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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3次)

2023-07-25 10:32:33

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3次)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14日证监许可【2018】462号文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7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睿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拾柒亿伍仟万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2009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11月加入

中国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年6月起任党委

办公室/办公室主任;2021年7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年7月

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9月26日起,任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钟小锋先生:副董事长

政治学博士。1996年5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

2005年12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东方

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年9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程昆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

处、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

市场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Bernard De Wit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Bernard de Wit先生 1983年进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

1992年至2000年期间在法国毕马威工作,2009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资产

管理公司,2010年担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首席风险官,2013年担任东方汇

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兼首席运营官,2017年担任东方汇理业务支持和

控制部门的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

葛小雷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起历任中州铝厂计划处副处

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青海黄河水

电再生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铝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铝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彭向东先生:董事

金融学硕士。1991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2000年10月起,先后

任国际业务部外汇交易室处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8年10月起任金融

市场部副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14年4月起先后任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副总裁;2018年4月起任投资银行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副总裁;同

年9月起任投资银行部总裁。2021年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直管干部。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

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

港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嘉文理(北京)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教

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1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部门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博略现代咨询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院兼职教授,兼任医图生科

(苏州)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

学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教授。

2、公司监事

鲁春嫣女士:监事会主席

全日制本科学历,在职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2013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风险资产处置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兼任信恩润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2022年6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Anthony Mellor先生:监事

巴黎政治学院的金融硕士学位和普罗旺斯艾克斯法学院的法律硕士学位。

在多家公司(法国液化空气集团、布伊格集团和拉加代尔集团)担任投资者关

系部门负责人,并担任一家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他在资产管

理行业的职业生涯始AGF资管公司(现为法国安联全球投资公司)。自2016

年起曾担任东方汇理投资者关系与财务沟通部总经理,现任东方汇理合资企业

监督和伙伴关系部副总经理。

杜纪福先生:监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011年7月起先

后在中国铝业公司办公厅、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室以及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工作。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任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天津骏

鑫轻量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年5月起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投资运营部副总经理。

李剑峰先生:监事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7月进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部法务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监察稽核部副主管。

燕麟先生:监事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2017年7月至2022年10月,任农

银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项目经理。2022年10月进入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市场部产品经理。

陈帅女士:监事

全日制大学学历、在职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2006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

银行工作,曾任票据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高级专员。2019年

11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农银汇理

基金公司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2009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11月加入

中国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年6月起任党委

办公室/办公室主任;2021年7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年7月

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9月26日起,任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昆先生: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

处、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

市场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石永惠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

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2020年6月起于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20年9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20年11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志勇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1995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人事教育部、市场开发部、机

构业务部及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任职。2007年起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在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运营副总监、代理

市场总监等职务。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国鹏先生: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于1996年7月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基金托管部、

办公室任职,2007年7月起任宁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党委委员、主任助理,

2009 年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处长,2017年7月起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20年8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毕宏燕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自2001年起先后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道富集团、宜信财

富(香港)任职,期间曾任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道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书、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中

国机构业务负责人及任宜信财富(香港)业务管理负责人,2021年5月加入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营总

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

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11

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廖凌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鑫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

浙商证券研究所策略和中小盘团队高级分析师,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策略团

队资深分析师、海外研究首席分析师,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权益

投资部投资经理,2022年7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银汇理

智增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国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颜伟鹏,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至2021年3月4日。

张燕,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至2023年7月15日。

凌晨,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3年7月24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程昆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张峰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

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振宇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

的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

学有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

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

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

监督职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

措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

部门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

施,监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

进行测量、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

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

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和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

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

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

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

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

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

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

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

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

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

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郭晓磊

联系电话:022-58314934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是《中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以来,唯一一家全新成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12家同类银行中最为年轻,具有显著的后发优势,同

时也是中国唯一一家外资银行参与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并于2020

年7月16日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近年来,渤海银行以“最佳体验的现

代财资管家”为长期愿景,致力于打造科技银行、生态银行、开放银行、敏捷

银行,并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业务产品、商业模式和科技支撑体系创新上

进行了不懈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展。

截至2022年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1.6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4.85%。2022年我行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64.65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61.07

