良、盈利持续增长、估值具备吸引力和市场预期持续改善的公司,结合本基金行业配置策略确定的行业配置比例,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权证及其他品种的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除了运用B-S模型、二叉树模型、隐含波动率等方法对权证估值进行测算之外,还在对发行权证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评估权证的内在价值,在有效控制权证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对于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资。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久期配置、组合期限配置、类属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利率是债券价格变化的核心驱动因素,久期是衡量纯债价格对利率敏感性的指标,久期配置策略就是在利率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对债券组合久期做出调整,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同时获得比较高的利息收入;在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变量、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以及资金供求关系,预测未来的市场利率趋势,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以及固息债、浮息债和含权债的配置。

(2)组合期限配置策略

组合期限配置策略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选择债券组合类型(子弹型、哑铃型和阶梯型),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以期在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过程中获得债券价格变化带来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等不同类属债券间的配置。本基金通过对流动性利差、税赋水平、信用利差分析来评估不同类属债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相对投资价值,增持相对价值高的类属债券,减持相对价值低的类属债券,从而获取不同固定收益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指基于对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考察,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价值被低估,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通过深入研究,发掘这些具有较高当期收益率或者较高升值潜力的债券,可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投资回报。

(5)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的、更权威的或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并报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1.公允性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为公允体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在分析本基金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复合业绩比较基准,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60%-95%,在实际投资运作中,其中间值80%为本基金在均衡市场情况下的股票投资比例,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再根据不同市场情况下各项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对该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故本基金采取80%作为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中衡量股票投资部分业绩表现的权重,相应将20%作为衡量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表现的权重。

总体而言,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选择的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可以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的指数是在市场上公开披露的,相关的数据能够以合理的频率获取。其中,沪深300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卫星行情系统进行实时发布;上证国债指数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情系统进行发布。上述两个指数都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

较基准,这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3.指数发布主体的权威性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共同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是中国第一支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

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其中包括的上市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5年9月至今,沪深300指数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设立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接手管理。

上证国债指数的发布主体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它的推出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上证国债指数的目的是反映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是我国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指示器”。目前,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受托管理。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指数的发布主体在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权威和中立性。

4.指数的知名度和认同程度

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被广大投资人所认同,并且已被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基金使用。

5.指数的市场代表性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其走势与交易所主要指数相关性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该指数行业比重与沪深两市高度一致,体现出较强的行业代表性,能有效分散指数组合的行业风险。

上证国债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范围最广的国债指数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6.不可操纵性

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遵循客观的编制规则,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指数的编制规则合理、科学、透明,也保证了该指数的不可操纵性。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际国内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6、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持续盈利能力、竞争优势以及综合价值的评估;

7、债券市场各主要收益率曲线到期收益率数据;

8、国内外权威专业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

9、发债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10、有效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八)投资决策流程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在A股基金投资方面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负责指导A股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评估基金投资运作的绩效与风险;

2、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其授权范围内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3、研究人员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就交易情况及时作出反馈。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5、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420,743,188.64 93.97

其中:股票 2,420,743,188.64 93.9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2,352,073.97 2.42

其中:债券 62,352,073.97 2.4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253,626.90 3.50

8 其他资产 2,800,628.67 0.11

9 合计 2,576,149,518.1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49,068,455.00 29.28

B 采矿业 1,154,783,851.64 45.14

C 制造业 248,222,440.00 9.7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 -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268,498,000.00 10.5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74,942.00 0.00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5,500.0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20,743,188.64 94.63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股) (%)

1 002385 大北农 30,000,0234,300,000.00 9.16

00

2 600938 中国海油 13,000,0226,716,433.64 8.86

00

3 300087 荃银高科 13,370,0220,070,200.00 8.60

00

4 601857 中国石油 40,600,0215,180,000.00 8.41

00

5 000603 盛达资源 15,500,0174,840,000.00 6.84

00

6 600313 农发种业 14,000,0166,320,000.00 6.50

00

7 002041 登海种业 7,400,00156,066,000.00 6.10

0

8 000975 银泰黄金 15,065,7146,739,918.00 5.74

00

9 601800 中国交建 15,000,0139,200,000.00 5.44

00

10 000998 隆平高科 8,300,00138,278,000.00 5.41

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2,352,073.97 2.4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 -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2,352,073.97 2.4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张) (%)

1 019658 21 国债 10 234,000 23,845,753.97 0.93

2 019664 21 国债 16 200,000 20,329,243.84 0.79

3 019629 20 国债 03 140,000 14,132,183.01 0.55

4 019666 22 国债 01 40,000 4,044,893.15 0.1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包括中国石油(证券代码:601857)。 根据中国

石油2022年1月20日披露的公告,国家审计署在例行审计中发现发行人子公司在原油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完成有关问题整改。 上述处罚信息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97,897.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302,730.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00,628.6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值(元) 净值比例 情况说明

(%)

1 600938 中国海油 1,332,303.44 0.05 新股流通

受限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 业绩比较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长率标 基准收益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9.07.01-2009.12.319.53% 1.32% 10.92% 1.70% -1.39% -0.38%

2010 年 5.96% 1.58% -9.12% 1.26% 15.08% 0.32%

2011 年 -41.78% 1.42% -19.67% 1.04% -22.11% 0.38%

2012 年 2.27% 1.24% 7.04% 1.02% -4.77% 0.22%

2013 年 20.38% 1.32% -5.30% 1.11% 25.68% 0.21%

2014 年 25.03% 1.14% 41.16% 0.97% -16.13% 0.17%

2015 年 86.95% 2.78% 6.98% 1.99% 79.97% 0.79%

2016 年 -13.70% 1.74% -8.16% 1.12% -5.54% 0.62%

2017 年 -0.12% 1.06% 17.32% 0.51% -17.44% 0.55%

2018 年 -33.25% 1.75% -19.66% 1.07% -13.59% 0.68%

2019 年 100.36% 1.96% 29.43% 1.00% 70.93% 0.96%

2020 年 50.46% 1.97% 22.61% 1.14% 27.85% 0.83%

2021 年 -12.44% 1.41% -3.12% 0.94% -9.32% 0.47%

2022.1.1 至 2022.6.30 -4.25% 1.84% -6.88% 1.16% 2.63% 0.68%

2009.7.1(基金合同生 182.75% 1.67% 53.59% 1.17% 129.16% 0.50%

效日)至 2022.06.30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经必要的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4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用具体的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基金税收

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内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执行,具体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一方面,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也会造成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本基

金力求通过深入研究、投资分散化以及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等措施来降低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会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中,股票投资部分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特定类型股票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七)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八)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九)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十)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于A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7)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十一)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 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8月21日发布《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深交所基金新增扩位简称的公告》,本基金自2021年8月23日起新增扩位证券简称。本基金的扩位证券简称为“银华内需LOF”。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本基金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风险等。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YPERLINK

"http://www.yhfund.com.cn" 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3、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提案权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7)、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①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④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⑤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⑥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⑦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之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集中申购期结束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集中申购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实收基金金额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变更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变更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变更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变更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变更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变更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变更。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变更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收益分配的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编制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