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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〇二三年第三号)

2023-08-24 10:21:23

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〇二三年第三号)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

年7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75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12月7日正式生效。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

司”)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对基金经理信息进行更新,前述内容更新截止至

2023年8月21日,除上述事项外,调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事宜更新截止至2023年8月21日,其他内容更新截止至2023年6月7日,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中止与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5

第一部分 绪言

《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安达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为富安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睿

成立时间:2011年4月27日

电话:(021)61870999-6210

联系人:宋丽韵

注册资本:8.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544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49%;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6%;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

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5%。注册资本为8.18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五个一级部门,分别是:党建工作部、投资研究部、多资产投资

部、固定收益部、渠道理财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专户理财部、产品创

新部、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和监察

稽核部。党建工作部全面负责公司党务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党员

管理工作。投资研究部根据公司整体投资策略,管理并运作各类权益、量化等金

融产品,分析评估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开展宏观研究、

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量化研究工作,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

积极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协助做好

各项市场营销活动,增强投资者对管理基金的了解。多资产投资部根据公司整体

投资策略,承担公司多类资产产品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计划,确保投资组合的正常

运作;负责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运作;积极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

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配合开展业务培训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固定收益部根据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制定和实施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实

现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负责跟踪和落实基础设施不动产项目筛选、谈

判、尽调、价值评估、交易结构设计、资金对接和投资实施等;开展策略研究和

信用研究工作,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配合完成产品发行路演活动,

满足受众群体的投资诉求,负责监督、指导和执行交易指令,主动向投资经理提

供建设性建议。渠道理财部根据公司整体营销规划,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专户等

产品代销渠道的开拓与维护,代销及营销协议的签署,产品的发行和持续营销工

作;负责公司各类产品的营销策划及实施,为公司投资者做好理财服务;参与组

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机构业务部负责公司

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完成相应的业务销售任务,增进并维护公司与机构客户

业务关系。电子商务部以互联网为依托推广公司品牌,推介并销售公司产品,进

而扩大公司产品规模,提升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专户理财部负责研判行业发展

及监管趋势,拓展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及项目;负责私募项目的设计、筛

选、立项及分析评价,撰写项目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相关报告,落实商业谈判、

合同签约及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框架

下,负责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投资运作;负责私募项目后续管理和风险防范;

开发和维护客户关系,提供持续服务,扩大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规模。产品创

新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提供公司产品策略建议,把握产品设计定位,提出

产品设计思路,建立并完善公司高效产品线,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信息技

术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策略,规划公司信息技术体系架构,构建完善的信息技术

平台;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为公司各项业务的正

常运行、信息的安全保密和企业信息化提供有效的保障。基金事务部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负责基金的财务核算、资产估值、注册登记、资金

清算等相关业务,维护基金交易的正常有序运作。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

略,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拟定、推行、跟踪和

执行效果评估工作;负责公司制度建设、文秘管理、外部联络、内部宣传、信息

调研、行政后勤管理,为公司日常运作、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人力资

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参与制订人力资源战略

规划;负责制定、执行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运作和维护人力资源体系;建

立和完善人才梯队的配置和储备;制定并组织员工培训和开发;组织、实施和监

督各部门的员工绩效管理;宣传、贯彻公司价值理念,组织员工活动,提供员工

帮助,增强组织凝聚力;维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计划财务部负

责公司全面预算的编制、会计核算、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为公司发展和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财

务有关的内控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资产清查,监督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

保证公司自有财产记录准确和安全;并接受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

和公司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的检查。监察稽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司规章

制度的审核,检查、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风险

管理;负责公司专项审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核,保证公

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公司设北京分公司,主要从事基金销售、基

金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23年6月7日,公司总人数93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

91人,其中74.2%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张睿女士,1977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闽发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兼上海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总

部、业务二部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董事长:

杜文毅先生,1963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南

京交通学校财会教研室工作,江苏交通规划设计院计划财务室副主任、主任,江

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

副处长、处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管理部部长,江苏交通控股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

司监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

委委员,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跃进汽车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省

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董事:

王胜先生,196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南京证券公司新华路营

业部业务员,南京证券连云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南京证券南京新华

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证券营销管理总部部门总经理,南京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

