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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08-17 06:17:55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18日证监许可【2008】954号文核准,基金

合同于2008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25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

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2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十、 基金的投资 ............................................. 36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50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九、侧袋机制 .............................................. 77

二十、风险揭示 ..............................................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6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 ..................................... 88

二十三、《托管协议》摘要 .................................... 103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五、其他事项 ........................................... 11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19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稳健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8月8日起施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年9月1日

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2017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

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

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宣传推介

等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认(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

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认(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场内或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认(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

为销售机构在交易所认(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规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或因素。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

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

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

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任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

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

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

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

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

任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

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17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

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

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

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

经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

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

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

士。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

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

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

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

硕士。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

士。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

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

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

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

秘书、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

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

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

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首席信息官、信息资讯部总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

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

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

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

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

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王晓彦(WANG Xiaoyan)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学

经济学双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部投资组合

经理。201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经

理。2021年5月至今任中银国有企业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今任中银泰享基金

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任中银恒裕9个月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今

任中银同享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至今中银富享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至今任

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银

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方抗(FANG Kang)先生,2014年8月至2021年4月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2008年11月至2014年3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2010年11月至2022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委员:李建(投资总监(权益))、欧阳向军(督察长)、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方明(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王伟(权益投资部

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

富管理部总经理)

列席: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金艳(风控中台总经理)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

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

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人事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

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

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6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53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

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

机构的公示/通知为准。

3.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

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请参见发售公告)。

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400805805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黎明、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2008年7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54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

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08 年10 月13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2,249,591,510.9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4,154 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8 年11 月13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2014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规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

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

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12月15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

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公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0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达到或超过60日 0

达到或超过7日,未满60日 0.1%

未满7日 1.5%

场内赎回费率 达到或超过7日 0.1%

未满7日 1.5%

自2018年11月12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在500万以下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

的10%;单笔申购金额在500万以上(含)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与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

原申购费率相同。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

注: 1、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交易所(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4)、

(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2)方

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

关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

过规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及参与代销机构情况请参

照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相关公告。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

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稳健增值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

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和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本基金对于权益

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

票以及因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本基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产品,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三) 投资理念

通过谨慎的投资管理和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把握好流动性的前

提下,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微观层面分析相结合的投资

管理决定策略,将科学、严谨、规范的投资原则贯穿于研究分析、资产配置等投资决策全

过程。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一级资产配置策

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

依次通过平均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及类属配置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建。

在投资实践过程中,本基金将灵活运用跨市场套利策略、跨品种套利策略、滚动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回购放大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资产定价偏离或市场不平衡

等来实现投资组合的增值。本基金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

投资风险。

1. 整体配置策略

1) 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

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预判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利率走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定时间段内

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同时评估各类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流动性和信用水平,

以本基金投资风格、投资目标为指导,动态调整债券、现金及股票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

期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满足其较低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一级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

置在较长时间框架内考察评判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足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战术性资产配置则更加专注于各类资产在较短时间框架内的收益能

力,通过预测短期收益率,调整一级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严格执行既定的一级资产配置策略,遵循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战术性资产配

置为辅的资产配置思路,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并共同决策为原则,以契合本基金较低风

险收益特征为指导,以实现本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为目标。

2) 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时,本基金首先通过平均久期配置策略确定组合久期,然

后通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确定组合期限结构配置,最后通过类属配置策略实现本基金对于

各类债券品种的资产配置。

(1)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债券组合平均久期管理策略,旨在对组合

进行合理的久期控制,以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该策略是债券组合投资策略的根本。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

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CPI、PPI、M2、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资本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

合平均久期。

I.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

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

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

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CPI、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

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

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II.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

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III. 平均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

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债券组合目标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

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构建最优化

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平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

各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通过自有数量化模型,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将预期

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

益特征最优的配置方案。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

水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3) 固定收益类品种的选择

在确定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诸

如流动性、信用风险、票息、付息频率、赋税、含权等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判

断个别债券的投资价值并做出合理资产配置。

I. 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主要根据

宏观经济变量和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通过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和市场的流动

性变化趋势,考察品种的收益率和自身流动性后做出决定;

II.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除可转换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

