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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8-22 06:13:00

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6

十一、基金费用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行为 ......................................... 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3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3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6

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中证东

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详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杨斌

成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1006

邮政编码:250001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时间:2001年05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3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6,968,625,75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股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事项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

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

发行的短期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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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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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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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4、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第6条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

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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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

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若管理人未提供

交易对手名单,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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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订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投资

额度,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制度、投资决策流程。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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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表面一致性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

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如果仅因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资料、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造

成基金资产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仅因基金管理人提供了虚

假的资料、数据,造成基金资产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本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

受的直接损失。

6.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的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

损失。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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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及时完成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复核,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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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下文也称“基金托管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

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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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

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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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

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托管账户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托管人先行垫付,

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

基金托管账户中扣还基金托管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

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名义在证券经纪机构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并按照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办理

三方存管。在基金运作期间,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变更证券

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进行银证转账的操作。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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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

算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

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

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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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应至少包括被授权人

名单、启用日期、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

相应的权限。授权文件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确认无异议后,授权文件自载明的生效时点开

始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并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确认

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纸质指令(如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

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授

权权限以及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按照被

授权人发出的划款指令执行划款。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

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2.指令的确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

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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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文

件及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及其附件等相应文件均只进行表面

一致性的形式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因依据相应文件作出的业务行为后果免责。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

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

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

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

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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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或被授权人员基本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新的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确认无

异议后于授权文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明的生效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点或未载明具体的生效时点的,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确认无异议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新

的授权文件在传真/邮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

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邮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

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邮件扫描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相

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

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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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证券经纪机构负责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

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

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

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基金托管人负责的场外资金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相应的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传真或邮件发送至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基金托管人对上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关交易文件及协议仅进行形式审核。

2、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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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

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

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

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

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

导致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及转换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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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将来与本基金转换

的基金资金交收有变化的,上述安排可相应调整。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0:00之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5:00之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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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八)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九)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

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

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

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

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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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对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

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

的风险控制措施。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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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八)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应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九)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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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编制季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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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参

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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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四)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

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并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本协议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或加盖基金管理

人公章的复印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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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

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

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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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

规定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一方当事人(“违约方”)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守约方

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三)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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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

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

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中国上海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