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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17 06:13:26

中银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8月8日

送出日期:2023年8月1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黄金 基金代码 518890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08-28

基金类型 其他类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0-08-28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赵建忠

证券从业日期 2007-08-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风险管理手段,力争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为投

投资目标

资者提供可有效分散组合风险的黄金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

易的除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外的其他黄金现货合约、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等流动性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赁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参与黄金租赁需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

规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黄金租赁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

和分类评价在A类以上的证券公司。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一般情况

下,若投资人进行现金申购,本基金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仅买入上海

金集中定价合约;若投资人进行现金赎回,本基金将仅通过卖出上海

金集中定价合约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相关对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以实现对黄金价格的有效跟踪。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选择金交所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作为主要投资标的。

上海金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或简称“金交所”)推出的定价合约,

指以人民币计价的、标准重量为1千克且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通

过金交所定价交易平台的系统实现的交易。除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外

的其他黄金现货合约指金交所的现货实盘合约,包括Au50g、Au100g、

Au99.99、Au99.95和Au99.5,以及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包括Au

(T+D)、Au(T+N1)、Au(T+N2)。

在基金产品运作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基金的主动操作带来的人为偏差,

把握投资过程中客观化的操作原则,注重于数量化方法和系统化方法

在投资过程中的运作。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管理目标是

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

当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为进行流动性

管理,本基金也可适当投资于Au(T+D)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合约代码:SHAU)午盘基准价

业绩比较基准

格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上海金ETF,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

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风险收益特征

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申购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在办理现金申购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

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投资人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1%的

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

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投资人在办理现金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

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投资人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1%的

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50%

托管费 0.1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1)本基金可参与黄金租赁,可能面临交易对手不能按期归

还黄金或支付利息的风险。(2)本基金可投资于Au(T+D)合约,Au(T+D)合约使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若基金对Au(T+D)合约进行交收,则可能面临实物交收违约风险。(3)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跟踪黄金现货价格,黄金价

格波动为产品的主要风险。(4)本基金的表现与比较基准表现之间可能产生偏离,存在基金

跟踪偏离的风险。(5)本基金存在基金份额二级市场折溢价风险。(6)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

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以及黄金现货合约的实时行情,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

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由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定

价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所代表的黄金价格不宜继续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或者市场上出现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若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业

绩比较基准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会有一定调整,以反映新的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收

益特征,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8)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

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

级市场交易的风险。(9)申购、赎回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申购申请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赎回申请可

能失败。(10)在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11)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

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和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遵循

不同的登记结算规则,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及办理条件或有差异。(12)因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可能就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

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登记交收规则或上市交易的交易规则可能因此而发生变

化。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服务机构的调整后的业务规则及本基金的运作需要,适时调

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交易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规则的调整或将涉及相关业务办理

时间及销售机构的调整,与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或有一定差异。(13)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

引致风险。(14)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1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国内黄金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16)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17)鉴于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

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

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具体缴纳方式,届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

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账户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

《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