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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7-29 06:19:48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1

七、交易安排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3

十一、基金费用 ................................................................................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6

十五、禁止行为 ................................................................................ 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9

十七、违约责任 ................................................................................ 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2

二十、其他事项 ................................................................................ 32

鉴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吴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吴价值

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

9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

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

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对象以及证券选

择标准为: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权证等新的金融工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进行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0-3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资产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

的权证,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

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

规定。

除上述第(6)、(8)、(9)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

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

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

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

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及其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存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托管人处开立专门用于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基金清算帐户,并负责基金申购、赎回的管理和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T+3 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规定的交收时间内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基金

管理人在接到托管人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做出情况说明,若

无正当理由仍未划付申购资金的,则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因此造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过错方承当相应的法律

责任。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进行划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划拨赎回资金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督促托管人尽快划拨赎回资金,

基金托管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通知后,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作出情况

说明,如无正当理由仍未划拨赎回资金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因此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

款帐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单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资金、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帐户进行。

本基金存款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存款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

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

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相关基金在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营帐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定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

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

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

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

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

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

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

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令违

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将同

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

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

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

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

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

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七、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

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

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

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

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

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

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

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

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

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

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传真或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

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

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

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

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

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

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 之

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二)净值差

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法律法规或证

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

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

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

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成。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 日内立即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8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

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

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

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获取现

金红利;

2、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

最多8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

次,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不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

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

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

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

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

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清算

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

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解决,报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1.20%÷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

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

不定期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

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

等,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

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

月内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

告;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

月内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新任

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

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7、《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

更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

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2、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基

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

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

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

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4、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1 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

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