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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顺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顺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24 06:16:52

中银顺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顺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7月17日

送出日期:2023年7月2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顺兴回报一年持有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09345

期混合

中银顺兴回报一年持有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代码 009345

期混合A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06-16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

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受最短

持有期限制,最短持有期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为一年,最短持有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0-06-16

基金经理的日期

李建

证券从业日期 1998-07-01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0-06-16

基金经理的日期

刘腾

证券从业日期 2012-07-05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

投资目标

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投资范围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

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60%(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

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筛

主要投资策略

选中,精选经济新变化和发展趋势中的大类资产和个股个券,构建投

资组合。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恒生

业绩比较基准

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风险收益特征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3-06-30

0.60% 其他资产

1.52%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42.96% 固定收益投资

54.92% 权益投资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数据截止日期:2022-12-31

20.00%15.00%10.00%5.00%0.00%-5.00%-10.00%-15.00%-20.00%

2020 2021 2022

净值增长率 13.75% -4.86% -17.36%

业绩基准收益率 9.73% -1.41% -7.65%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

100万元 ≤ M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 ≤ M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20%

托管费 0.2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20%-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

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险等。(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

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6)本基金允许投资者每个工作日申

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7)港股通投

资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8)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

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

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

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

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

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

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9)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