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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08-22 06:12:59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7月6日证监许可

[2023]1483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是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指数代码:931579,

指数简称:东证优势成长)。

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的样本空间为中证全指指数样本,具体

选样方法为:(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

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

剔除过去一年扣非净利润为负以及最新一期财报净资产为负的证券;

(3)计算市盈率与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比值(PEG)指标,剔除该指标

为负的证券。其中,扣非净利润增长率=过去三年扣非净利润与时间

(年)回归所得系数/|过去三年扣非净利润均值|;(4)按照调整后

扣非ROE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30%的证券。其中,调整后扣非

ROE=过去8个季度扣非ROE均值-标准差;(5)按照标准化预期外盈利

(SUE)由高到低排名,将排名前30%的老样本(数量为N)优先纳入

指数,剩余证券作为待选样本。其中,SUE=(单季度实际扣非净利润

-预期扣非净利润)/过去8个季度扣非净利润同比变化的标准差;预

期扣非净利润=去年同期单季度实际扣非净利润+过去8个季度扣非净

利润同比变化的均值;(6)对上述待选样本,按其过去100个交易日

的区间收益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100-N的证券,并将其与(5)

中优先纳入的N只证券共同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网站(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

风险、操作风险、投资特定品种(包括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参与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等)的风险、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本基

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主要是指数化投资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

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目录

一、绪言............................................................ 7

二、释义............................................................ 8

三、基金管理人..................................................... 14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6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财产.....................................................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六、侧袋机制..................................................... 77

十七、风险揭示.....................................................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5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0

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

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人披露与

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8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

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10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11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 标的指数:指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12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13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64、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1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

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

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国内首家

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斌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

案件调查一处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

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合规法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副总裁。

15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董事。

蒋鹤磊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宝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职员,上海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购并重组部项目经理,上海证管办

稽查处科员、调查二处副主任科员,上海监管局调查一处主任科员,上海监管局上

市公司监管二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 副处长,上海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调研员、

稽查二处调研员,上海博威益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华宇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风控官。现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

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监、

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

总经理兼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彭卫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任科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武汉

公安干部学院副院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法制处处长,交通部政策法规司法制

处处长,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

杨勤法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浙江时代银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物奇微电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纽泰格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季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6

郭晔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成员

杨洁琼女士,监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共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委员会副

书记,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枫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市东方明珠股份有限

公司技术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交易部交易主管,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部交易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富》

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MD)、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周陶女士,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曾任上海市税务局金山分局税政科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主任科员、

副处长,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岗、监事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兼任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

胡伟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

部债券交易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

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兼任深

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7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

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海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公

诉科助理检察员,交银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法律合

规主管,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创新业务部董事副总经理、产品总监,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智能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品牌部总经

理、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党委办公室主任。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总部市场业务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董事总

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徐习佳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指数与多策略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至今任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至今任东方红中证东方红红利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普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投行经理,美国

Towers Watson 资深分析师,兴业全球基金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

理助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

主办人。

戎逸洲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

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福特汉姆大学理学硕士。曾

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张锋先生、委员

纪文静女士、委员蒋蛟龙先生、委员孔令超先生、委员陈觉平先生、委员邓炯鹏先

生。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委

员秦绪文先生、委员苗宇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委员王延飞先生、委员李竞先生。

18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9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20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21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2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

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

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行并行

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基金

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并

制定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二名,包括一名股东监事及一名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依照法

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等。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

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

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产品

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

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

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

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23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

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

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2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中泰证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时间:2001年05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96862.5756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37号

联系人:史恒

电话:0531-6888956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是全国

大型综合类上市券商(股票代码:600918),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设有45家分公

司、284家证券营业部,员工9000多人,控股中泰期货、中泰资本、中泰金融国际、

中泰资管、中泰创投、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参股万家基金,形成了集证券、期货、

基金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证券控股集团。

中泰证券主要经营证券经纪、承销与保荐、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财务顾问、

融资融券、基金与金融产品代销、基金托管、期货介绍等业务。截至目前,中泰证

券服务客户770多万,管理客户资产过万亿元;累计为800多家企业提供股债融资服

务,为企业融资近1.8万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14日,中泰证券托管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共设置了五个业务中

