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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08-25 06:37:18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及《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自2023年8月28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代码为019267。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形成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其中场内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本公司,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或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释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6.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7.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6.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或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的C类基金份额

47.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

4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者公司,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如有),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可根据登记机构、申购赎回方式及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者公司,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中的场内份额已于2012年6月28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如无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均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中的场内份额。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且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且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的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且投资者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且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的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不少于25%部分应归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买入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统。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该类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此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目前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新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目前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新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临时报告与公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临时报告与公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