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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2023-07-31 10:15:2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221,835.17 0.02

招募说明书(更新)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3,088.6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604.5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318,741,440.12 94.8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63 中兴通讯 4,895,935 126,608,879.10 9.10

2 603345 安井食品 706,309 114,337,300.92 8.22

3 002410 广联达 1,862,994 111,686,490.30 8.03

4 002180 纳思达 1,883,698 97,745,089.22 7.03

5 600702 舍得酒业 598,899 95,332,742.82 6.85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600754 锦江酒店 1,570,247 91,623,912.45 6.59

7 300451 创业慧康 10,315,221 81,593,398.11 5.87

8 300408 三环集团 2,396,530 73,597,436.30 5.29

9 300207 欣旺达 3,349,644 70,844,970.60 5.09

10 002230 科大讯飞 2,053,982 67,432,229.06 4.8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08,756.44 0.0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8,756.44 0.0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比例(%)

1 019656 21国债08 5,000 508,756.44 0.0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

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形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

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

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本基金还将利

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

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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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

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如下:本基金管理人对证券投资有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控制,本基金对该证券的投资也严格执行投资决策流程。在对

该证券的选择上,本基金严格执行公司个券审核流程。在对该证券的持有过程中,

研究员密切关注证券发行主体动向,在上述处罚发生时及时分析其对该投资决策的

影响。经过分析认为此事件对该证券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

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影响对该证券基本面和投资价值的判断。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0,137.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49,9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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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107,441.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007,568.8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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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A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3.23-2020.12.31 65.23% 1.39% 25.75% 0.81% 39.48% 0.58%

2021.01.01-2021.12.31 35.16% 1.32% -2.55% 0.78% 37.71% 0.54%

2022.01.01-2022.12.31 -21.38% 1.60% -15.20% 0.90% -6.18% 0.70%

2020.03.23-2022.12.31 75.58% 1.45% 3.92% 0.83% 71.66% 0.62%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C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7.21-2021.12.31 7.17% 1.20% -1.97% 0.71% 9.14% 0.49%

2022.01.01-2022.12.31 -21.69% 1.60% -15.20% 0.90% -6.49% 0.70%

2021.07.21-2022.12.31 -16.08% 1.49% -16.87% 0.84% 0.79%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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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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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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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约定;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7、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或

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1、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

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

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

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

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发售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

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如果基金所投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新股上市价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

本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

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

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

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

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采用价值投资策略,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结合

定量、定性分析,考察和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个股纳入核心股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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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

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

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

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

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开放形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本

基金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

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

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3、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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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

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固定收

益市场、衍生品市场三方面风险:一方面,对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

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将影响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

资目标。另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尽管本基金以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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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目的参与衍生品投资,但是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剧烈波动时将

会对本基金的净值造成影响。

(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标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六)投资衍生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1、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

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2、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七)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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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八)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由此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

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

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

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

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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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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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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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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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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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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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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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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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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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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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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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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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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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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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

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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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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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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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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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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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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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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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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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5%-95%;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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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5%-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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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循下列限制: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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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

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及时在规定媒介公告,且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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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

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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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标准、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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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

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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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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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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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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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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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③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

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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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②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③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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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7)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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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异议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

或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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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7、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8、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

招募说明书(更新)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有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的服务,如有需要的客户请

主动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95336)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36)。

(四)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具体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

问题和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311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31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414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20220420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420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0422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20428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512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512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512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531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新 2022053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613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622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720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20721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804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渠道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805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渠道调整基金转换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805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825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919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221011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1024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2102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1028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1103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1104

关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1114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21216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20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zg.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