部部门总经理,南京证券宁夏分公司公司业务总监、分公司总经理,南京证券经

纪业务管理总部公司业务总监、部门总经理,南京证券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总监、

部门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凡先生,1988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级会计师。历任江苏丰泽土畜

产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助理,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助理主管、

财务主管,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

部部长助理。现任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管理部副部长,兼任南京河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南京奥体建

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南京滨江公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紫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金领千先生,197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存管中

心主办会计、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总监;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任富安达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吴战峰先生,1968 年 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大投资公司投资部经

理,平安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招商证券研发中心高级分析师,国信证券研

究所首席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高级组合经理,国泰基金基金经理,天治基金总

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监、富安达优

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长三角区域主题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成长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稳健配

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独立董事:

赵顺龙先生,196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历任南京

化工学院社科部教师,南京化工大学社科系教师,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

商管理系副主任、副教授,南京工业大学(原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现任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兼任江苏省创新科技协

会会长。

刘健先生, 195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律师。历任南京绵

织厂劳动干事、人事负责人,南京内燃机配件五厂党务、人事负责人,南京大量

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

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江涛女士,196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历任深圳

赛格集团市场部外贸业务员,深圳石化集团秘书科长、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招

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总助、北京代表处副主任,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办副主任(主持),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

办主任。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

刘宁女士,196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高级

审计师。历任南京市审计局政财金融审计处科员,金融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

务总监,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兼任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监事:

孙玮先生,198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深

圳市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管理部职员,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职员、副主管、主管、副部长,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发展改革事业部副部长,

企地合作办公室主任,江苏交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云杉清洁能源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有限公

司董事,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发展改革事

业部部长、产业合作部部长、战略规划办公室主任、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智库

理事长,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云杉资本总

经理职责)。

李炜先生,1990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紫金久安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经理,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经理助理,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主管。现任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资产部主管,兼

任南京河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黄懿稚女士,197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金新信托上海

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主管,民安证券上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富安达基金筹备组人力资源负责人,富

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部门经理,部门副总监(主持工作)。现

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戚明龙先生,197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上海

南车站路营业部市场部副经理、南京云南北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现任富安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兼党建工作部总监。

孙丽女士,1986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公司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岗,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审计技术部审计师,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经理,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内审经理、合规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筹)投资监督岗(借调)。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助理(主持工作)。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

王胜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副总经理:

沈伟青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南京市证券公司上海长宁支路营业

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员工、交易部经理,西北证

券托管组银川福州南街证券营业部托管小组成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吉

祥商城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李理想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法务,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

监,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兼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首席信息官:

孙爱民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南京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程师、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IT工程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路营业部

IT工程师,富安达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红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齐鲁证券研究所分析师;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管部分析师;东海基金投资部研究部负责人、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

经理。2022年加入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风控经理。现任投资

研究部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任富安达科技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

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长三角区域主题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路旭先生,2021年7月29日至2023年8月21日管理本基金。

毛矛先生,2016年12月7日至2020年8月10日管理本基金。

朱义女士,2018年11月30日至2022年7月5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胜(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吴战峰(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李理想(督察长)、李守峰(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部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孙绍冰(投资研究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纪青(投资研究部指数

与量化投资部副经理、基金经理)、栾庆帅(基金经理)、路旭(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总监:吴战峰(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胜(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赵恒毅(固定收益部总监)

成员:李理想(督察长)、康佳燕(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郑良

海(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赵恒毅(固定收益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各项业务和各个岗位,渗透业务的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

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

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①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

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

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

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定期对

员工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

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

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3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65万亿元。2023年一季

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3.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

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

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

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

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

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

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

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

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

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

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

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31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

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

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电话:(021)61870808

传真:(021)61601555

联系人:宋丽韵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

2、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1803室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6)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晖

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

(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95551

网址: chinastock.com.cn

(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电 话: 95511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9)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3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电话: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3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95510

传真:010-85632773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3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ijijin.com.cn/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95733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toutoujinrong.com

(4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2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4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站:http://www.zscffund.com/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 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www.licaike.com/

(4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4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4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5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51)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20号楼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s://www.yilucaifu.com/

(5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5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332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5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5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5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37-38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xzsec.com/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010-83275199

网址:www.xinlande.com.cn

(6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6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64)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6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6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B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6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69)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客服热线: 4006997719

