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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3年8月第1次更新)

2023-08-11 06:24:00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3年8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2月12

日(证监基金字[2003]18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3年4月16日正式生

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其他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

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

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4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23年8月第1次更新)进

行了复核。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机构服务.....................................................................................................................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61

八、基金的投资......................................................................................................................... 73

九、基金的业绩......................................................................................................................... 84

十、基金的财产......................................................................................................................... 8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8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9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十六、风险揭示....................................................................................................................... 10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本基金: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

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订及补充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

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

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基金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

理注册登记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通过该销售机构交易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

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

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

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

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

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

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

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

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贸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任中央财经学院保险系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

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湾东吴大学客座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

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

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财务部投资助

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

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洲托管部业

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

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

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董事

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部

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陈雄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智能客服部部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部门总

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副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直销

部电商主管,中国平安直通咨询有限公司移动平台室主任,中国平安集团总部发展改革中

心手机项目组组长,深圳人民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业务拓展处产品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网络

银行部技术经理。

汪斌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一级业务主管、部

门副经理、部门总经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部门经理、托管部部门经理、信托

部部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信托业务部部门副经理,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员、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助理、稽核部部门副经理、经理、

财务会计部部门经理,鞍山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处、综合外资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

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

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

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兼任运

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

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

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

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枫先生,基金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及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10年证

券从业经历。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历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研究员、私募权益投资部投资支持经理、投资主办人、公募指数与多策略部投资经

理。2021年6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21年6月30日起担任国

投瑞银顺成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5日起兼任国投瑞

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2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1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2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邢修元先生,2003年04月16日至2006年02月20日;

袁野先生,2006年02月2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徐炜哲先生,2008年04月03日至2012年10月29日;

孟亮先生,2012年10月30日至2015年03月13日;

杨冬冬先生,2014年06月17日至2018年07月30日;

何明女士,2018年07月31日至2019年09月27日;

颜文浩先生,2017年04月29日至2022年01月27日;

汤海波先生,2019年06月22日至2022年01月27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施成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

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

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

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

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

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

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

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

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

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

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

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

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

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及各

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

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

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

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

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

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

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

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管理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

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

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

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

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

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

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

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

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

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

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

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

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2022年8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22年3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校长、中

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

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

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

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2023年3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2年12月起任本行党

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

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总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314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351.28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

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

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

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

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

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

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

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机构服务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875

联系人:姚盛盛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789668

传真:022-58316529

联系人:刘碧城、潘鹏程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星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林天赐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联系人:韩裕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 、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 、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99

传真:010-59601399

联系人:宋晋荣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0)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李鹏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林静怡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ykzq.com

(1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王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联系人:董博文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址:www.S10000.com

(1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联系人:蔡还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15)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T4及裙房718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刘志辉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1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eastmoney.com

(1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318号2号楼3-6,12,13,22,25-27,29,32,36,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010

联系人:李英豪、龚玉君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9350

传真:0769-22116999

联系人:陈士锐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519-81595100

传真:021-50498876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卜书慧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2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国际中心37层(华远华中心4、

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731-85832367

传真:0731-85832366

联系人:胡创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203

传真:010-84183129

联系人:蓝天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4163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71-5539038

传真:0771-5530903

联系人:李健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5681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郭逸斐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10-8399177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李慧超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3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1115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于智勇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17

传真:010-85556405

联系人:朱玉成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联系人:杨依宁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859号1号楼中国宝武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4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陈家旭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谢彦虎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4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7793

传真:025-83387784

联系人:刘蓉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 920 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4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50207

传真:028-86150100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网址:www.shchinafortune.com

(49)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3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5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5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

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18567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秋语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3)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电话:0512-63969966

传真:0512-63969800

联系人:葛晓亮

客服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5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联系人:姜泱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10号华润大厦隆重开业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陈璐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95188-8

传真: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5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陈佳瑜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1855160138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驰、王婷婷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陈安

电话:010-58328971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李文豪、杨渝莉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6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1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9-3011

传真:021-34013999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6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6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032-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江怡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陈东、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吴雅婷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7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2782

联系人:董怡芳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7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7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何源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7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徐玲娟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7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29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29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陈帅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sxzq.com

(8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8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 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8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8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8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吕祥崟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8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张新媛、袁玲、吴昊、江恩前、李欣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600095.com.cn

(8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联系人:唐静、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8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10-58732256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8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联系人:杨天明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929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s://fund.sinosig.com/

(9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9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010-58664558

