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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通远见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09-15 06:42:16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升融通远见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融通远见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经融通远见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融通远见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9月18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增加:

(四)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第三方存管银行,本基金第三方存管账户即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增加:

(六)基金证券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客户交易结算签约手续。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将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基金托管人留存。基金管理人对证券资金账户不设置每笔汇划资金上限和当日累计汇划资金上限。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划拨的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本基金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由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T+0交收的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并进行电话确认。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指令的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如基金资金头寸不足,基金托管人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资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如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执行时间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补足资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特别地,对于已达成的非RTGST+0场内交易,账户余额充足时,基金托管人可根据中登数据直接处理,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基金管理人需在当日16:00之前补足资金,否则造成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其中银证转账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4:00),并进行电话确认。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指令的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如基金资金头寸不足,基金托管人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资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如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执行时间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补足资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情况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0: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2)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收

本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财产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2)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更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网站(www.rtfund.com)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基金合同》、《融通远见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可以登录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