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国联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9-08 06:44:44

国联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08月30日

送出日期:2023年09月0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联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基金代码 003081

下属基金简称 国联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A 下属基金代码 003081

基金管理人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2月27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朱柏蓉 2019年01月30日 2013年07月22日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投资范围 标的指数: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券及其备选成分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逆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4.债券回购策略 5.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0≤M<100万 0.40%

100万≤M<200万 0.20%

2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0天≤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10%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0.01%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1)标的指数的风险。A)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标的指

数成分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B)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

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而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时,上海清算所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

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C)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标的指数停止编制,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和调

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标的指数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

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最优复制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

券构成为基础,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

动性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取整和替代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当

预期成份券发生调整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市场流动性不

足时,或因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影响跟踪标的指数效果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构建替代组合。由于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市场流动性、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组合中个券权重和券种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券种间将存

在差异。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0%,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3%。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2)本基

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参与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三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

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3)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

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

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

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4)成份券违约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当标的指数

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时,可能出现导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2、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购买力风险、(5)

其他风险。3、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1)基金管理风险、(2)管理风险、(3)交易风险、(4)流动性风险、

(5)运营风险、(6)道德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