传真:010-58664558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9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刘澜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9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9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7114

传真:010-66218888

联系人:卢子琦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9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975

传真:010-58560720

联系人:卿涛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9619

传真:010-85126571

联系人:李紫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0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016871

联系人:史辰方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0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010-86359022

传真:010-6656864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8858158

传真:010-68858165

联系人:戎键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0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

03、05、11-13、15、16、18-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0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联系人:王紫雯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10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0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0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陆云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531-68889038

传真:0531-68889001

联系人:李明娟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1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490号,世纪大道1589号8楼10-11单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王丹、李倩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66638188

传真:010-66638188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11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1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41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

北大街1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208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许慧琳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1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177590

传真:0371-86505911

联系人:李盼盼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高鹤、黄拥璇

联系人:高鹤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2月12日证监基金字

[2003]18号文批准募集。

自2003年2月25日到2003年4月11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共募集 2,587,541,689.4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7,611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3年4月16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

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

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

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前、后端模式)、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详情请查

询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安排。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一)条列举。

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或减少代销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代销

机构有权增加或减少其代理销售网点。

(三)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9:

30-15: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

则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人应在T

日后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日到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

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包含申购费用),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

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

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

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面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在前端申购时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后端申购费率保持不变;对于非养老金客户,本基金将

继续实施原有费率。

本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我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端申购业务目前仅在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

及其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办理后端申购业务的代销机构。

(1)前端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前端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26%

100万元≤M<500万元 0.16%

500万元≤M<1000万元 0.04%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5%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500万元≤M<1000万元 0.2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后端申购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申购费率(%)

1年以内 0.80

1年—2年(含1年) 0.70

2年—3年(含2年) 0.20

3年以上(含3年) 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基金时间的递增而相应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少于7日 1.50

7日(含)—1年以下 0.50

1年—2年(含1年) 0.40

2年—3年(含2年) 0.10

3年以上(含3年)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部分的

比例为赎回费用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申购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注:对于1,0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0.65%,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65%/(1+0.65%)=64.58元

净申购金额=10,000-64.58=9935.42元

申购份额=9,935.42/1.0167=9,772.22份

即:投资人选择前端模式申购,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772.2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0.26%,假

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26%/(1+0.26%)=25.9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25.93=9974.07元

申购份额=9974.07/1.0167=9810.24份

即:投资人选择前端模式申购,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810.24份基金份额。

(2)后端申购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 /1.0167=9,835.74份

即:投资人选择后端模式申购,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835.74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

(2)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归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元,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5%)=10,116.17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116.17=50.83元

(2)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8%=80.8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5%)-80.8=10,035.37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035.37-80.8=50.83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零8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4%,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7%,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元,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4%)=10,126.33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126.33=40.67元

(2)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7%=70.7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4%)-70.7=10,055.63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055.63-70.7=40.67元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年零8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1%,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元,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1%)=10,156.83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156.83=10.17元

(2)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2%=20.2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1%)-20.2=10,136.63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136.63-20.2=10.17元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年零8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元,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10,167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167=0元

(2)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0=10,167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167=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总值)/基金总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投资人在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登记。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

不充分;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申购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5)项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兑付。若发生上述第(3)款的情形,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以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根据投资人的

要求进行取消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本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按《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

构之间(网点)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人将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转托管申请由转出方单方发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需在转出机构办

理转出申请手续,办理转托管业务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与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时需携带的证

件和资料相同,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人的份额转入确认通知。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定义

本基金推出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适用投资人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人。

3、指定销售机构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4、办理程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本基金销售机构规定;

(2)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5、扣款日期

(1)由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2)若投资人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扣款日前和扣款日当日申请办理本业务,则首次扣款

日为当月;若投资人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扣款日后申请办理本业务,则首次扣款日为次月。

6、扣款方式

(1)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

扣款。具体扣款方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投资人须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且该账户须为其从事本基金

交易时的指定资金账户;投资人如需变更该账户,可到指定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

(3)如因投资人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则会导致该月扣款不成功,请投资人最迟于每月

扣款日的前一日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7、申购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与一般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费率水平相同。

8、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投资人可于T+2日起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9、撤销方式

投资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柜面申请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撤销,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即以债券投资为主,稳健收益型股票投资为辅,在有效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长期收益稳定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市场依法

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对象以国债、金融债和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债

(含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以稳健收益型股票为辅助投资对象。债券投资不少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持仓比例相机变动范围是40—95%,股票投资的最大比例不超过40%,