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溢价能力,结合流

动性水平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

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

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信用评级,仅1-5级别的信用类品种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具体评级标准如

表1列示:

表1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评级标准

评级 综合得分 定义

1 [61,999) 债券安全性极高,违约风险极低,对应外部评级

中资质较好的AAA级。

2 [41,61) 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对应外部评级

中资质较好的AA+级。

3 [20,41) 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对应外部评级

中资质较好的AA级。

4 [0,20) 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对应外部评级

中资质较好的AA-级。

5 [-16,0) 债券安全性一般,违约风险较低,对应外部评级

中资质较好的A+级。

6 [-999,-16) 债券安全性较低,违约风险较高,对应外部评级

中资质较差的A+级。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III.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

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

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

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

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

IV.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

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

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 其他投资策略

I. 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

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

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

安全的超额收益;

II.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

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III.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

续的变现能力;

IV.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

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

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V. 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

滚动操作,同时选择2年以下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

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5) 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策略

资本市场中如果一、二级市场存在价差,参与新股申购就能够取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

收益。

但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是暂时现象,因此新股投资只是一种阶

段性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研判影响股票发行市场资金面供求关系、风险收益特

征、股票发行政策取向等,预测认购新股中签率和新股收益率变动趋势;同时依靠公司股

票投资和研究团队的智慧,借助数量研究平台,精选个股,确定合理规模的资金,实现新

股认购收益率的最大化。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仅最长在5个交易日内持有由可分离债券形成的

权证品种。本基金管理人仍将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

特征,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收益。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实行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

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债券研究和风险评估小组的协助与支

持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4、集中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三)投资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体系引进了外方股东的经验,并针对中国市场进行了修正。见图1。

图 1:中银债券基金投资流程

构建

研究 交易 业绩

投资+ + =

组合

寻找增值机会 最低风险 交易成本最小化

实现增值机会

每一步骤都将分别进行单独的评估

1、研究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行业、个券、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数量小组利

用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2、构建投资组合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

小组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单只证券

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电子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集中

交易室依据投资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

易,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交易执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经

理确认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4、业绩评估

数量小组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

债券品种和期限配置、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评估结

果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对债券投资组合的方法借鉴了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在海外的投资

管理经验。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的债券投资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获得与风

险相匹配的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正常的现金流的需要。

图 2:中银债券基金投资管理程序

宏观经济分

利率趋势判断及资产配置

平期类行价 均 限 属 业 值 + 久结 期 构 配分分 ?固定收益类品种 ?权益类品种 ?资产配置方案 ?资产配置方案

平期类均 限 属 久结 期 构 配 行价业 值 + 分分

定量分析

优化组合结构 来源:中银基金

(六) 投资组合构建

1、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是指到期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短期固定收益工具,主要包括

回购、到期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和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的功能是进行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同时,当中长期债券收益率面临上升风险

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工具可以起到较好的避险作用。本基金对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策略是:

在确定基金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

期收益水平、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并定期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中国债券市场的波动主要受宏观经济运行趋势、通胀压力、资金供求等因素影响,而

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以上因素共同构成债券市场收益率的驱

动机制。据此,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自上而下的研究包

含宏观基本面分析、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分析、个券分析、创新金

融工具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推行定量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体系,对于有数据保证、能够进行模型

分析的因素,本基金力求首先进行定量研究,以加强对数据的把握能力。目前本基金使用

的定量工具和技术在前述整体配置策略部分已提及或有充分阐述,现归纳如下:

? 宏观经济指标预测模型:

该模型将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主要指标划分为“经济景气指标”、“资金宽裕指标”

以及“通胀指标”三大类,自上而下的分析各个主要指标相关参数:经济景气指标主要包括

“经济增长前景”、“投资”和“消费”三个方面,其代表指标分别为“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

“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速”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资金宽裕指标主要包括“货

币供应量”、“央行对冲力度”、“银行资金面宽裕程度”和“银行可以投资债券的资金”四个纬

度,其代表指标分别为“基础货币增速、M2余额增速、货币乘数”、“货币投放(回笼)金

额”、“超额准备金率、7天回购利率”和“M2余额同比减去贷款余额同比”;而通胀指标主

要参考“通胀与实际利率”,其代表指标包括CPI、PPI、实际利率等。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给予各个代表指标“负面”、“中性”或者“正面”评价,并给予相对应

