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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8-26 06:37:20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五、基金备案.......................................................................................................................................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3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4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5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6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40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1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42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45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4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4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6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8

二十六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59

一、前言

(一)订立《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海富通精

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外办理开放

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

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最大化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

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

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

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满7日或以上的,赎回费中不

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换申请(转换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换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

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

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

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

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

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21年8月21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

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方向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50%-80%,债券投资 20%-50%,权证投资 0-3%;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过严格筛选、符合本基

金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上市公司,这部分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投

资对象;第二类是公司现状不理想但基本面将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这些都尚

未充分反映在股价中的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征得有关监

管机构许可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投资理念

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转

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的早期阶段,

市场成熟度和有效性较低,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有待发

掘。本基金将依托国际专业研究支持平台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深入把握世界

经济和行业周期及国内经济、行业背景与变革、企业微观运行等因素,通过走访

企业,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风险,精选证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以控制或

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

积极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适度主动地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精选证券策略

(1)精选股票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实

证分析,建立了精选股票分析决策支持系统,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从定价指标(“向后看”)和盈利预测指标(“向前看”)两个方面,

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和控制风险,积极主动精

选个股。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2)精选债券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和债券

回购等。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

发现为基础,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

券组合。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股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China A 指数,债券

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China A 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 MSCI China A 指数: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中国 A 股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引述 MSCI China A 指数和上

证国债指数符合下列条件:

1、 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2、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 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 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度适中的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8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

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

权证的百分之十。

(7) 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除了遵守上述已有投资比例

限制外,还将遵守下述有关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

10%。

b)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

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第(8)、(9)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

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

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

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

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不含本数)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 12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可以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为基金份额。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六)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

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也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本

基金合同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二十六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

人组成。

1、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应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

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

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

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6、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8、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

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也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本基

金合同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