亿元。在资产规模合理增长、经营业绩企稳向好的同时,渤海银行资产质量整

体保持平稳态势。2022年,全行不良贷款率为1.76%,与上年末持平,贷款拨

备率为2.65%,拨备覆盖率为150.95%,符合监管要求。

目前,渤海银行开业机构已覆盖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5个副省级城市和

1个特别行政区,已建立36家一级分行(含苏州、青岛、宁波3家直属一级分

行和1家境外分行)、33家二级分行、252家支行,社区小微支行22家,正式

开业机构网点总数达到343家。

渤海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22年“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

中位列第114位。在权威媒体发起并主办的银行类奖项评选中,渤海银行屡获

殊荣,先后荣膺《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风险数据与分析技术实施”奖、香

港《信报》“上市公司卓越大奖蓝筹主板GEM新星”奖、《银行家杂志》“十

佳区块链应用创新”奖、《21世纪经济报道》“年度数字化转型机构”“年度

养老银行”奖、《财联社》“ESG先锋奖”、《界面》“年度股份制银行”

奖、《每日经济新闻》“年度普惠金融奖”、“年度财富管理奖”奖等重量级

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屈宏志,男,1969年8月出生,高级经济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管

理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资产保

全部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南开支行行长、和平支行行长,天津市分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江苏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本行党委副书

记、执行董事、行长。

靳超先生,男,1979年生,高级经济师,北京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

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行长助理,党委

委员、副行长,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平安

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风险总监,党委书记、行长,福州分

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营

中心、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70余

人。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占比90%以

上。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2011年5月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

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管理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

客户资金托管、资管运营外包服务等业务品种。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

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联系人: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免长途电话费)、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罗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8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8】462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22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376,619,214.7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359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5月

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

(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

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

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表二: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1 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2020年5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的公告》,自2020年5月29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

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

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

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

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表三:赎回费率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天 1.5% 100%

7天≤T<30天 0.75% 100%

30天≤T<3个月 0.5% 75%

3个月≤T<6个月 0.5% 50%

6个月≤T<1年 0.5% 25%

1年≤T<2年 0.25% 25%

T≥2年 0 0

注: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1,976,284.58

申购费用(D=A-C) 147.78 23,715.42

申购份额(E=C/1.2000) 8,210.18 1,646,903.82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

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长于30日但不足1年,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12,437.50元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

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

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应当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如确认当日全部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组合资产中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

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的(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

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单个基金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对于该单个基金持有人未超过上述20%比例的赎回申请部分:1)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部确认和支付,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2)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

易场所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

该等转让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转型过程中的投资机遇,在严格控制

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票、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定

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传统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

合。 具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即根

据经济周期决定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资产的行业

配置,即根据经济周期变动和驱动主题轮动的内在逻辑,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

段,配置不同的行业;最后是“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和个券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面、市场面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合对股

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收益特征的前瞻性研究,形成对各类别资产未来

表现的预判,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和调整基金资产中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关注长中短各类周期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影响,通过紧密跟

踪经济发展趋势,关注因内在驱动因素变化所引起的投资行业和主题的转换和

轮动,根据行业和主题的传导路径和轮动效应,把握投资机会的转换时机,适

时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的行业和主题间的配置比例,分享投资机遇。不同的宏

观经济周期下,由于各行业对宏观经济变量的敏感度不同,因此各行业的表现

将出现较大的差异。在相同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不同行业面临的生产、经营、

竞争环境以及所处的行业周期不同,行业 PMI 均值反映了采购经理对行业景

气度的看法,可以反映行业的特征。此外,本基金管理人从宏观经济、政策制

度、技术演进和社会文化等多角度出发,动态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

关键性、趋势性因素,前瞻性发掘在中国发展 过程中不断涌现出的有影响力的

投资主题。

3、个股精选策略

在细分子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相结

合,对相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精选具备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

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公司的基本面,遴选出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