心(产品管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托管服务中心、外包服务中心、营销服务中心)、

四个业务团队(技术支持团队、内控管理团队、研究发展团队和综合管理团队),

部门人员共计100人。其中,主要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环节的是托管服务中心,

托管服务中心目前员工22人,设置了估值核算岗、信息披露岗、投资监督岗、账户

25

管理岗、资金交收岗、投资清算岗等岗位,对重要岗位建立了轮岗与备岗机制。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正式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中

泰证券在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后,稳步有序地开展了基金托管业务,在营业创收

的同时也积累了业务经验,不断完善业务流程,为公募基金托管业务的上线夯实业

务基础,并顺利开展了多只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现托

管产品类型已包括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期货资管、基金专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泰证券托管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针对基金托管

业务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努力防范和化解托管

业务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泰证券托管部的组织结构设置遵循

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进行业

务操作。主要采取以下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完善的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对托管业务各个方面的业务规范及业务流

程进行了明确,确保业务开展有章可循,确保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控制机制,确保托管业务与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

券做市、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产品销售、另类投资等可能存在利益冲

突业务之间在机构、人员、信息、资金、账户、核算等方面相互独立,隔离业务风

险,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3、托管业务核心业务运作区域、综合办公区域之间实行物理隔离,通过录音、

录像、门禁等技术手段强化内部控制。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善有效的应急机制。

5、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清晰的报告机制。如出现重大违规、异常紧急

等特殊事件,严格按照中泰证券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处理。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监控机制,中泰证券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

规则及内部制度规定,对托管业务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核、评价。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26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

期纠正,按规定报告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在基金清算和估值核算服务环节,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各项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按规定报告相关

监管机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整改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

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

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

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

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电话:021-53952888

28

传真:021-63326970

联系人:钱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史曼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何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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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7月6日证监许可

[2023]1483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期限

30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

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2023年8月28日(含)至2023年10月9日(含),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相关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

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最低募集

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份。

(九)认购安排

1、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认购金额的限制

31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

业务的,本基金各类份额的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其

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5)如果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

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

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

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

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

32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20%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33

为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50)/1.00=9,906.49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906.49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

情况除外,下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35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7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

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并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

38

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均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39

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

的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40

L<7 日 1.5%

7 日≤L<30 日 0.5%

30 日≤L<365 日 0.25%

L≥365 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 日 1.5%

7 日≤L<30 日 0.5%

L≥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

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50%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如需),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适当开展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的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4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 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005.47份A类基金份额。

42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元,可得到38,461.54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25%=25.4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25.40=10,134.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34.60元。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43

10,109.2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

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

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44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0、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45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

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46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47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法人资格丧失指法人股东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在

法人资格丧失后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或机构;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48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

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

发行的短期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及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同时为实现对标的指数更好地跟踪,本基金将辅以适当的替代性策

49

略调整组合。本基金力争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

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力争降低跟踪误差。

如出现股票停牌、股票流动性较差或其他影响标的指数复制的因素,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

经验判断,以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做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成份股替代等方式对相关指数成份股进行调整。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

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进行债券投资,投资

目的主要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降低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

券定价技术和基本面研究,进行个券选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信用风险、流动性、收益率几方面来考

虑,采用自下而上的项目精选策略,以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或次优级为投资标的,

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根据不同资产支持证

券的基础资产采取适度分散的地区配置和行业配置,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

50

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分析采取内外结合的方

法,以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为主,并结合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报告,

最终得出对每个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总体风险判断。另外,鉴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流

动性通常较差,本基金更倾向于选择久期较短的品种。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结合对

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以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将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8、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将

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的变化。

9、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组合风险收益,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

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

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

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

51

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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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53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4)、(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

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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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是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55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56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5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

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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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债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

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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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60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方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61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62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63

1、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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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6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68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7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同时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

况。

72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73

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4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75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1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

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7、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

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76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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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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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

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下,采取将特定资产予

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

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处置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

值或净值区间,但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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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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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是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

经济运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基

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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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

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本基

金标的指数为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该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100只盈利能力

稳定、盈利超预期且具备高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盈利能

力较为持续的高成长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在选样过程中,剔除了样本空间中

流动性最差的20%的股票,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此外,

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或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这些标的往往存在公开交易市场、具有活

