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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08-11 06:23:55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22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锐意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34 号)和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国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

的回函》(机构部函[2023]408 号)准予募集注册。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锐意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系统性

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

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

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

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

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

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具体请参考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九、基金的投资.......................................................................................... 49

十、基金的财产.......................................................................................... 5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六、侧袋机制.......................................................................................... 79

十七、风险揭示..........................................................................................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2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3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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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锐意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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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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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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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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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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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院 1 号楼远洋锐中心 26 层

邮政编码:10007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 6 月 1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57.60%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100 24.30%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8.10%

天津汇智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170 3.51%

天津汇远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123 3.37%

天津汇聚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040 3.12%

合计 33,333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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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

员会、估值委员会、反洗钱工作组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绝对收益部、资产配置部、专户投资部、专户业务

一部、专户业务二部、专户业务三部、市场部、渠道管理部、产品开发部、网络金

融业务部、机构业务一部、战略客户部、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运营部、交

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

监察稽核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

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监事、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裁,兼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第五届委员,

长春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第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

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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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富资管业

务委员会主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服务与保护委员会

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市场交易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资本

市场发展促进会副会长、秘书长,长春市南关区第十八届、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晨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副所长,中信建投证券研发部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西南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宏源证

券研究所(机构客户部)所长(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研究咨询分公

司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兼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济新

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

营总监。

董丁丁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计划员、机

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

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财务总监。

刘鸿鹏先生,董事、总经理,行政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

同志街营业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曾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

券委员会委员,曾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

专家;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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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

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已退休,兼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吉林瑞科

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贵阳

市财经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务所(特普)监事长、海南分所负责人,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

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大刚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中国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穗甬(现

国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党支书记副总裁,广西广投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裁等,

现任上海复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春华秋实教育发展协会常务理事长,

复旦大学中国不良资产研究中心副理事长等。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庞菁菁女士,职工代表监事,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入职本公司,曾任产品开发

部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

张强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

政府、《金融理财》杂志社、北京正商时代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市场部总经

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2011 年 7 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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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本基金管理人,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

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

张科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曾任甘肃银光化学

工业公司中学教师,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会计、信贷业务员,深圳发展银行上海

分行资金部部门负责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资深销售总监;2019 年 12 月

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特别助理。

杨贵宾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

金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主办、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司总经

理助理,2019 年 9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东

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关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市场总监,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长春安达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

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原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建设街营业部总经理、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2017 年 11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

许文波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东

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冉九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吉林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 年 4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权益投资总监,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益一年持有期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本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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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郝丽琨女士,财务负责人,吉林大学社会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

内审师。曾任吉林省物资贸易大厦财务部会计、吉林省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会计、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项目经理、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2010 年 2 月加

盟本基金管理人,任财务负责人。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副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

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 GCW Consulting 高级分析师、中

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总监。2017 年 5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

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互联网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人工智

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科技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兴瑞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五)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

见董事介绍。

杨贵宾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蒋茜先生,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李瑞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

学硕士,12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1 年 7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绝对收益部副总

经理、权益投资部研究员,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

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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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转型为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新

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汽车产业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

经济学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

业研究员。2010 年 4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

交通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转型为东方

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转型为东

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城镇消费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吴萍萍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

学应用经济学硕士,1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证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 年 11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

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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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起转型为

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悦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

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

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悦 18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臻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长俊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上海财经

大学金融学硕士,1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德邦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

曾任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卓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盛泽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华威大学经济与国际金融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位。2018 年 7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

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量化多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欣冉九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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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日楠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

大学计算数学专业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 年 7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

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交易部债券交易员,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

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

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 3 个月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悦 18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善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雪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

财务学专业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 年 7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

益研究部研究员、交易部债券交易员,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证通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

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

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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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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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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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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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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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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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

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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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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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 202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53 只。自 2003 年以

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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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的 9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

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

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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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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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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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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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77 号中环国际广场 21 层

联系人:李媛

电话:0898-68666597

传真:0898-6866658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院 1 号楼远洋锐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张力苍

电话:010-6629587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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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杨志国

联系人:李永江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永江、高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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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4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22]734 号文和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机构部函[2023]40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关于销售机构的相关公示)向投

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

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3 年 8 月 14 日至 2023 年 9 月 1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

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

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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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更新。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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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

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限额,详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五)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一)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认购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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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拟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则将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12%

100 万 ≤ M < 300 万 0.08%

300 万 ≤ M < 500 万 0.06%

M ≥ 500 万 1000 元/笔

2、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1.20%

100 万 ≤ M < 300 万 0.80%

300 万 ≤ M < 500 万 0.60%

M ≥ 500 万 1000 元/笔

(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应在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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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金额。

