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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8-05 10:55:49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35

十一、基金费用...................................................................................................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1

十五、禁止行为...................................................................................................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6

十七、违约责任...................................................................................................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1

二十、其他事项................................................................................................... 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3

鉴于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基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07单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成立日期:2018年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133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

存托凭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精选层股票(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

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

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基金所投资精选层

挂牌公司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

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本基

金持有一家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

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在开始场内证券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三方就场内

证券交易、清算、估值、相关交易的资金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保障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中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

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

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

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

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一致),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财产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

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

议复印件、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

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上述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

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与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选定的存管银行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托管账户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业务,

相应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证券

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在所选择的证券公司下属营业机构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并应及时将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应协助基金托管人将该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建

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负责办理开户的一方,应在相应账

户开立完成后,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账户信息通知另一方。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1、证券类资产及证券交易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对于

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造成

的损失,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权利行使依据

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变更后5个

工作日内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

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

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

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的扫描件并经电话等方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等方式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电话等方式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扫

描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

原件和扫描件不一致,以扫描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

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收、

付款人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

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

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电话。基金托管人应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接收指令的人员名单,并与

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指定的专人

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

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

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 之后发送的,基

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

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

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2、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

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

或邮件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

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的

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赔偿由此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新的授权文件扫描件,在加盖公章后通过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新的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扫描件和基金管

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新的授权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以扫描件为准,由此

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过录音

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随后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更换后的名单且注明更换日期。

(八)其他事项

除因其自身原因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损失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均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证券经纪相关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应就本基金参与证券

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

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

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二)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

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

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本基金指定场内交易证券经纪机

构和专用交易单元,本基金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交易单元号、交

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证券

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资金结算的注意事项

对于因本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本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催收,在此

过程中给本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本基金财

产的损失。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运作。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资金交收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在资金交收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

时间。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

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

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

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

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存

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

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

权合约、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对新三板挂牌股票进行估

值,并妥善留存估值数据和依据。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3)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

用侧袋机制。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予以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

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

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

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

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清算

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股指期货、投资股票期权、参与港股通交易、投资

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文本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开户费用、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

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

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产生

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垫付,运作

后根据费用凭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支取。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或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或支取。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相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害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

接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经

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及

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