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23-09-08 06:44:44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3

十一、基金费用 .................................................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0

十五、禁止行为 .................................................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十七、违约责任 .................................................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0

二十、其他事项 ................................................. 5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2

鉴于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国联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联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联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

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

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02-0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1层

邮政编码:100102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18号3楼

邮政编码:200025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8220.792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国联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联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国联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

始履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

过397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7)流

通受限证券;(8)权证;(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 、(17)、(18)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应每半年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交易对手名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

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投

资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

收汇划费)。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

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进行一级

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立基金托管专

户的网上银行业务办理资金汇划业务。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

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

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

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

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托管

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

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基金管理人

发出授权通知后,应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

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

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

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

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

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

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约定的,如交易未生效,则暂缓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

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

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

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

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以传真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管传真件。如果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不一致,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

利和义务,并通知基金托管人选择或增减的证券经营机构名单、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

协议正本送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单元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

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

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基金托管人为履

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代理基金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

算业务,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发现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向

中登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司,

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

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

或资金。否则,中登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

不足部分中登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4、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

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5、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的规定配合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开立

的备付金账户实行预交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

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

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

同时基金管理人承诺,当基金管理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买入大宗交易时,最晚

于当日15:30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基金托管人所有直接托管的产品均

统一使用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清算场内资金,基金托管人有权根

据中登的结算制度和当日场内资金的净收付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存放中登备

付金头寸。

6、根据中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

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

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

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的结算

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

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

金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交易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交易日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交易日对账一次。

(四)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

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

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银行间回购到期付

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

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2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到基金托

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指令后,正常情况下,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在最晚不迟于T+1 日16:00 前进行划付。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正常情况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后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以书面或邮件通知基

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小时发

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

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

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务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按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三)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4%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C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

基金份额升级为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

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1)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书面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

履行披露义务。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基金合同所述任何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

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

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

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