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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19 06:46:15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8月

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3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在交

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产生的信用风险,和由于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核心成长上市公司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根据2023年8月19日披露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修订,相关费率生效

日为2023年8月21日。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

了年度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绪言 ........................................................................................................... 6

第二部分、释义 ...........................................................................................................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5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 71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7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 8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88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8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6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9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11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52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核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

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3年7月26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七十一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

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财政厅农业财

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滁州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国元证券滁州营业部总经理,铜陵营业部总经理,合肥寿春路第二营

业部总经理,合肥寿春路第一营业部总经理,市场营销总部副总经理,营销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兼证券信用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执行

委员会委员。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任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沈和付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学士。曾任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公司法律部科员、总经办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副总裁,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委员

会主任、总裁,兼任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元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

加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

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主管。

郑思祯女士,董事,学士。曾任美银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星展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银团贷款部董事总经理、星展银行香港分行大中型企业部主管

和董事总经理(职级),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及机构银行业务部

大中型企业部主管、副行长、董事总经理(职级)。现任星展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行长/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任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何昌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计委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国投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副经理兼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投行部总

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部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合

肥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

处长、处长,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主任)、党组书记。现任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

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共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

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

教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及香港交

通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

政协委员。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19年获香港特区

政府颁发银紫荆星章,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

院长、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长三角研究会副会长。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

系主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

管理分会理事、秘书长,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经

济工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

主任、首席合伙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2、监事会成员

齐智洲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省信用担

保集团担保三部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审计委员会委员、芜湖市分公司(长三

角事业部)总经理。

李冷女士,监事,博士。曾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经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北京普哲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合伙人。201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

负责人。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代任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2019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

资组合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

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

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刁俊东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合肥电缆厂财务核算主管、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主管,国际金融报社财务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主管。2004年1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会计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董

事会秘书,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

开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

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行政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2019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自2020年5月27日起任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26日起兼任长盛制造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9月23日起兼任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月7日起兼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3日起兼任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7月5日起兼任长盛匠心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代任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郭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

2012年9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行政负责人,长盛同

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

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

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

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

管理部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

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

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

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

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

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

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

明。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

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

完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

整内控制度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

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

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

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

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

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

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5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

境内基金1002只,QDII基金5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

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

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

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

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

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 7998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路惠雯

电话:010-66595726

传真:010-6659479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玮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刘闯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周楷钰

电话:0755-8168253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29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6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上海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层,36

层,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021-63325888-2103

传真:021-63326130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25888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

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赵海帆

电话:028-86692603/028-86690152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8)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94

传真:010-85556094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crsec.com.cn

(1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汪先哲

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1)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华宝证券5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92

传真:021-20515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行上海大厦18层、19

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2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2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

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387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

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2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0)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

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电话:0755-233754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3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6)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

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3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3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4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传真: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4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

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

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传真:020-88834787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9楼

法人姓名: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0)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

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6)

公司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5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姓名: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联系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53)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秦艳琴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5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F

法人姓名: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姓名:王翔

联系人:何楚楚

电话:1861625053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人姓名: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8)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5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6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

心酒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

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63)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prolinkfund.com

(6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6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

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33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2

公司网址:www.xinlande.com.cn

(66)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7)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om

(6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om

(7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7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人姓名: 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传真: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7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

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

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人姓名: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5)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传真:010-63156532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人姓名: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7)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单元

法人姓名: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7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姓名: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人姓名: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人姓名:卜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18640801075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8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3单元11层1108(518000)

法人姓名: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8224-888

公司网址:www.jfz.com

(8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7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8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85)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牟冲

传真:+86-532-87071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公司网址:www.yitsai.com

(86)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陈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87)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

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

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8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89)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

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

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9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官网: www.e-chinalife.com

(9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姓名: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93)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

大厦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

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9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95)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

座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传真: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9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7)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6-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客服电话:400-818-0100

网址:www.ai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 马靖云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海彦

联系人:贺耀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5日证监许可〔2020〕1932号

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18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