权重,综合判断各代表指标对债券市场的总体影响,最终做出宏观判断。

? 组合构建模型

该模型是定量化技术与定性分析的结合。定性分析主要体现在一级资产配置上,通过

对宏观经济指标、利率走势的研判,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议,确定在大类资产上的配置

方案;而对于债券组合的配置主要体现了定量化技术,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之后,通过利

率期限结构模型量化配置债券组合。

? 利率期限结构模型

该模型是本基金管理人利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实现:以底层数据库为支撑,以经典

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梯形组合为假想组合,采用情景分析方法,严格量化假想组合久期、

凸度、收益率曲线等核心指标,在现行市场状况中构建最优的债券组合。

? 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本基金有一套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具体指标已在上述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

择部分列示。通过自上而下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

素,对债券的发行主体量化打分并评级。

? VaR风险控制技术

VaR风险控制技术是本基金管理人长期使用的一套较为成熟的风险评估体系。在底层

数据库的支撑下,本基金管理人拟每天对组合的在险头寸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评估报告,

以增强对风险暴露的控制能力。

? 债券绩效评估体系

该评估体系通过投资绝对收益率、投资相对基准收益率和单位风险收益率三个维度三

位一体地评估组合绩效,其中单位风险收益率通过夏普指数、特雷诺指数及詹森指数来衡

量。

3、新股申购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依靠公司股票投资和研究团队的智慧,借助数量研

究平台,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

上市的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

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

交易日内择机卖出。

基金依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凭借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严格遵守投资纪

律,防范投资风险,最大程度的实现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

(七)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所持有单一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及权证;因一级市场申购持有的股

票自允许交易日起,在5个交易日内卖出;

(11)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且将在上市流通

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除(9)至(14)项外的其他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4)、(10)、(11)、(13)、(14)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原因如下:

1、从覆盖面上看,这是目前涵盖范围最广的公开指数;

2、从发布主体看,这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正式对外发布的指数,相对比较中立

和专业;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8月16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67,985,711.49 97.74

其中:债券 167,985,711.49 97.7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85,673.15 2.20

7 其他各项资产 104,084.02 0.06

8 合计 171,875,468.66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2,850,770.64 31.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2,599,735.02 24.01

4 企业债券 81,473,006.02 6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08,212.02 3.69

6 中期票据 10,360,330.41 7.6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8,293,392.40 20.8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7,985,711.49 123.7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101555 21中材科技MTN002 100,000 10,360,330.41 7.63

2 188582 21东吴03 100,000 10,274,386.30 7.57

3 188779 21静安01 100,000 10,268,207.67 7.56

4 220406 22农发06 100,000 10,252,476.71 7.55

5 2228003 22兴业银行二级01 100,000 10,251,035.62 7.5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债券的发行主体中,兴业银行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地方银保监局的行政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

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他证券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478.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0,606.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4,084.0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65 齐鲁转债 2,272,325.13 1.67

