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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2023-08-14 06:06:04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1年4月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53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

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

失。此外,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

执行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保证金管理风险、执行风

险、基差风险、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展期风险、杠杆风险

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

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

业务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失败

或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在融资交易过程

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基金资产面临一定损失的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

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

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

险和法律风险等。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本基金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事项,相关

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8月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

6月30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4

第一部分 绪 言 ..................................................................................................................... 5

第二部分 释 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9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10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提示 ......................................................................................................... 10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1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58

第一部分 绪 言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价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9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左畅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硕士学历。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薪酬财务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总部总

经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总

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部研究员,长沙市第九中学数学组教师等职。

张騄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德邦基金总经理、督察长(代),兼任德邦创

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曾于宁

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神林乡中学担任支教教师;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担任制造业研究部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所电子

行业首席分析师;知合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研一中心投资总经理;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产研中心总

经理。

朱瑾女士,董事,国籍中国,中共党员,国际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现

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董事会秘书,兼任德

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

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高级总裁助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张扬支行副行长、金陵支行、古北支行行长,振华重工历

任党总支青年委员和公司团支部书记等职。

程兴华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浙江大学理论经

济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副研究员。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济师、职工董事,兼任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富浙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金信信托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浙商金

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法务总监、总经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

公司金融产业部总经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罗世全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国籍中国。现任职于西子联

合控股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兼任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笕桥

商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西子势必锐工业有限公司监事、杭州西子黄金公司董事。

曾任西子势必锐航空工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财务总监,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运营财务总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

司成本财务总监等职。

唐建龙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此外,兼任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德邦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上海市金山区

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上海申花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上海复星高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国内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集团总法律顾问(国内),上

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于彤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兼

任海南时路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北京首农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公共关

系顾问。曾任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帝华企业集团董事局副主

席、副总裁,国务院扶贫办原扶贫培训中心主任,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主任、

江苏省原江宁县县委副书记(挂职)、原农业部办公厅秘书、原国家计委办公厅

秘书等职。

阮青松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

授、博导,上海市金融学会理事,上海市金融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交

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SAIF-EMBA研究生导师,井冈山大学兼职教授等。曾任职

于中国兵工物资南京分公司。

郑明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副院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统计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质量技术

应用统计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统计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

杨浦区政协副主席,民建杨浦区委主委。

2、监事会成员

唐亮先生,监事会主席,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运营管理中心总经理。曾任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凉城路营业部出纳,德

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凉城路营业部出纳,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部清算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王桦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会计师。现任浙

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技术员,浙江省农信

联社科员,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经营管理部高级

经理。

张铮烁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公司公募固

收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投资二部副总监,安邦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信用评估部研究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

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

袁之渿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现任公司权益研究总监,执行总经理。

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权益投资部研究总监,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产业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药物化

学部高级研究员,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国内新药研发服务部高级研究员,

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张騄先生,总经理、督察长(代),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兼任股票投资二部总经理、公募固收投资部总经理、专

户业务部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硕士。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20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管

理经历。

洪双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CIO)、董事会秘书,兼任同济大学校

外导师,硕士。曾任江苏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衍生产品部投资经理、副总经理;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量化投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

莫秋琴女士,副总经理,本科。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储蓄业务部职员;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同业销售经理;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市场部上海分中心负责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武

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产业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级)、产业金融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黎莹女士,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基础医学专业,从业13年。曾任群益证券

(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年4月加入德邦基金,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乐享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大消费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騄先生,总经理、督察长(代),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黎莹女士,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基金经理介绍)

郭成东先生,硕士,曾任天和证券任行业研究员,路透社任股市分析员,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组合经理、投资组合部总监,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海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2020年

4月加入德邦基金,担任德邦沪港深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港股通成长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博士,毕业于英国布鲁内尔大学计算金融学专业,从业13年。曾

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

研究员、基金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7年8月加入德邦基金,担任德邦

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德邦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铮烁女士,硕士,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从业15年。

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信用评估部研究员,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15年11月加入德邦基金,担任德

邦锐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泓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安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孙楠女士,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从业12年。曾就职于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以及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

理部,从事投资交易工作。2016年1月加入德邦基金,担任德邦新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德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恒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泽86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

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及

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53

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人:姜梦思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话费)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021-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N1幢9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刘玲玲