集期募集份额530,149,800.39份,有效认购总户数3,343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0年9月23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

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起始日:2020年12月21日

赎回起始日:2020年12月21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以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

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

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并在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

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

必须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

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1.5% 0.45% 0

100万≤M<300万 1.0% 0.30%

300万≤M<500万 0.8% 0.2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Y≥1年 0

注:1个月=30日,1年=365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

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 Y 0.50%

Y ≥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6970.64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8,522.17

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为3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10,507.20元

(2)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为20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净值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

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

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或转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

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特定资产范围

本基金的特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充分审慎严格评估后确定。特定资产包

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

合规性评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决定启用侧袋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后,基

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就启用侧袋机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处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

侧袋实施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四、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一)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二)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2、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

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五、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

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

的其他投资操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

动性风险。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系统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选择公司治理良好且具有较高增

长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力争为投资者创造

超越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核心成长上市公司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

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

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

场指标,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

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核心成长上市公司的界定

本基金通过行业配置策略、公司竞争力分析策略以及GARP选股策略

三个层面筛选出“核心成长”范畴的上市公司,这类公司具有知识技术壁垒、

产品附加值高、业务模式清晰、基本面扎实、公司核心优势突出等特点,并

且需要满足本基金规定的GARP选股策略的定性和定量指标。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供需状况、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结构

特征等方面分析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以及技术创新对行业中长

期发展状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产业政策: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判

断政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2)行业供需状况:通过分析行业供需格局的变化,预测行业长期盈

利变化情况,选择公司盈利能力的质量较高和持续性较强,成长具有可持续

性的公司。

(3)行业生命周期:本基金将分析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重点

配置处于成长期与成熟期的行业,对处于初创期和衰退期的行业保持积极跟

踪,若其中某些细分行业通过创新转型获得新的成长动力,本基金也将对这

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4)行业结构特征:本基金通过对行业竞争的方式、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厂商的谈判能力等方面的分析。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

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选择行业内具有较强相对竞争优势的公司进行投资。

3.公司竞争力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

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

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

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2)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3)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

价能力等;

(4)经营状况,包括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

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

(5)公司治理情况,包括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

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6)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4.GARP选股策略

本基金按照GARP策略的理念,精选具有相对成长潜力、估值合理或

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即具有成长性且价值合理的上市公司。GARP策略的核

心思想是以相对合理的价格投资于成长性股票,强调成长性与合理估值的动

态平衡,在追求成长性的同时避免投资标的估值过高的风险。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精选具备持续成长性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

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发展潜力:在结构转型、产业升级的背景下,选择符合未来经济发展

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

②核心优势:选择原材料的控制力强、优秀严谨的管理能力、较高的技

术水平、持续的新产品开发与创新能力、先进的生产设备、专利的掌握、资

源与牌照的垄断、品牌知名度高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③盈利可持续:选择企业盈利模式不可复制,但具有长期可持续性、稳

定性的优质上市公司;或者即使由于行业周期性的因素,导致企业盈利在一

段时期内增长缓慢或者下滑,但企业的竞争力并无削弱,甚至相对竞争对手,

市场占有率反而在提升。这种宏观因素导致的短期下滑反而提供了合理价格

买入的机会,一旦宏观经济回归至正常增长水平,这些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

企业盈利恢复速度会比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更快。

④治理结构良好: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团队经验丰富、团结高

效的上市公司,且公司发展战略清晰、合理、知行如一。

(2)定量分析

本基金按照GARP策略的理念,精选具有相对成长潜力、估值合理或

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即具有成长性且价值合理的上市公司,结合考虑满足以

下任一条件的股票,组成本基金股票备选库:

①市盈率或市净率小于行业中位数的公司;

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速大于行业中位数的公司;

③净资产收益率(ROE)或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排在行业前1/2

的公司。

如果存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和实质性影

响的事件,或者基金管理人利用其它股票定价模型分析确定的投资价值被严

重低估的股票,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筛选

进入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

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

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

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

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

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

易成本低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

组合的仓位,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

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核心成长上市公司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成长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20%

