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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3-09-13 07:4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3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44694080.25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8月2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85954299.00份)的52.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XX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3年9月1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万元,合计3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9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上述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一)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对于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取消《基金合同》自动清盘条款

  删除“《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3、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超过90%”。

  (三)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取消“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相关安排。

  取消“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的分红安排。

  (四)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更新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描述等。

  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决议生效公告之日披露修订后的《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于2023年9月13日起生效,原法律文件于同日起失效。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届时将根据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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