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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销售对象、限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9-16 07:08:23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9月18日起调整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销售对象及限额,并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销售对象

  自2023年9月18日起,本基金销售对象调整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且销售机构对销售对象的范围在上述基础上予以进一步限定的,其具体销售对象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调整申购业务限额

  自2023年9月18日起,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次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调整销售对象、限额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3、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更新的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4、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095-561)咨询。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