电话:0755-82558340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75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 贾鹏

电话:028-86690302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

(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1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588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龙莹

电话:021-20655588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1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656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邮编:523000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new.dgzq.com.cn

(1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027-87618889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tfzq.com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3)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

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8823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2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288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2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佳慧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021-60195121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蚂蚁A空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18205712248

网址:www.fund123.cn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9502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号码: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3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3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3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3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号码:0755-83999907

传真号码: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3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4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1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010-58983018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4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电话:021-20700800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 windmoney.com.cn

(4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010-8918765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4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7)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

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凤凰园1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888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4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5964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828

邮编:100032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00号武汉香格里拉中心20层02-04、

06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邮编:43000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站:www.buyfunds.cn

(5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00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5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712195

(5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10-61840600

传真: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5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0371-8551839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6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1)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62)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机构联系人:张萌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891-6177483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6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6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电话:0411-39027802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6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www.msftec.com

(6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68838

客服电话:021-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6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吴雅婷

电话:021-61614934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翔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15810356657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7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18.cn

(7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电话:029-81887256

传真:029-18887060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7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21层及第04层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李宇乐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7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7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yfund.cn

(7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2010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ppwfund.com

(7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单元

法人:郑新林

电话:021-68889206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7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8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农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3)中州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金茂中二街1号908、909房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南大街117号文化宫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

联系人:赵家栋

电话:020-39087067

客服电话:400-653-5377

网址:www.zzfco.com

(84)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吴培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1

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33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类别

二、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533号文核准,自2021

年7月28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21年8月10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349,419,988.09元人

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349,419,988.09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计292,163.1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92,163.1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1,349,712,151.1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5,744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当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注:M为申购金额

3、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

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25%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1个月指30日)。

对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N)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6个月 0.50%

N≥6个月 0

注:6个月指180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N)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N≥30日 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97,066.1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假

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150=98,522.17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可得到98,522.17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

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

人民币元,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为120

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

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250=10,250.00元

赎回费用=10,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00-51.25=10,198.75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20日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0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98.75元。

例6: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30

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

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250=10,250.00元

赎回费用=10,25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250.00-0.00=10,250.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30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25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性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

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优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公司,同时精选

个股与个券,通过积极的组合管理投资策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

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经济周期、行业特征与公司价值等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信

息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将积极配置于

股票类资产,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

置把握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国经济增长阶段和周期特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

策,分析包括行业的景气程度、发展前景、竞争模式和盈利结构等因素,评估各

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自上而下选择具有高投资价值的行业。

(2) 个股精选策略

长期来看公司的内在价值将会体现在股价上,但在中短期内,企业可能因为

技术革新、公司治理制度改善等基本面因素,或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情绪、风

险偏好等非理性因素导致股票价格低于投资价值的情况,当市场回归常态时,优

质公司的价值则会凸显,股价会迎来修复。本基金主要通过积极主动的研究,采

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式,重点选择业绩优良、经营稳定、具备增长潜力、

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1)基本面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包括公司核心业务竞争力、稳定性、市场开发能力、商业

模式优势、创新能力、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盈利能力、运营能力、杠杆水平和成

长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竞争实力,并且关注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公司战略眼光及

管理水平、公司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及资源禀赋等特征,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

公司。

2)价值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收益质量、财务品

质、估值水平等,考察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盈利性成长性指标(预期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现金流情况、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相对价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现率(P/CF)、企业

价值倍数(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贴现现金流(DCF))等。筛选出

价值合理或被低估、未来具有较好投资回报的上市公司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池。

3、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港股

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A股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例

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

投资,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整体

收益的目的。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利率变动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

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税赋特点、信用风险等因素,构造债券

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息

差策略、骑乘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精选安全边际较

高的个券进行投资,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健收益。

(2)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及基础股票基本面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6、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

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的股票投资组合状况,通过对现

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对其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

估,并通过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

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

率。

(2)股票期权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

本市场因素等的研究,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估值合

理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3)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评估后进行投资。

8、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

用融资发掘可能的增值机会。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

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

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

融资比例。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当本基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25%+恒生指数收益率×5%

沪深300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的价格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

主流股票,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

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样本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

够更好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

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90,273,348.90 91.20

其中:股票 490,273,348.90 91.2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939,756.38 7.80

