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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欣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3-09-20 07:08:54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永赢欣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永赢欣益一年

基金主代码 00872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8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永赢欣益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永

赢欣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年9月21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9月21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26日,投资者可在本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2023年10月27日起,本基金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直销线上渠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线上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遵循“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本基金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60日 1.50%

Y≥6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遵循“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1)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7层

  联系人:施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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