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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23-09-08 06:45:28

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7

七、 基金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九、 基金收益分配............................................................................................ 31

十、 基金信息披露............................................................................................ 33

十一、 基金费用................................................................................................ 35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8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9

十五、 禁止行为................................................................................................ 40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十七、 违约责任................................................................................................ 43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6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47

二十、 其他事项................................................................................................ 48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48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02-0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国联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

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

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

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

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2)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10)、18)、19)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

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绝

执行相关结算事宜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

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

关规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

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

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

割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

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应每

半年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交易对手名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百份/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

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保存基金托管业务记录/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

查。

(二)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

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

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

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

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

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收银行汇划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达到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

保管职责。

(三)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权证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 定期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七) 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

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

份,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务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指令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应的权限。基金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以上的有权

发送指令人员。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通知原件后以回函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 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证券交割等书面文书,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债券成

交通知单、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证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或证券交

割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应加盖在基金托管人处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

人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

(三)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

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字后,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

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3)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在业务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

以更改或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

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成交单及时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

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

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且按照托管协议约定

的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

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由资产管理人

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3)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

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

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采取相应措施。

4.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无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改正后重新

发送。对于错误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五) 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不论交易是否生效,均不予

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或结

算备付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

头寸场外交易资金清算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

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

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 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应

以传真的方式将授权变更文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通过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姓名、权限、联系方

式、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授权变更文件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方式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知基

金管理人。

七、基金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

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

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

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

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

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场内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头寸不足,基金

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

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汇款的质押权。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质押券进行

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

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按日进行资金记录的核

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资金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记录完全一致。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办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A类份额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

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1日16:00前,登记机构应将A类份额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

金托管人在登记机构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

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A类份额赎回资金

1、T+1日10: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1日10:00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1日15:00前划往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六)B类和C类份额申购赎回资金

B类和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资金轧差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15: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或任一类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

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A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每百份A类基金份额的日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每万份B类/C类基金份额的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A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

日A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A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

份额。

B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B类/C类基金份额已实现

收益/当日B类/C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

??77??R????i

7日年化收益率=1??1?100%???????

10000 ??i?1????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或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

/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六)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财务数据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

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公告。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A类基金份额的红利再投资记入投

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

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利随本清”。根据每日基金收益

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

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

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

例扣除。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按日支付”的原

则。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支付。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5、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6、投资人卖出部分A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卖出全

部A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投资人当日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A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

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

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募集信息、运作信息、定

期报告、临时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4、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第二十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率为0.01%,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别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该类别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别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四)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及基金销

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经公告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本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

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安全、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

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

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

自所保管的基金档案应尽相应的保密义务。

本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全部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

行。

(二)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本协议当事人利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

活动;

(三)基金托管人擅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B类基金份

额、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托管协议或履行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托管协议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没有义务为另一方的承担连带责任;因共同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开立本基金银行结算账户的商业

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

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三)本托管协议一方违反本托管协议给协议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违约方应赔偿由此发生的

所有成本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一

方违约后,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中国证监会报告。

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

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授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

或超越权限,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

因此免除。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

印鉴的表面形式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此免除。基金托管

人已从表面形式上进行审慎审查而未发现异常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4、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有效的投

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

的基金份额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但是,在发生基金份额款项未能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的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存在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

下面情况确定:分配方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金

托管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

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基金管理人对其违约行为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

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详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