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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09-09 11:00:5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1,865,724.24 3.83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59,261.41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782.86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229,858.00 0.85

S 综合 2,654,540.00 0.24

合计 817,746,092.96 7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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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408 三环集团 1,406,100 41,269,035.00 3.78

2 600529 山东药玻 1,058,700 28,817,814.00 2.64

3 300384 三联虹普 1,686,500 28,653,635.00 2.62

4 600426 华鲁恒升 929,700 28,476,711.00 2.61

5 002841 视源股份 426,000 28,473,840.00 2.61

6 600519 贵州茅台 15,900 26,886,900.00 2.46

7 600309 万华化学 298,300 26,202,672.00 2.40

8 600885 宏发股份 766,000 24,397,100.00 2.23

9 600298 安琪酵母 614,300 22,243,803.00 2.04

10 603225 新凤鸣 1,940,600 21,443,630.00 1.9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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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

年11月20日曾受到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公开处罚。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12月7日曾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公开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9,501.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021,994.4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26,097.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367,592.9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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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份额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7月9日,C类份额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6

月10日。截止2023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4.7.9~2004.12.31 -1.12% 0.62% -7.38% 0.84% 6.26% -0.22%

2005.1.1~2005.12.31 5.70% 1.04% -5.69% 0.96% 11.39% 0.08%

2006.1.1~2006.12.31 159.88% 1.49% 77.44% 0.99% 82.44% 0.50%

2007.1.1~2007.12.31 119.06% 2.13% 96.39% 1.62% 22.67% 0.51%

2008.1.1~2008.12.31 -48.44% 2.02% -48.28% 2.07% -0.16% -0.05%

2009.1.1~2009.12.31 71.09% 1.80% 62.24% 1.44% 8.85% 0.36%

2010.1.1~2010.12.31 12.73% 1.43% -3.91% 1.09% 16.64% 0.34%

2011.1.1~2011.12.31 -23.99% 1.16% -18.12% 0.91% -5.87% 0.25%

2012.1.1~2012.12.31 2.12% 1.12% 5.61% 0.91% -3.49% 0.21%

2013.1.1~2013.12.31 20.27% 1.43% -3.10% 0.95% 23.37% 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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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14.12.31 9.76% 1.33% 34.25% 0.82% -24.49% 0.51%

2015.1.1~2015.12.31 12.47% 2.63% 10.94% 1.71% 1.53% 0.92%

2016.1.1~2016.12.31 -30.12% 1.78% -9.44% 1.01% -20.68% 0.77%

2017.1.1~2017.12.31 24.68% 0.97% 10.85% 0.45% 13.83% 0.52%

2018.1.1~2018.12.31 -25.38% 1.38% -17.42% 0.92% -7.96% 0.46%

2019.1.1~2019.12.31 59.03% 1.34% 25.18% 0.86% 33.85% 0.48%

2020.1.1~2020.12.31 91.67% 1.57% 18.02% 0.99% 73.65% 0.58%

2021.1.1~2021.12.31 9.75% 1.73% 1.04% 0.78% 8.71% 0.95%

2022.1.1~2022.12.31 -14.51% 1.32% -13.93% 0.90% -0.58% 0.42%

2023.1.1~2023.6.30 2.40% 0.82% -0.43% 0.54% 2.83% 0.28%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23.6.30 1,198.56% 1.57% 224.81% 1.13% 973.75% 0.44%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1.1~2022.12.31 0.12% 1.09% -3.75% 0.76% 3.87% 0.33%

2023.1.1~2023.6.30 2.20% 0.82% -0.43% 0.54% 2.63% 0.28%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23.6.30 2.32% 0.98% -4.16% 0.67% 6.48% 0.31%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0%×富时中国A6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国债

总指数(财富)。

富时中国A600指数是富时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总市

值最大的600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债国债总指数(财富)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中国国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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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该指数系基于全市场角度编制的指数,价格选取上更侧重于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样广泛,全面而细致反映债券市场变动。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

史走势对比图(2004年7月9日-2023年6月30日)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A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C

注:本基金A类份额成立于2004年7月9日,C类份额成立于2022年6月10日。本

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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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财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以本基

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本基金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帐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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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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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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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

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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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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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运用本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本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

配四次;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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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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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复核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有关法律及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列支。

5、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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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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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的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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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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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申请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公开行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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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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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行业选择风险:本基金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投资,如果出现行业背

景发生较大变化与行业趋势变化预测产生较大差异,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而产生风险。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

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

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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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

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

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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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

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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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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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

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承担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

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和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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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

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1)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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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

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其

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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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

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

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

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

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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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

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间转换

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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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

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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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6、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

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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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20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

会召开日前15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规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

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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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特别决议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特

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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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指定媒介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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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

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5、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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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

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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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和有关

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契约》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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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

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

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

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

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

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5、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包括以

下事项:

1)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的

股票合并计算。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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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

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

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

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

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

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

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

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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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

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

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

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

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

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契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

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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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

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

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生效。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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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 /010-66555662或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

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与金融市场统一门户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

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2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武汉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停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

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变更的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5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公告》。

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4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4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4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1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4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4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4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5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5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6月17日发布《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5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6月1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备查文件第6项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