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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丰安2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10 06:02:25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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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0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436 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

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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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等。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

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

期不受上述 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9、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11、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减值的,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

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12、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3、本基金每 27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

封闭期将无法进行申购和赎回。

14、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6、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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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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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6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09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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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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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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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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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含)起至 2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起至 2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起至 2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月度中不存在

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或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4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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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2、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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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过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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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 年 10 月 16 日

注册资本:2,600,000,000.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 号文批准,由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82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2014 年 10 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 亿元

人民币。2015 年 10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 亿元人民币。2016 年 7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 亿元人

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招

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总监、股票投资部

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21 年 9 月

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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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 年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会

计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2020 年 1 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兼任 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浦

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

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 年 9 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理

信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7 年加入华

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任华泰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罗新宇,男,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湖南省邵东市委宣传部记者、中国青年报记者、

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部总经理,后进入上海国盛集团历任集团董事

会办公室副主任、战略委副主任、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现任上海国有资本运

营研究院有限公司担任院长职务。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王颖千,女,本科学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项目信贷处科长,公司业务部高

级客户经理、副总经理,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兼集团大客户部高级

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高级督察,并曾兼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后在万瑞联

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任监事,在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香港潮商集团有限公司)任执

行董事,现任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任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俊杰,男,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在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全球政策与战略学院历任

环境经济学助理教授、环境经济学副教授,2016 年 7 月至今在美国杜克大学尼古拉斯环境学

院任环境经济学副教授,在昆山杜克大学任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环境政策硕士项目主任、可持

续投资项目主任等职务。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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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珊女士,监事,毕业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金融、会计专业,获硕士学位。2009 年 11 月

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华泰证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

贺香彬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南京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学位。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8 月,曾在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15 年 9 月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战略发展部(资管)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博文先生,合规总监、督察长、董事会秘书,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

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产品团队负责人,2015 年加入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总监、督察长、董事会秘书。

刘玉生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

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

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6 年 4 月加入华

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总监、督察长,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潘熙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2010 年加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融资团队负责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资本业务部负责人,华泰证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覃洁女士,首席风险官,毕业于中山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交通银行深圳分

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曾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审部主管,华泰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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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风险管理部信用风险负责人。2021 年 11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张艳女士,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系统结构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机构产品中心负责人。2022 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刘鹏飞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6 年至 2019 年任职于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从事债

券交易和信用债研究。2019 年至 2020 年任职于广发基金固收研究部,任债券研究员。2020 年

4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 年 8 月起陆续担任华泰紫金月月购 3 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利女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德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5 月起陆续担任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华泰紫金

周周购 12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

5、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聂挺进(总经理)

成员:甘华(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查晓磊(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郑武(研究中心总经理(权益))、谢秋平(研究中心总经理(固收))、赵骥(固收公募投资部总

经理)、王曦(多资产公募投资部总经理)、李国庆(交易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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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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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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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大

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

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个

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承担内部控制监

督检查职能和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风险管理职能。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与

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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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

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

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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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105,087.52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3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4.4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

能团队,现有员工 19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

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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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

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

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

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

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

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

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

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

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

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

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

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

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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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

长,2012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

2015 年 1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至

2023 年 2 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 年 8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 年 8 月-2023 年 4 月

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

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

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

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

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

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

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财务

负责人,兼任本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

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

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223 只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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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

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

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

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

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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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

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

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

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

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

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

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

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

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

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

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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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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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非直销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4008895597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联系人:倪益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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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436 号文

准予注册。

募集期自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共募集 7,990,501,750.54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份额为 496,038.25 份,合计份额 7,990,997,788.79 份,募集户数为 388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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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暂停运作时,

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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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2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 27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27 个月后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结束后未赎回的

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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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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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

申购费,如有),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含申购费,如有);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如有),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含申购费,如有),详情请见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

3、除本招募说明书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

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根据申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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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5%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0

100 万≤M<1000 万 0.3%

2、赎回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根据投资人持有期限不同收取不同的赎回费,具

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日 1.5% 1.5%

7 日≤N<30 日 0.5% 0.5%

N≥30 日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

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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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举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5%,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5%)=99,502.4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 元

申购份额=99,502.49/1.0150 =98,032.0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可得到 98,032.0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举例: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假设某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 年,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800=108,000.00 元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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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00,000×1.08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108,000.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000.00 元。

举例:假设某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笔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7 日,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800=108,000.00 元

赎回费=100,000×1.0800×1.5%=1,62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1,620.00=106,380.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7 日,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38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

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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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 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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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

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约定的方式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在开放期内未办理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直至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全部办理完毕。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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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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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及其他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

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

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不受上

述 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

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资产配置策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

定资产在利率债和信用债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根据市场利率的水平,确定采取持有到期投