持仓比例相机变动范围是0—40%,除了预期有利的趋势市场外,原则上股票投资比例控制

在20%以内。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以债券为主、稳健投资、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

1、“以债券为主”,在投资资产类型与风格上体现债券型基金的特征。

2、“稳健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基金运作采取稳健投资策略,保持债券

投资的最低比例控制及其动态调整,适度投资稳健收益型股票。

3、“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突出以债券为主的投资风格,在控制股票波动风险的

基础上,有限制地投资稳健收益型股票,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分析方法,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在经济景气观测的基础上,

综合分析真实经济因素、物价水平变化趋势、国债政策趋势、货币市场与财政货币政策因

素,研判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给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指导。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

重点关注利率趋势研判,根据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和证券市场环境变化趋势,主动调整债券

资产配置及其投资比例。

2、根据收益率、流动性与风险匹配原则以及证券的低估值原则建构投资组合,合理配

置不同市场和不同投资工具的投资比例,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具体包括:

(1)根据交易所国债市场、交易所企业债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变

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相机调整不同

市场间的投资比例。

(2)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凸性和利差监测为中心,合理配置短期、中期

与长期投资品种结构,控制利率风险,把握不同券种利差套利机会。对未来利率上涨预期,

除了做好久期与凸性管理外,本基金还将合理配置固定利率债券与浮动利率债券的比例。

3、择机适当利用债券逆回购工具、无风险套利和参与一级市场承销或申购等手段,规

避利率风险,增加盈利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

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Price)”以及权

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

证。

(3)根据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的具体比例。

5、在将来衍生工具市场得到发展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使用衍生产品市场,控制风险,

并把握获利机会。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收益的

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与操作程序

根据投资管理原则,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与重

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以及核对与监

督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

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

决策。

(2)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成果,出具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行业分析

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研究部提供的投

资建议、其它信息渠道和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4)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

整。

3、权证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1)本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的权证投资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各基金对权证的投

资,必须在相应的授权范围内操作。超出基金经理授权范围的投资决策,必须分别经投资

部总监、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行。

(2)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管理交易程序中,设置有关权证投资交易阀值,确保基

金的权证投资符合各项比例限制和授权制度。

(3)原则上,各相关基金不得投资沪深300成份股以外的公司发行的权证和注册资本

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证券公司发行的权证产品。投资于该限制之外的权证,必须报本基

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4)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证

投资比例要求、投资权限等。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权证投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6)借鉴国际通用的权证风险管理方法,评估权证及其组合风险,并与标的股票合并

风险管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七)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其他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

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

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40%,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项外,因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按照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30,628,769.58 21.97

其中:股票 30,628,769.58 21.97

2 固定收益投资 105,862,740.59 75.92

其中:债券 105,862,740.59 75.9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208,008.00 1.85

C 制造业 17,106,348.88 14.3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2,840,141.70 2.38

应业

E 建筑业 3,402,720.00 2.8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96,500.00 3,161,340.00 2.6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26,290,305.63 22.0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208,293.98 11.0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9,797,598.99 8.2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395,311.81 12.90

6 中期票据 12,241,126.42 10.2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8,930,103.76 24.2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19634 20国债08 100,000 10,186,082.19 8.54

22附息国

2 220011 100,000 10,037,644.81 8.41

债11

20农业银

3 2028013 80,000 8,093,556.28 6.78

行二级01

4 113042 上银转债 73,000 7,899,780.00 6.62

5 110059 浦发转债 70,000 7,566,459.18 6.3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

一年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

年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前一年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认为,

上述事件有利于上述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上述公司当前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

事件对上述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改变上述公司基本面。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存在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171.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776.83

6 其他应收款 906.38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855.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3042 上银转债 7,899,780.00 6.62

2 110059 浦发转债 7,566,459.18 6.34

3 132018 G三峡EB1 4,681,411.64 3.92

4 110053 苏银转债 3,970,116.47 3.33

5 113021 中信转债 1,496,490.19 1.25

6 113056 重银转债 933,869.91 0.78

7 113057 中银转债 849,600.30 0.71

8 123107 温氏转债 826,421.86 0.69

9 127032 苏行转债 418,863.61 0.35

10 113050 南银转债 287,090.60 0.2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截止2023年6月30日)

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阶段 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② 率③ ④

2003.04.16(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3.12.31 5.92% 0.34% -2.65% 0.26% 8.57% 0.08%