跃的交易特性、估值政策清晰,因此,从投资标的挑选上,流动性有一定保障。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82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

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

83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

时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在赎回时需支付

短期赎回费,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承担更高的投资成本等。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

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

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

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也不作为特定资产

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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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在

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基金

组合的风险也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

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8、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而存在杠杆效应,基金财

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每日无负债结算的制度。若行情朝相反的方

向发展,可导致基金的亏损放大,从而可能造成保证金不足,被要求追加保证金,

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其他风险。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在使用股指期货对

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因股指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指数价差的波动影响基

金套期保值效果的风险。在需要将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时,旧合约的平仓价格与新合

约的开仓价格可能存在价差,本基金面临展期风险。

9、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

生更大的波动,潜在损失可能被放大。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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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交割,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期

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本基金未能在

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将构成

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本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

规定,期货公司有权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

基金承担。

(4)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每日无负债结算的制度。若行情朝相反的方

向发展,可导致基金的亏损放大,从而可能造成保证金不足,被要求追加保证金,

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其他风险。本基金使用国债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使用国债期货对冲

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因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之间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

保值效果的风险。在需要将国债期货合约展期时,由于旧合约的平仓价格与新合约

的开仓价格可能存在价差,本基金面临展期风险。

10、参与股票期权的风险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基金财产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

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时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本基金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

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

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过程中,还面临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

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当市场上的交易量不足或者当没有办法在市场上找到合

理的交易价格时,导致股票期权难以平仓或无法平仓的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

履行合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11、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

险等。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转

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能给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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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利

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收

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

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建

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能保

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

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

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证

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资产

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1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

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退市标

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

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

整体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股票存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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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

法成交的可能;

(4)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

的相似性,因此,本基金所持仓的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生

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等。

13、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

券权益。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

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

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

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差异。同时,存托凭证具有证券交易普遍存在的宏观

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2)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

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发行主体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

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

3)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

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4)若存托凭证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

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

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

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另外若发行人设置投票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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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安排的,投资者投票权利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

大事务的决策。

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

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

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4)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本基

金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致本

基金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定差异。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管制、

注册地法规政策等发生延迟或税费。

5)本基金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

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3)与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外市场的交易时

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

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2)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境外基础证券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

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影响境内存

托凭证价格;因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不同,境内外证券在除权除

息日也可能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境外基础证券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

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

市场的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存托凭证交易价格波动。

4)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现

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14、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 市

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因融资业务的杠杆效应,基金财产可

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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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

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

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

券的市场风险。

1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为主要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因此本基金可能

面临如下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可能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90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包括但不限于: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

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

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

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

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本基金可以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投资组合将相应

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

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人必须承担标的指数变更

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本基金更换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

91

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如发生标的指数个别成份股停牌或交易限制,则组成该指数的成份股可能会发

生改变,该等成份股可能被剔除,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证券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

股。本基金可能因该成份股的交易限制而无法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变动而买

卖或调整基金持有的证券,基金投资组合回报或会因此与标的指数回报发生偏差,

存在跟踪误差偏离较大的风险。

17、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本基金的投资者面临本基金自

动终止的风险。

1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

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

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92

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94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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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6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7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98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99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0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01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102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103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104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

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105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需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

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

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106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107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108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109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110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111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2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杨斌

成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1006

邮政编码:250001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时间:2001年05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3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6,968,625,75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

产品;股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113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事项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

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

发行的短期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及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114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

③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1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⑤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③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

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16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4)、(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第(6)条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

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117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若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

名单,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118

可以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投资额度,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须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相关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制度、投资决策流程。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表面一致性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如果仅因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资料、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造

119

成基金资产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仅因基金管理人提供了虚

假的资料、数据,造成基金资产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直接损失。

(6)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的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

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20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及时完成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复核,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1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下文也称“基金托管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122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

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

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托管账

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123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托管人先行垫付,

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

基金托管账户中扣还基金托管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

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名义在证券经纪机构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并按照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办

理三方存管。在基金运作期间,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变更证

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进行银证转账的操作。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124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

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并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125

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本协议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26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2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或季度末最

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

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三)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对

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客户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

投诉。

128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呼叫热线:400920080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3326981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电子信箱:service@dfham.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0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