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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09-13 06:55:15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9月19日起对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包括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美元现钞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设置美元现钞基金份额。

  以上五类基金份额类别(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代码如下: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050030、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050202、A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050203、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019480、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019481。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2)基金费率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但相关费率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包含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下同)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包含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图表: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

金额(M)(人民币)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图表:本基金A类美元基金份额(包括美元现汇、美元现钞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

金额(M)(美元) 申购费率

M<20万 0.80%

20万≤M<60万 0.50%

60万≤M<100万 0.30%

M≥100万 每笔200美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高于5%。具体如下表所示:

  图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包括人民币份额、美元现汇份额、美元现钞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间(Y) 费率

Y<7天 1.50%

7天≤Y<1年 1.20%

1年≤Y<2年 0.80%

2年≤Y<3年 0.50%

Y≥3年 0.00%

  图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包括人民币份额、美元现汇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间(Y) 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30%

30天≤Y<90天 0.10%

Y≥90天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7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率(年费率) 0.8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25%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30%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首次/追加申购 销售机构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C类人民币基金份

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

额/C类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

A类美元现钞基金份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元 10美元 10美元

直销机构 1元 10美元 10美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元 10美元 10美元

直销机构 1元 10美元 10美元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按交易账户统

计)

10份(按交易账户统

计)

10份(按交易账户统

计)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其他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修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质利益,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生效,并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2、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释义

增加: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

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

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 以人民币计

价并进行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基金份

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

元基金份额(包括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美元现钞基金份

额)。 C类基金份额不设置美元现钞基金份额。

以上五类基金份额类别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C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合并投资运作,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别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

额,并分别设置代码。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

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

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

通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如外管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

术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

况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设置、 或者停止

现有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该等事项无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上述变更相关的业务规

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

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

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

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

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包括美

元现汇基金份额、 美元现钞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不设置美元现钞基金份额。

以上五类基金份额类别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C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合并投资运作,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

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

关公告中列明。

未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为

本基金增设C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或其他外币种类的

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

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如果

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

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

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

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如果本基金

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且注册

登记机构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2、T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

在T+2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 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估

值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人民币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或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3、T日的美元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在T+2日内公告。 T日的美元份额净

值为T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美元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也可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美元份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

提前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2、T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

T+2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

估值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人民币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净值

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3、T日的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T+2日内公告。 T日的美元基金份

额净值为T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也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美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

提前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5%。

7、美元申购、赎回费率应参照人民币申购费率

制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任意一类基金

份额进行费率优惠,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披露。

(七)申购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7、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费率应参照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制定。 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任意一类基金份额进行费率优

惠,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六、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

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

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

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

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方法进行计算;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5)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

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八、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十四、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

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以公布,如因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错误,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

额余额的合计数; 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

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估值汇率选择参考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

规定的第6项。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

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如因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错误,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

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 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

各类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净

值以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计算日的

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估值汇率选择参考本条第(四)款

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

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如采用本合同或托管协议中估值方法进行处

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

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

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

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

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 且造成投资者

损失的, 双方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

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

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的过错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

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

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

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经纪商或交易对家未

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但该第三方是由

基金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

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

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如采用本合同或托管协议中估值方法进行处

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

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

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

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

方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

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

过错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

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

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

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数

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经纪商或交易对家未能及

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

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

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但该第三方是由基金托管人委托

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

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5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

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六、 基

金 收 益

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

币, 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其相应币

种; 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

份额的净值。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人民币份额面值; 对于外币份额, 由于汇率因素影

响, 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

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

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其相应币种;不

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6、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

率因素影响, 存在收益分配后各类外币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0.5%;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容

附件2:《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一、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

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托 管

人 承 担

的 受 托

人 职 责

和 托 管

职责

(一)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在符合《试

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下授权境外托管人代

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

托人职责: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一)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在符合《试行

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下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

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

人职责:

5、确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九、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

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外币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

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

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

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

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

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

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

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 且造成投资者

损失的, 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

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的过错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

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

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

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经纪商或交易对家未

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但该第三方是由

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

向差错方追偿。

13)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

资产值。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 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

币种各类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美元等外币基金份

额净值以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计算

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5、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

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

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

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

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

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

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

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

过错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

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

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

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数

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经纪商或交易对家未能及

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

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

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

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 金

收 益 分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

币, 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其相应币

种; 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

份额的净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人民币份额面值; 对于外币份额, 由于汇率因素影

响, 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

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

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其相应币种;不

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

日;

6、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

率因素影响, 存在收益分配后各类外币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5、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情况。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

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

5、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况。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

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

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十二、 基

金费用

(三)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

前予以披露。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

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