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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先进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8-19 06:46:36

泰康先进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基金费用 .....................................................................................................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五、禁止行为 .....................................................................................................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8

十七、违约责任 .....................................................................................................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2

二十、其他事项 ..................................................................................................... 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鉴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泰康先进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康先进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康先进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康先进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先进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协议当事人应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管理人及托

管人应确保业务及资金不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成立时间:2021年10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1]2839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存续期间:2021年10月1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

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泰康先进材料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先进材

料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先进材料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

18、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100%;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等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19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2、9、13、14、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则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则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存款银行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

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

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

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

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

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期货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应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联系方式

及生效时间。授权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若由授权代表签字,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原件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电话确认。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

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导致指令不明确的,基金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

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指令。因此造成付款时间延误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优先采用电子指令,其次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

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指令送达时

间以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为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而

导致的划款延误,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资金划转,基金管理人发

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15:00。15:00以后收到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应尽力支付,但不保证支付成功。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

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

交易单元和相关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交易日 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

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将指令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非交易日及交易日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

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交易手续费授权基金托管人扣收。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基金托管人仅对指令相关要素

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不负责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补足

资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或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资金不足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

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信息错误、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当履行托管职责而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

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的有效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其过错程度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但因不可抗

力或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新授权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由授权代表签字,还应附上法定代

表人的授权书。新的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

管人收到新的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

收到新的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新的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新的授权文

件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基金管理人在新的授权文件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

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

真件内容不同,以传真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邮件或双方协商一致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

第三方带来的损失,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协议约定

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

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

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起始

日起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

备付金限额、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

后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

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基金财产清算时有关备付金及保

证金划回的事项,应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

本基金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

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

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本基金销户

时备付金、保证金资金划回事宜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的有效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损的,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其过错程度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但因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

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

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

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

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15:00以后收到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支付,但不保证支付成功。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质

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核对资金账目。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

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

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的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

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

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

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不含申购费)、及基金

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及扣除归基金财产的赎回费、基金

转换转出款及扣除归基金财产的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及时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

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如系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未准时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其过错程度

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原则上

为2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

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由于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在此基础上,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澄清公告、清算报告、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算。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

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支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

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但应

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基金合同》中未约定内容,应以本协议约

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

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盖章(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泰康先进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