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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并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09-11 09:05:52

关于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调整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并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升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将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调整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订《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9月11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调整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相关工作。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调整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调整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调整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根据事实性信息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

(一)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证券经纪 机构的固有 财产。

(三)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 方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

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 基

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

开立、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三)基金证券 账户和证 券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 理

2.基金证券账 户和证券 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和 证券资金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 业 务

以外 的活动。 本基 金通过证 券经纪机构 进行的交 易由证券经 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 算。

4.基金管理人 以本基金 名义在基金 管理人选择 的证券经 纪机构营业 网点开立 证券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相 关证券资 金账户,并按 照该证券 经纪机构开 户的流程 和要求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相关协 议。

5.交易所证券 交易资金 采用第三方 存 管 模 式 ,即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全 额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证 券

资金账 户中,场内的 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 人所选择的 证券经纪 机构负责。基 金托管人 不负责办理 场内的证

券交易资金 清算,也不 负责保管证 券资金账户 内存放的 资金。

6.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 的规定执行 。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及 执行

(二)指令的内 容

投资指令是 在管理基 金财产时,基 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交 易 成 交 单 、交 易 指 令 及 资 金 划 拨 类 指 令 (以 下 简

称“指令 ”)。 指令应加盖 预留印鉴 并由被授权 人签章。 基 金管理人发 给基金托 管人的资金 划拨类指 令应写明款 项事

由、时间、金额 、出款和收 款账户信息 等,由于基金 管理人投 资指令要素 不全导致 资金未能 及 时 成 功 划 付 所 造 成 的 损

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

(二)指令的内 容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 金财产开展 场内证券交 易时, 基金 管理人通过 基金托管 账户与证券 资金账户 已建立的 第 三 方

存管 系统在基金 托管账户 与证券资金 账户之间 划款,即银证 互转。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 金财产开展 场外交易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场 外交易资 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付 款指令,基 金 托 管

人执 行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 往来等有关 事项。基金 管理人发给 基金托管 人的资金划 拨类指令 应

写明款项事 由、时间、金 额、出款和收 款账户信息 等,由于基 金管理人投 资指令要 素不全导致 资金未能 及时 成 功 划 付

所造成 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应设计选 择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 序, 并按照 有关合同和 规 定 行 使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权

利而 应承担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选择 经纪商及 投资标的等 。 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 营

机构,使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 托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将交易 单元租用协 议 及 相 关 文 件 及 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申 请 接 收 结 算 数 据 。

交 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 营机构交 付。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有关规定,在 基金的中 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 将所

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 通过该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买 卖 证 券 的 成 交 量 、回 购 成 交 量 和 支 付 的 佣 金 等 予 以 披 露 ,

并将该 等情况及基 金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应制定选 择的标准和 程序,并负责 选择代理 本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 券经纪机构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 托 管

人及 证券经纪机 构签订本 基金的证券 经纪服务 协议,就基金 参 与 场 内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等 具 体 事 项 另 行 签 订 协 议 ,并

按法律法规 要求在法 定信息披露 报告中披 露有关内容 。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 本基金财 产的佣金费 率等基本 信 息 以

及变 更情况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投资 证券后的 清算交收安 排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委托 财产场内清 算交收及 相关风险控 制方面的 职责按照《托 管银 行 资 金 结 算 规 定 》的 要

求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措施,确保 在 T 日日终有 足够的资 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的 资金结算 。 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 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资 产管理人应 在 T+1 日 15:00 前补 足透

支款项,确保 资金清算 。 如果未遵循 上述规定备 足资金头 寸,影响资产 的清算交 收及托管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 之间的一级 清算,由此 给本委托财 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二)基金投资 证券后的 清算交收安 排

基金投资于 所有场内 交易的清算 交割,由基金 管理人选 择的证券经 纪机构根 据相关登记 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则 办 理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以 及被选择的 证券经纪 机构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 业务规则 , 签订证券经 纪 服 务 协

议 ,用以具体明 确三方在 本基金参与 场内证券买 卖中各类 证券交 易 、证 券 交 收 及 相 关 资 金 交 收 、交 易 数 据 传 输 及 接

收过程、证 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 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 场外买卖证 券的清算交 收, 场外资 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场 外交易划 款 指 令

具体 办理。 对基金 管理人的 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 无误后应 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 得延误。 如因 基金托管

人的自身原 因在清算 上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调整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htamc.com.cn

  客服电话:4001-666-916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并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