2 110073 国投转债 2,236,075.50 1.65

3 113052 兴业转债 2,034,261.37 1.50

4 110053 苏银转债 1,885,742.47 1.39

5 132026 G三峡EB2 1,758,650.78 1.30

6 110059 浦发转债 1,621,384.11 1.19

7 128141 旺能转债 1,114,196.30 0.82

8 113013 国君转债 943,863.29 0.70

9 110088 淮22转债 811,979.86 0.60

10 113064 东材转债 669,146.30 0.49

11 110062 烽火转债 623,818.49 0.46

12 113060 浙22转债 604,774.52 0.45

13 113044 大秦转债 577,580.82 0.43

14 110079 杭银转债 575,074.11 0.42

15 123165 回天转债 559,219.06 0.41

16 127049 希望转2 556,256.44 0.41

17 110086 精工转债 523,015.41 0.39

18 110045 海澜转债 503,183.23 0.37

19 127066 科利转债 425,583.89 0.31

20 113061 拓普转债 405,072.90 0.30

21 127039 北港转债 374,533.15 0.28

22 127073 天赐转债 370,484.30 0.27

23 110085 通22转债 369,364.03 0.27

24 113024 核建转债 363,034.19 0.27

25 123131 奥飞转债 265,004.38 0.20

26 113643 风语转债 262,394.79 0.19

27 113563 柳药转债 260,411.51 0.19

28 110084 贵燃转债 254,707.67 0.19

29 123169 正海转债 252,392.88 0.19

30 123107 温氏转债 251,192.05 0.18

31 128081 海亮转债 247,446.73 0.18

32 113655 欧22转债 242,393.97 0.18

33 113021 中信转债 230,229.26 0.17

34 127050 麒麟转债 195,456.37 0.14

35 123142 申昊转债 134,265.07 0.10

36 113619 世运转债 129,025.07 0.10

37 127043 川恒转债 127,264.77 0.09

38 113051 节能转债 126,113.15 0.09

39 118013 道通转债 125,415.40 0.09

40 127016 鲁泰转债 114,072.88 0.08

41 128074 游族转债 71,201.92 0.05

42 123114 三角转债 69,060.55 0.05

43 128109 楚江转债 42,411.16 0.03

44 127005 长证转债 862.53 0.00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前十名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11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年11月13日到2008年12月31日 1.10% 0.06% 0.97% 0.28% 0.13% -0.22%

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 4.25% 0.13% -4.44% 0.14% 8.69% -0.01%

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 9.04% 0.16% -0.87% 0.10% 9.91% 0.06%

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 3.52% 0.16% 2.52% 0.11% 1.00% 0.05%

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 7.37% 0.09% -0.67% 0.07% 8.04% 0.02%

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 -3.20% 0.18% -5.28% 0.11% 2.08% 0.07%

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 15.06% 0.20% 7.48% 0.15% 7.58% 0.05%

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 12.30% 0.20% 4.51% 0.12% 7.79% 0.08%

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 2.31% 0.11% -1.80% 0.13% 4.11% -0.02%

2017年1月1日至2017 1.11% 0.07% -4.26% 0.09% 5.37% -0.02%

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6.85% 0.08% 6.17% 0.11% 0.68% -0.03%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6.94% 0.10% 1.10% 0.09% 5.84% 0.0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33% 0.11% -0.16% 0.15% 4.49% -0.04%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89% 0.13% 2.28% 0.08% -3.17% 0.0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14% 0.18% 0.19% 0.09% -4.33% 0.09%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5.93% 0.16% 0.87% 0.06% 5.06% 0.1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6月30日 98.29% 0.14% 8.30% 0.11% 89.99% 0.0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

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

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规定媒介

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或者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本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本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10.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13.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

额。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

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2、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仅适用于主袋账户,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

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

损失处理。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

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

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

(一)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

场和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对利率的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

的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可能低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

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

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91%,属于大宗交易(批

发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

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

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

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

申报数量不低于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

进行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

认定为大宗交易。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

式可以互补,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

级的信用债。

可转债市场2017年以来市场大幅扩容,从500多亿增长到2100多亿,存量可转债和

可交换债超80只。大部分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流动性较好,成交活跃。未来可转债市场

将继续扩容,市场流动性将继续得到提升。

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可转债和货币市场类(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

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

融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

性金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

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

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AAA的债

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

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

融机构债),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

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

债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债的

流动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

集中在AAA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

似于银行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

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

较少,成交很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

无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

也要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

AAA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

限制,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

般也较短。

可转债市场目前正面临大幅扩容,交易品种不断增加,市场成交金额逐步上升,可以

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

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

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

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

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

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

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

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

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

者产生不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

不利影响。

6、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

和再投资的策略。由于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

风险。

(五)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

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六)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基金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也

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如果这些政策出现

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

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的政策风险之一。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

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

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赎回和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848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可转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本基金对于权益类资产投

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

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产品,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超过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h、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本基金所持有单一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j、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及权证;因一级市场申购持有的股票自允许

交易日起,在5个交易日内卖出;

k、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

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o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除i至n项外的其他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d、h、j、k、m、n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

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交易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

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

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

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

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

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

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

基金”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

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规定网站公布,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