资策略的债券配置比例。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2、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

资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

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

的信用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

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

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

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

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

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

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5、放大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

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

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 回购的方式来维持

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

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进行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

的最后一日;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2)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

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

闭期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除上述(3)、(10)、(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1.5%。

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两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 27 个月,期间投资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人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

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2,149,368,897.88 98.83

其中:债券 12,149,368,897.88 98.8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242,991.56 0.35

7. 其他各项资产 100,571,280.66 0.82

8. 合计 12,293,183,170.1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2,265,652,194.77 28.33

2. 央行票据 - -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3. 金融债券 9,883,716,703.11 123.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883,716,703.11 123.5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149,368,897.88 151.9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200305 20 进出 05 49,200,000.00 4,999,540,817.49 62.51

2 220403 22 农发 03 19,500,000.00 1,968,017,074.61 24.61

3 019669 22 国债 04 11,000,000.00 1,106,858,532.99 13.84

4 180206 18 国开 06 9,200,000.00 965,121,882.84 12.07

5 150405 15 农发 05 5,100,000.00 528,243,503.94 6.6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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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571,257.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571,280.6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9.24-2020.12.

31

0.76% 0.01% 0.98% 0.00% -0.22% 0.01%

2021.01.01-2021.12.

31

3.13% 0.01% 3.60% 0.01% -0.47% 0.00%

2022.01.01-2022.12.

31

2.91% 0.01% 3.60% 0.01% -0.69% 0.00%

2023.01.01-2023.06.

30

1.25% 0.01% 1.79% 0.01% -0.54% 0.00%

2020.09.24-2023.06.

30

8.28% 0.01% 9.96% 0.01% -1.68% 0.00%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9.24-2020.12.

31

0.74% 0.01% 0.98% 0.00% -0.24% 0.01%

2021.01.01-2021.12.

31

3.02% 0.01% 3.60% 0.01% -0.58% 0.00%

2022.01.01-2022.12.

31

2.81% 0.01% 3.60% 0.01% -0.79% 0.00%

2023.01.01-2023.06. 1.19% 0.01% 1.79% 0.01% -0.60% 0.00%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30

2020.09.24-2023.06.

30

7.97% 0.01% 9.96% 0.01% -1.99%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0 年 9 月 24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1、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 A

2、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 C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

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

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已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

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该金融资产的价值进行转回。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

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

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

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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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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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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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①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①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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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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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两种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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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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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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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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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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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

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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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编制定期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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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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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基金暂停或恢复运作;

25、《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本基金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

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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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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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

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各类别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

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

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

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如为启用侧

袋机制当日,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认

定)。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

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开

发起式+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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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

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

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

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

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

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

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如为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总的基金资产净值

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

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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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

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

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及特定资产

的相关信息,其中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

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

发表审计意见。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

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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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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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

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

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

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会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

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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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标的资产大

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

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

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

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针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赎回申

请,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基金出现极端流动性风险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出于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考虑,基金管理人

经与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审慎选择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

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收取短期赎回费、启用侧袋机制等。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

金管理人内部制度完成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实际运用时,将会影响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及申购申请,带来一定风险。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

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

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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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

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

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

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2)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

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

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

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

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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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4)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减值的,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

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5)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

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

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

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

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等。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7)本基金每 27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

闭期将无法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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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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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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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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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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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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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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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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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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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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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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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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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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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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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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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

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

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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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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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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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崔春

成立时间: 2014 年 10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 号

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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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

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不受上

述 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

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

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

闭期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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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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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

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5%。

2.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

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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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

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

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

《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

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

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

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

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

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

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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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

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

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

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

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

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

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

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

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

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

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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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

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

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

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

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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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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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

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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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

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华泰紫金

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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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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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

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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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布的公告:

1

华泰紫金丰安2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

季度报告

2022-07-21

2

华泰紫金丰安2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2-08-12

3

华泰紫金丰安2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2022-08-12

4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

期报告

2022-08-31

5

华泰紫金丰安2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

季度报告

2022-10-26

6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

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2-11-02

7 关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变更的公告 2022-12-06

8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2-12-09

9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独立董事的公告 2022-12-21

10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2022-12-21

11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2-12-23

12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

2022-12-29

13

华泰紫金丰安2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及

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1-05

14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

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3-01-13

15

华泰紫金丰安2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

季度报告

2023-01-17

16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非

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3-03-20

17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

度报告

2023-03-31

18 华泰紫金丰安2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 2023-04-22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季度报告

19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06-15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

关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5597(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最新公告信息等自助查询服

务。

2、人工座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个交易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法定节假

日除外)。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htamc.htsc.com.cn)为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热点问答、市场波动

点评、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等,投资人可在线提

问或留言。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amc.htsc.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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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二)《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华泰紫金丰安 2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