2004.01.01至2004.12.31 0.16% 0.56% -3.99% 0.29% 4.15% 0.27%

2005.01.01至2005.12.31 8.49% 0.42% 8.04% 0.27% 0.45% 0.15%

2006.01.01至2006.12.31 62.29% 0.65% 19.41% 0.29% 42.88% 0.36%

2007.01.01至2007.12.31 55.81% 0.96% 21.53% 0.47% 34.28% 0.49%

2008.01.01至2008.12.31 -23.63% 0.89% -10.95% 0.60% -12.68% 0.29%

2009.01.01至2009.12.31 42.73% 1.03% 15.48% 0.41% 27.25% 0.62%

2010.01.01至2010.12.31 7.12% 0.72% -0.29% 0.32% 7.41% 0.40%

2011.01.01至2011.12.31 -8.62% 0.50% -2.59% 0.27% -6.03% 0.23%

2012.01.01至2012.12.31 1.71% 0.71% 4.99% 0.26% -3.28% 0.45%

2013.01.01至2013.12.31 12.12% 0.78% 0.64% 0.29% 11.48% 0.49%

2014.01.01至2014.12.31 20.31% 0.66% 16.68% 0.30% 3.63% 0.36%

2015.01.01至2015.12.31 20.41% 1.32% 6.59% 0.51% 13.82% 0.81%

2016.01.01至2016.12.31 3.98% 0.85% -3.27% 0.30% 7.25% 0.55%

2017.01.01至2017.12.31 1.57% 0.46% 1.27% 0.14% 0.30% 0.32%

2018.01.01至2018.12.31 -13.64% 0.66% -1.72% 0.26% -11.92% 0.40%

2019.01.01至2019.12.31 5.06% 0.36% 7.80% 0.24% -2.74% 0.12%

2020.01.01至2020.12.31 3.16% 0.38% 5.32% 0.27% -2.16% 0.11%

2021.01.01至2021.12.31 1.08% 0.34% 0.87% 0.24% 0.21% 0.10%

2022.01.01至2022.12.31 -2.67% 0.45% -4.06% 0.26% 1.39% 0.19%

2023.01.01至2023.06.30 3.92% 0.33% 0.89% 0.16% 3.03% 0.1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418.41% 0.70% 105.00% 0.33% 313.41% 0.37%

注:1、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具体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的联合名义开设基金证券账户。以上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3、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收盘价

估值。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

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如选择红利再投

资,分红资金将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7、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了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手续,否则其持有本基金默认的

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支付方式

本条第1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前端、后端)、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和(八)申购份额

与赎回余额的计算方式”的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中归入基金财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用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2、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和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的会计师事务

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

信息,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

任。

(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种类、时间和披露方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本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准则及和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

息。基金合同摘要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

同。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

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基金托管协议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份

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网站上。

(5)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同时

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6)基金募集情况

(7)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资和基

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于不晚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和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和基金合同进行编制。

定期报告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①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②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于

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③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3、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财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收益率曲线风险。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比较基准存在差异,

债券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财产的收益可能低于比较基准。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等隐含期权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

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

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

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根据

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总体市盈率水平等指标,对不同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作出判断,

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如果本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分析和预测发生失误,将

可能使基金投资收益无法达到参照基准的水平。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

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代表基金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

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7)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

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或拒

绝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

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编

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9)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但不

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2)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持有并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及符

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0)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1)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6)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

任;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人、注册登记人的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的情况时,要求索赔的权利;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的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

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召开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③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④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①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ⅰ、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ⅱ、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日,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条件同

上述首次现场开会的条件。

②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ⅱ、本人直接或者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ⅲ、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ⅳ、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ⅴ、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再次开会的提前通知时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

通讯开会的条件。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金合

并事项。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由大会召集人负责审议。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具有证券从业律

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二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②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终止;

(2)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

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

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资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上述(1)至(3)项顺序依次清偿完毕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与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其余报

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 人和注册

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因

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

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

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

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帐管理、是

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等事

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

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

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

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

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

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

完整、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

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

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

正常运行。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5)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不得将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

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

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帐簿,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8)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

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

发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本基金清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帐户,

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帐户,并遵守

上述关于帐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首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该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国债托管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资产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

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

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对账单。

2、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国投瑞银直销系统持

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

理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

留联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

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部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17:00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

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22年10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融华基金暂停及恢复大

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4、2022年10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融华基金分红公告。

5、2022年12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6、2023年3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本公司及深圳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但应以本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