8 其他资产 5,373,185.66 1.00

9 合计 537,586,290.94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9,392,500.49 75.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5,447.47 0.01

E 建筑业 9,792.81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59,076.63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3,547,884.00 6.32

H 住宿和餐饮业 10,962,164.72 2.07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0,224.85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43,488,570.00 8.2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394.48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6,875.17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782.86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7,680,713.48 91.91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24,033.97 0.02

日常消费品 - -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保健 - -

工业 - -

信息技术 - -

通信服务 2,468,601.45 0.47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2,592,635.42 0.49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250 联化科技 3,176,447 33,225,635.62 6.26

2 600031 三一重工 1,922,100 31,964,523.00 6.02

3 002271 东方雨虹 1,136,300 30,975,538.00 5.84

4 600009 上海机场 665,200 30,213,384.00 5.69

5 002508 老板电器 1,133,100 28,656,099.00 5.40

6 000786 北新建材 1,127,400 27,632,574.00 5.21

7 603833 欧派家居 287,500 27,542,500.00 5.19

8 600761 安徽合力 1,314,991 26,207,770.63 4.94

9 000002 万 科A 1,825,900 25,599,118.00 4.82

10 002430 杭氧股份 569,100 19,554,276.00 3.69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9,834.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09,093.9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4,257.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373,185.66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

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8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3年6月30日)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8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12月31日 2.74% 0.65% -1.49% 0.64% 4.23% 0.01%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7.83% 1.34% -15.87% 0.97% 8.04% 0.37%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6.23% 1.16% -0.34% 0.64% -5.89% 0.52%

2021年8月12日 -11.20% 1.18% -17.41% 0.83% 6.21% 0.35%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6月30日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8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12月31日 2.42% 0.65% -1.49% 0.64% 3.91% 0.01%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8.56% 1.34% -15.87% 0.97% 7.31% 0.37%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6.60% 1.16% -0.34% 0.64% -6.26% 0.52%

2021年8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6月30日 -12.53% 1.18% -17.41% 0.83% 4.88% 0.35%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25%+恒生指数收益率×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8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

运作时间已满一年。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基金合同规定。图示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至2023年6月30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6、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

港币即期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

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

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按

规定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分红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8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第三个工

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参与融资业务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

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提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

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

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

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

性风险等。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请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

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范围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股票、现金及各类货币市场工

具,该类资产总体上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2)投资限制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

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

险。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部分,可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施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

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

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

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基金可能暂停申购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特定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投资限制

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

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

限制因素可能对本基金买入交易、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

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

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

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

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

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不得通

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

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

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

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

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参与融资业务风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

务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失败或

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在融资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基金资产面临一定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

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影

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若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

交将产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

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

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执行风险: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

一端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

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基差风险: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

为基差风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

值效果。

5)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

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

险。

6)展期风险: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

向前延展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

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7)杠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3)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流动性

风险指当期权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指由于

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

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

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五、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前30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未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24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9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6010999

传真:021-26010808

联系人:王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证券范围或股票池进行监督即视为已履

行前述基金投融资比例监督职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当本基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除上述第2)、9)、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

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双方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

话查询或订阅账单,本公司可以根据基金持有人的订阅申请提供基金对账单。如

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21-7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6034888,公司将按流程为基金持有人免费

邮寄纸质对账单。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寄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邮件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服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8:30-17:00的时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电话留言: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直销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直销业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

卡种的网上直销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和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分类管理,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4日涉及公司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如下:

1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8/11

2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价值优选混合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8/11

3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价值优选混合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8/11

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通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8/19

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业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8/19

6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8/30

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9/17

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银河期货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9/22

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9/29

1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放开转换补差费折扣及开展直销平台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10/10

11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10/25

1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江苏分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10/26

1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10/26

1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工商银行调整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11/7

1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安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12/5

1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12/26

1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百信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12/27

1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底及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开放申购(含转换转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2/12/29

入及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1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费率优惠活动及2023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1/3

2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通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1/9

2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信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1/18

22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1/19

2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金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2/3

2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2/6

2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2/18

2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3/8

2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业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3/24

2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业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3/30

29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3/31

3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4/1

3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百信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4/4

3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4/10

33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4/20

3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度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照常开放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4/24

3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平安证券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4/26

3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平安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4/26

3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5/17

3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7/8

39 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及规定报刊 2023/7/2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