中证 800 成长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推出的中国 A 股市场风格

指数,该指数以中证800指数为样本空间,选取成长因子得分最高的250只

股票构成,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具有一致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

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

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

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

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60%-95%的股票资产,

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因此,“中证800成长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

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

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

分、基金的侧袋机制”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2季度报告,报告截止日: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2,728,576.54 88.26

其中:股票 172,728,576.54 88.2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817,698.93 11.66

8 其他资产 155,726.81 0.08

9 合计 195,702,002.2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769,625.00 0.91

C 制造业 126,759,340.46 64.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7,406.31 0.02

E 建筑业 5,980.47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2,867,501.74 1.4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41,660.00 1.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3,542,532.13 17.19

J 金融业 5,770,246.90 2.9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398.4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634.55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250.58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2,728,576.54 88.5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316 晶盛机电 132,100 9,365,890.00 4.80

2 300760 迈瑞医疗 31,200 9,353,760.00 4.79

3 688262 国芯科技 213,646 8,693,255.74 4.46

4 600941 中国移动 81,711 7,623,636.30 3.91

5 603596 伯特利 91,160 7,225,341.60 3.70

6 300394 天孚通信 66,450 7,098,853.50 3.64

7 688182 灿勤科技 272,600 6,877,698.00 3.52

8 002459 晶澳科技 153,340 6,394,278.00 3.28

9 688266 泽璟制药 132,227 6,155,166.85 3.15

10 002179 中航光电 134,838 6,114,903.30 3.1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889.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7,329.8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507.2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5,726.8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2.19% 0.68% 11.00% 0.85% 1.19% -0.17%

2021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19.80% 1.43% -3.12% 1.09% 22.92% 0.34%

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19.65% 1.32% -22.14% 1.19% 2.49% 0.13%

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6月30日 -0.24% 0.93% -4.36% 0.78% 4.12% 0.15%

2020年9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6月30日 7.73% 1.26% -19.92% 1.06% 27.65% 0.20%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2.07% 0.68% 11.00% 0.85% 1.07% -0.17%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9.28% 1.43% -3.12% 1.09% 22.40% 0.34%

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19.97% 1.32% -22.14% 1.19% 2.17% 0.13%

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6月30日 -0.43% 0.93% -4.36% 0.78% 3.93% 0.15%

2020年9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6月30日 6.52% 1.26% -19.92% 1.06% 26.44% 0.2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

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

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

估值价格数据。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10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第

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

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

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站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基金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

金的侧袋机制”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

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

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

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

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

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

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

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

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

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和延期赎回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和延期赎回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

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或被暂停,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如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

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

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侧袋账户份额对应

的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核心成长上市公司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

例的债券,故而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

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

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

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

险指发行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

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

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在一定的锁定期内不能

卖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锁定期

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

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

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

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

且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

罪量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

使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

为,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

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基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

面风险等级过高。

五、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八、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

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

执行。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

反洗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

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

动,不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

员或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与基金托管人共享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2)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

除外;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本基金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

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

且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

罪量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

使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

为,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

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基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

面风险等级过高。

(五)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八)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

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

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

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应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以下投资运

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核心成长上市公司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

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核心成长上市公司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的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

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

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由于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

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

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另有规定,仲裁费及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

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

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

且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

罪量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

使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

为,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

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基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

面风险等级过高。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

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

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信息查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86497888、400-888-2666

(免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

留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

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

留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

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

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赢通平台基金认、申购费率优惠费活动的公告 2022/8/8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8/27

5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8/27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8/27

7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8/29

8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核心成长混合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8/29

9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6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宝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与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12/22

12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1/20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20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3/2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华瑞保险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3/8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3/15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3/15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3/28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3/31

20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3/31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3/31

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4/17

2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4/22

24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4/22

2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与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4/28

2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5/5

2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与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6/2

28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7/21

2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7/2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文件

(二)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