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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8月5日更新)

2023-08-05 10:29:2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3,802.09 0.08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46,866.44 0.0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6,711.70 0.0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2,613,596.68 82.97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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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986 兆易创新 179,940 16,869,375.00 6.02

2 688122 西部超导 150,000 16,033,500.00 5.72

3 600009 上海机场 270,000 15,600,600.00 5.56

4 300750 宁德时代 36,000 14,432,040.00 5.15

5 688390 固德威 48,000 13,585,440.00 4.85

6 601689 拓普集团 136,950 10,106,910.00 3.60

7 002472 双环传动 320,000 9,312,000.00 3.32

8 300014 亿纬锂能 110,000 9,306,000.00 3.32

9 603348 文灿股份 124,000 8,852,360.00 3.16

10 002049 紫光国微 59,980 8,637,120.00 3.08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5,009,607.40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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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009,607.40 5.35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36 三花转债 50,000 6,799,847.95 2.43

2 113626 伯特转债 20,000 4,929,660.27 1.76

3 123121 帝尔转债 20,000 3,280,099.18 1.17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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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7,978.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9,356.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7,334.41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36 三花转债 6,799,847.95 2.43

2 113626 伯特转债 4,929,660.27 1.76

3 123121 帝尔转债 3,280,099.18 1.17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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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5.3.2--2005.12.31 -2.00% 1.10% -3.99% 0.78% 1.99% 0.32%

2006.1.1--2006.12.31 95.16% 1.40% 63.69% 0.84% 31.47% 0.56%

2007.1.1--2007.12.31 122.22% 1.91% 80.33% 1.38% 41.89% 0.53%

2008.1.1--2008.12.31 -54.70% 2.62% -43.12% 1.79% -11.58% 0.83%

2009.1.1--2009.12.31 47.79% 1.50% 51.34% 1.22% -3.55% 0.28%

2010.1.1--2010.12.31 -5.75% 1.46% -5.45% 0.94% -0.30% 0.52%

2011.1.1--2011.12.31 -36.39% 1.25% -14.74% 0.78% -21.65% 0.47%

2012.1.1--2012.12.31 -7.19% 1.32% 6.27% 0.75% -13.46% 0.57%

2013.1.1—2013.12.31 38.87% 1.62% -2.17% 0.83% 41.04% 0.79%

2014.1.1—2014.12.31 23.26% 1.31% 31.64% 0.72% -8.38% 0.59%

2015.1.1-2015.12.31 46.76% 3.07% 7.67% 1.46% 39.09% 1.61%

2016.1.1-2016.12.31 -19.01% 1.72% -5.03% 0.81% -13.98% 0.91%

2017.1.1-2017.12.31 7.98% 0.97% 14.40% 0.39% -6.42% 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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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18.12.31 -21.63% 1.50% -13.02% 0.79% -8.61% 0.71%

2019.1.1-2019.12.31 42.42% 1.17% 21.85% 0.72% 20.57% 0.45%

2020.1.1-2020.12.31 28.73% 1.95% 18.67% 0.84% 10.06% 1.11%

2021.1.1-2021.12.31 26.87% 1.73% 1.01% 0.72% 25.86% 1.01%

2022.1.1-2022.9.30 -22.15% 1.79% -12.73% 0.77% -9.42% 1.02%

2005.3.2-2022.9.30 393.58% 1.72% 249.06% 0.98% 144.52% 0.74%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60%×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35%×中证

全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根据《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基金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30%~90%、债券5%~65%、现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本基金建仓期为2005年3月2日至9月2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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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符合合同约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了《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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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基金银行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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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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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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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净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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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

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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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

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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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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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类别的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或将不同;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5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20%;

3、收益分配的时间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4、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

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

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

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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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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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要调高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则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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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销售服务费以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1.5%

100万≤申购金额 1.0%

申购金额≥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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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和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费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1.5%。赎回费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7日-1年(含7日) 0.50%

1年以上(含1年)、2年以下 0.35%

2年以上(含2年)、3年以下 0.2%

3年以上(含3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

7日-30日(含7日) 0.5%

30日以上(含30日) 0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

财产。

赎回金额和费用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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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

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转托管费;

4、非交易过户费;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三)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但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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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资产净值、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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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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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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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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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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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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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

各种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基金

市 管 险流 信 其

场风 理风 分动类性 用风

险 险 风 险

险风

融件格风

工风风险

(一)市场风险

具险险

1、因市场影响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即市场价格因经济因价

素的变动而趋向不利的风险,而市场价格可包括利率、汇率及期货等的价格;

2、股价风险。股票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险

的变化而变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的价值有

着极大的影响;

3、利率风险。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券

价格通常会上涨;反之,市场利率扬升,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将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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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净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

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而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以及基金所投资

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原因导致股票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波动度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

法律风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中等风险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来看,介

于单纯的股票型组合与单纯的债券型组合之间。基金管理人通过适度主动的资

产配置与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实现风险限度内的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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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合并、撤销;

6、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

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

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

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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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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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用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

收入;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

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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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

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

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分红款项;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5)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

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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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20)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4)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

法产生的合理费用;

(2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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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

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

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并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

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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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不予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2)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于基金合同终止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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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认可基金托管协议;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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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管理人;

(8)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10)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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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四十五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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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修改过的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四十五日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对于修改过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

议。

4、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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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合并、撤销;

(6)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

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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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

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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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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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成立时间: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电话:021—68886996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710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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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

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

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

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与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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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

职人员,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

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4)、以上事项如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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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根据需要,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账户办理基金财产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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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但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基金托管人应保

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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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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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对账单寄送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

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

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后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700-8001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hffund.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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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

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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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日期 标题

2021年11月30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12月01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01月21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年02月07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03月31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度报告

2022年04月22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年07月20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年08月24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08月24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年08月24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08月31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年10月23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10月23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年10月23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10月26日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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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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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及查阅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

基金字【2004】199号文);

2、《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