1、A 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且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1.20%)×1.20%=118.5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8.57=9,881.43 元

认购份额=(9,881.43+5.50)/1.00=9,886.93 份

例 2:某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且这 500 万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5,3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4,999,000+5,350.00)/1.00=5,004,350.00 份

例 3: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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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7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70)/1.00=10,010.70 份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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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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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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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五)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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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间相应顺延。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

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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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所示: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拟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则将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15%

100 万 ≤ M < 300 万 0.10%

300 万 ≤ M < 500 万 0.08%

M ≥ 500 万 1000 元/笔

2、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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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50%

100 万 ≤ M < 300 万 1.00%

300 万 ≤ M < 500 万 0.80%

M ≥ 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 日 1.50% 100%

7 日≤T<30 日 0.75% 100%

30 日≤T<180 日 0.50% 75%

T≥180 日 0% ——

C 类基金份额

T<7 日 1.50% 100%

7 日≤T<30 日 0.50% 100%

T≥30 日 0% ——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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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0%/(1+1.50%)=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622=92,752.93 份

例 5: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832=4,615,029.54 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6:某投资者在开放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申购

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1200=89,285.71 份

3、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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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7: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40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该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0.00=12,500.00 元

例 8: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40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该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0.00=12,500.00 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C

类基金份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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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七)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九)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十)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十)、(十一)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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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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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

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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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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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技术条件完善后,开展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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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大类资产的优

化配置和个股精选,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

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 CPI、利

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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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进而

动态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的资产配置比例及配置范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经济增长的阶段和周期特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

政策,分析各行业的景气度和发展前景、行业竞争结构和行业盈利模式等,评估各

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重点投资于具备长期成长潜力的行业板块。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自下而上地精选价值

被低估并且具有良好基本面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定性分析,筛选价值公司发展潜力。本基金将结合财务数据、企业创新和成长

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

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寻找和挖掘具有较好爆发力和

长期前景的企业,自下而上配置成长个股。以产业调研和深度研究为核心,采用以

GARP 策略为主导的投资方法,在投资上寻求业绩和估值匹配,重点投资于估值在合

理范围内以及具备高质量成长路径的上市公司来实现股东回报。重点关注空间、竞

争壁垒、成长质量和安全边际等四个维度。

定量分析,挖掘成长空间。以相对估值为主,绝对估值为辅。相对估值方法包

括市盈率(PE)、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企业价值倍数

(EV/EBITDA)、 市销率(PS)等;绝对估值方法包括股利贴现模型 (DDM)、自由

现金流贴现模型(DCF)等,以此衡量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重点关注公司

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并借助企业的销售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营业利润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

从资产质量、业务增长、财务结构、利润水平、盈利构成、现金流特征等出发,挖

掘具备领先优势、盈利质量较高、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

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可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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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的港股通标的股票,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此外,在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时还将关注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内地股票市场制度的差异,以及人民币与

港币汇兑比率变化等因素带来的影响。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

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

进行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

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以上投资

策略将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实施。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

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

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未来,如果港股通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

他模式,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

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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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员负责,采用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

置、个券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券投资建议,结合自

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

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

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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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

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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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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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9、13、14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

估值汇率调整)×1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0%

中证 8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

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内地

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

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公司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

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

趋势。

上述指数均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因此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使用

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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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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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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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同业存单、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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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交易

所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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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项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

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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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一)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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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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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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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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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

按红利发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

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

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四)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五)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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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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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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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一)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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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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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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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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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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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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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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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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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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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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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

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

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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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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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

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

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

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

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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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

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除上述申购、赎回安排外,本基金拟就大额申购及巨额赎回两个方面做好预防

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准备措施。

1、大额申购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超出比例

的申购申请。

2、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

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另外,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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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二)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方式规范透明,从市场历史数据来看,

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针对各类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特点进行分散投资,根据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 7 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的配置情况,

确保投资资产处于较高的流动性。当基金组合资产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

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5、实施侧袋机制;

6、收取短期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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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在此情形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或延迟取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请见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

险。

3、持有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本基金对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

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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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运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

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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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

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

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

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

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

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

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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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

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并与

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

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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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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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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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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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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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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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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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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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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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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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5)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规则等;

(6)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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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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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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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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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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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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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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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

利发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

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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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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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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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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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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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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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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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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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间:2004 年 6 月 11 日至长期

电话:010-66295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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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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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①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⑨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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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⑩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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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②、⑨、?、?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

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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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

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

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

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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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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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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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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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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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根据实际需要,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机构的

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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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并按规定公告。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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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调解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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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

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

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基金管

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

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

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需要帮

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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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

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

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公司信

息为准。

五、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

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

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

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建议或

意见。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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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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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

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

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

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

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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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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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锐意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