长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禀赋与

资源储备增长潜力、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研发能

力、营销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指标、营运

能力指标、负债水平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相对优势的

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运营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D、负债水平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E、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盈率相

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摊销

前利润(EV/EBITDA)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

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债券投资管理将综合采用合理

预计利率水平、灵活调整组合久期、科学配置投资品种和谨慎选择个券等策

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

个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参与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1)避险:在

市场风险大幅累积时,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2)

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

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

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

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35%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反映沪深证券市场

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

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更广的覆盖

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65%的中证800指数和35%的

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又或者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

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将及时

公告,因上述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

合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

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

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基金管理人遵循

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

和交易室四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

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以确保基金

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

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

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

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

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

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业

务负责人、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

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

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

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

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

等。

(3)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

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

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

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

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

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

究,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

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

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

量化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为基金

管理提供量化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

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

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

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

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

析的基础上,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

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

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

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

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

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

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

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

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

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

工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

估、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

的参考。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

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

查;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

决。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9)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4)、(20)、(21)项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招

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6,001,524.30 82.99

其中:股票 76,001,524.30 82.9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884,972.87 16.25

8 其他资产 693,529.53 0.76

9 合计 91,580,026.70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71,366.36 1.18

C 制造业 44,393,240.18 48.8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619.60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884,519.00 2.0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118.86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515,485.70 21.46

J 金融业 715,050.00 0.7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00,400.00 1.8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672,299.60 2.9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28,590.00 1.6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97,835.00 2.75

S 综合 - -

合计 76,001,524.30 83.57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384 东山精密 87,300 2,640,825.00 2.90

2 300418 昆仑万维 54,400 2,544,832.00 2.80

3 300101 振芯科技 80,000 2,351,200.00 2.59

4 002422 科伦药业 80,000 2,273,600.00 2.50

5 600519 贵州茅台 1,200 2,184,000.00 2.40

6 688197 首药控股 52,560 2,165,472.00 2.38

7 000425 徐工机械 300,700 2,083,851.00 2.29

8 601360 三六零 113,600 1,982,320.00 2.18

9 000651 格力电器 51,600 1,896,300.00 2.09

10 600546 山煤国际 118,300 1,884,519.00 2.07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3年3月26日,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咨询时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业

务的实际情况、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38号)。

本基金管理人经研究分析认为上述处罚未对该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的投资价

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

制度的规定。

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9,306.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8,994.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5,228.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93,529.53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5月25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3月

31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5月25日-2018年12月31日 -18.50% 0.99% -14.30% 0.95% -4.20% 0.04%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53.01% 1.39% 23.41% 0.82% 29.60% 0.57%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91.96% 1.82% 18.04% 0.93% 73.92% 0.89%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7.15% 2.01% 1.76% 0.70% 25.39% 1.31%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4.86% 1.47% -13.00% 0.82% -11.86% 0.65%

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 3.66% 0.89% 3.95% 0.52% -0.29% 0.37%

基金成立日至2023年3月31日 137.06% 1.59% 14.89% 0.83% 122.17% 0.7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年5月25日至2023年3月31日)

注: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

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调整。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

券、同业存单等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

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

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遇《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最新的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特定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本基金还面临操作

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一、本基金的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

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

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

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

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本基金

还必须承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

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

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

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单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基金总规模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股票二级市场流通A股、各类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其中二级市场流通股换手率较高,便于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剩余期限

短、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高,能够满足开放期日常现金管理的需要;债券市

场容量大,换手率较高,流动性良好。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债券评级制度

和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进行持续监测,

防范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

3)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

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

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

分或全部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③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④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⑤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⑥摆动定

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

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

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5)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

有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

大。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

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错失、违法行为、未

授权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还风险等

风险,可能导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此股

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0%-95%,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

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

控制特定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他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

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

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9、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设立日期: 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息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其他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或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

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

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或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成立时间: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保险兼

业代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票、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定

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9)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4)、(20)、(21)项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募

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即基金托管账户。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

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应

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

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

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等

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

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

金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帐务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

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

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

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

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态

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