公司网站:www.xiquefund.com

(7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

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热线: 400-080-3388

公司网站: www.puyiwm.com

(7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一号楼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站:https://kenterui.jd.com/

(7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05、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95183

网址:https://caifu.yixin.com

(7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7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5)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ppwfund.com

(7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77)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021-60608983

网址:http://www.ajcf.com.cn

(7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7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http://www.zocaifu.com/

(8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 B3-11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张开兴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s://www.jfzfund.com/

(8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热线: 4000048821

公司网站:www.taixincf.com

(8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热线:95505-4

公司网站: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8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84)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5)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客服电话:400-612-3303

公司网址:https://www.yitsai.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睿

电话:(021)61870999-3618

传真:(021)021-61065222

联系人:王雪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罗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75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308

户,总销售金额353,954,830.67元人民币,净认购金额350,703,184.13元人民

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43,989.46元人民币。上述

资金已于2016年12月0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行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350,703,184.13份,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43,989.46份,两项合计共350,747,173.59份基金份额,已全

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年

12月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1月1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个交易账户单笔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下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2、直销机构的每个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最低追

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3、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个交易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元。

4、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

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有持续有效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

予以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

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

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

入基金财产。

表3: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计算举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 = 9,852.22/1.010 = 9,754.67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0

元,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且不足1年,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0.5%=50.5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50.5=10,049.50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除外),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于以科技进

步、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等经济发展新动力驱动的高速成长企业,充分把握新经

济周期下科技进步、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

于新动力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力图挖掘以科技进步、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等经济增长新动力驱动

成长的优质企业,并对其进行积极的投资,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上

市公司高速成长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形势,

国内经济情况及经济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资金供求关系和市场估值的分

析,结合FED模型,对未来一定时期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变化趋势做出预测,

并据此适时动态的调整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

时结合富安达择时量化模型,辅助判断大类资产配置及权益类资产仓位。一般

情况下,本基金将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以科技进步、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等

经济发展新动力驱动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等证券,当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加大时,本基金将对相关证券资产的配置比例做出适时调整。

2、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1)新动力主题的界定

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人口结构、资源条

件、环境条件等关键因素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未来中国经济的增

长方式产生着深远影响。中国经济正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出现了明显的不同以往的特征,这也意味着中国经济正在进入一个新阶段、新

常态。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为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寻找新的经济

发展驱动因素,以新的发展动力引领经济发展。本基金对于新动力主题的界定

涵盖科技进步、产业创新以及转型升级三个维度。

1)科技进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本基金通过对新技术成

果进行综合分析,深入挖掘其蕴含的价值潜力。并且考虑到该科技成果对上下

游产业链的带动性,选择受益行业作为配置方向。

2)产业创新

本基金所指的产业创新是指在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产业部门在科研、

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商业模式、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和发展。当前

我国的产业创新主要覆盖以下几个行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

另外,产业创新的范畴并不是固定的,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科研、技

术、工艺、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管理以及国家政策的发展和变化情况等因

素,对产业创新覆盖的行业范围进行跟踪和调整。不断纳入符合条件的新行

业,同时剔除不再符合条件的行业。

3)转型升级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升级是指伴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生产方式的调

整,消费服务领域和传统行业会迎来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投资机会。包括

医疗、食品、金融保险、娱乐等为代表的消费服务性行业将成为带动经济增长

的新亮点,同时,经济转型使得传统行业面临着新的竞争格局,传统产业迫切

需要摆脱对消耗自然资源和低成本发展路径的依赖,向智能和环保的方向转

型。行业中优势企业将通过技术升级和优化资源配置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断

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盈利能力,持续受益于转型升级所带来的红利。

(2)个股选择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中

符合新动力主题的上市公司,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策略精选具备

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个股。

1)定性分析

在识别新动力主题相关行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基金管理

人以下分析标准的公司。

A、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发展的战略方向,同时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

竞争优势

B、公司所在行业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

C、公司所在行业竞争格局良好

D、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E、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企业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和

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优势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能力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销率(PS)、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和总市值等;

(3)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本基金在新动力主题识别、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基础上进行股票组合的

构建。当公司不再符合本基金定义的条件,或行业、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

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宏观情况及利率政策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

