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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09-20 07:32:23

  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决定转换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9月21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根据事实性信息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对《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订,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临时公告等资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0日

  附件:《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如下:

原 托 管

协 议 涉

及 修 改

章节

原托管协议表述 修订后表述

五、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证

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

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

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

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

5.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

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

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七、交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

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

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

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根据相

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

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

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

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

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七、交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

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

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

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

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

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

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

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

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

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

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

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

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

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 并必须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

(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

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 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

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

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

间。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

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

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

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

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

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

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

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

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

算业务, 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

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