的策略构造组合。

(1)以久期策略为债券投资组合的核心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变量的分析,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趋势变化,据此确定

债券组合的整体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结合收益率曲线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采用集中策

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确定

长、中、短期债券投资比例;

(3)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

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综合曲线收益率估值,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

依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

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

益。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可转债来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基金投资的可转债

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

积极管理策略,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

趋势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

因此,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

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

头股票资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

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

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

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

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通过空头部分

的优化创造额外收益。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

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

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

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

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

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

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

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

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

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研究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提供包

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

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的绩效

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

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

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

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

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

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1)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

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

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

的依据。

3)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

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

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40%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区间为0%-95%,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以产业创新、

科技进步和转型升级等经济增长新动力驱动的高速成长企业为主,同时兼顾本基

金的灵活配置属性,取6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所代表的权重,40%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对应的权重。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是选择沪深市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100家新兴产业公司

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市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该指数成份股集中于新能

源、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动汽车等新兴行业,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

济效益。该指数与本基金拟投资的股票标的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

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债券类证

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较强的权威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

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有更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新动力主题相关

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2)、(23)、(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357,353.33 87.06

其中:股票 9,357,353.33 87.0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71,554.07 12.76

8 其他资产 19,726.19 0.18

9 合计 10,748,633.59 100.00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736,808.13 83.5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0,304.00 0.4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70,241.20 5.4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357,353.33 89.48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1155 海力风电 6,200 527,000.00 5.04

2 300750 宁德时代 1,200 487,260.00 4.66

3 300274 阳光电源 4,300 450,898.00 4.31

4 002129 TCL中环 7,000 339,220.00 3.24

5 600481 双良节能 21,300 334,197.00 3.20

6 601865 福莱特 9,500 325,945.00 3.12

7 300068 南都电源 13,600 314,568.00 3.01

8 688516 奥特维 1,709 312,456.47 2.99

9 600580 卧龙电驱 24,400 308,172.00 2.95

10 603688 石英股份 2,400 296,352.00 2.8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752.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73.3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9,726.1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2月7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12月7日(合同生效日)-2016年12月31日 0.14% 0.01% -2.79% 0.63% 2.93% -0.62%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32.73% 0.57% 6.05% 0.52% 26.68% 0.05%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9.73% 1.37% -16.61% 0.89% -3.12% 0.48%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8.35% 1.12% 21.84% 0.85% 16.51% 0.27%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35.49% 1.68% 28.64% 1.03% 6.85% 0.65%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40% 1.87% 5.56% 0.85% -8.96% 1.02%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32.78% 2.16% -16.53% 0.89% -16.25% 1.27%

2016年12月7日(合同生效日)-2023年3月31日 19.70% 1.53% 23.43% 0.84% -3.73% 0.69%

注:①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0%×中证新兴产业指数+40%×中债总指数,

②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指数按照构建公式每交易日进行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

Return t =60%×[中证新兴产业指数t /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t-1)-1]+40%×[中债总

指数t / 中债总指数(t-1)-1]

Benchmark t =(1+Return t)×Benchmark(t-1)

其中,t =1,2,3,…T,T 表示时间截至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12月7日-2023年3月31日)

注:根据《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

期为6个月,建仓截止日为2017年6月7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银行存款、证券等账户开立、维护的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以及其它风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

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对像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

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基金

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

符合《流动性风险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中“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4、本基金特定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主题投资类混合型基金,存在主题轮动风险,即集中投资于目标主

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6、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

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

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中止与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5)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

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银行存款、证券等账户开立、维护的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于以科技进

步、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等经济发展新动力驱动的高速成长企业,充分把握新经

济周期下科技进步、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

于新动力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新动力主题相关

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2)、(23)、(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蒋晓刚

成立日期:2011年4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8.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富安达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

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

于新动力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新动力

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2、12、23、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释义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

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

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7)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每月/每季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

形式对账单。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得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五、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等服务。

七、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富安达公司将以电子形

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八、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630-6999(免

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九、基金管理人个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看基金管理

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十、投资人投诉与建议

如果投资人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过短信、信函、客服热线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及时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2-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400-630-6999(免长途)

客服电子邮件:service@fadfunds.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楼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12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adfunds.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二)《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