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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9-26 06:10:45

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基金的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6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7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7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8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45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2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 5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1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2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62

一、前言

(一)订立《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对本基金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

进行公告。

(七)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开放式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的行业及公司,力争把握经济

结构调整和消费升级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成功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

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

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销售费率。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予以上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1)-(6)、(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

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

出方进行申报,具体办理方法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

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楼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56】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代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2个工作日内在监督人的监督和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

关的公证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八)表决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任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任

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

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

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任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任

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的行业及公司,力争把握经济结

构调整和消费升级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7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的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人口老龄化、居民收入的提升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将带来居民对于健康和生活

品质的日益关注。受益于此,能够为居民提供有利于提升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的公司将获得持续成长动力。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有利于提升民众健康及生活品质的公司

股票,力争更好的分享公司高成长带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大类资产的配置是从宏观层面出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手段,

综合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景气度、证券市场走势和流动性的综合

分析,积极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影响资产收益的关键驱动因素主要包括基本面和流动性。基本面驱动,主要指在经济周

期和通胀周期影响下,业绩增长、利率环境、通胀预期等因素的变动;流动性驱动主要体现

为货币市场环境变动的影响,具体包括汇率变动、流动性结构变动等。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

益特征的相对变化,本基金将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人类的需求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延长生命长度,提升健康水平;二是拓展生命宽度,

提高生活品质。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居

民的各方面需求将逐步释放,尤其是对于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的要求会逐步提高,由此带来

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增加,并推动提供此类产品和服务的上市公司的快速成长。本基

金将围绕健康生活与品质生活这两大主题,重点关注有利于提升民众健康水平以及物质生活

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行业和个股。

(1)健康品质生活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含健康生活和品质生活这两大主题。健康生活对应的是有利于公众

建立健康体质和生活的行业或公司,如医疗及服务、健康食品、文体产业、户外运动服装及

器械等。品质生活对应的是符合公众消费趋势,建立品质生活的行业和公司,如家电、商贸

零售、旅游、航空、消费电子等。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健康生活和品质生

活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在申银万国23个一级行业中,与提升居民健康与

生活品质主题相关的行业包括餐饮旅游、家用电器、医药生物、房地产、纺织服装、交通运

输、农林牧渔、食品饮料、交运设备、商业贸易、轻工制造、信息服务、公用事业、建筑建

材、金融服务和信息设备,这些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将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对于以上

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如果其中某些细分行业对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具有积极的作

用,符合健康品质生活的投资主题,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和产业升级,居民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满足居民健

康和生活品质需求的行业范围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通过对居民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的跟

踪研究,适时调整健康品质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此外,本基金将对申银万国行业分

类标准进行密切跟踪,若日后该标准有所调整或出现更为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将在

审慎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并重新界定健康品质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

围。

(2)行业配置策略

由于健康品质生活主题覆盖众多子行业,我们将从行业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度、行业竞

争格局等多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价值。

1)行业景气度分析

行业的景气度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自身基本面等多因素的共同影响,

本基金将分析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各行业的影响,并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消费者需求

变化、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判断各个行业的景气度。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景气良好或长

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2)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重点配置处于成长期与成熟期的行业,对处

于幼稚期的行业保持积极跟踪,对处于衰退期的行业则予以回避。部分行业从大类行业看处

于衰退期,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通过创新转型获得新的成长动力,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

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3)行业竞争格局

主要分析行业的产品研发能力和行业进入壁垒,重点关注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较高

的行业进入壁垒的行业。

(3)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充分发挥投研团

队的主动选股能力,紧密围绕健康品质生活的投资主题,精选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具体

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首先,本基金采用主题筛选法,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进行分析,评估其产品和服务

在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与生活品质方面的贡献,对在同行业中表现突出的公司予以重点关

注。

其次,本基金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有机结合,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从公司行业地位、发展战略、核心竞争力、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

评估,挖掘具有较高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最后,本基金将运用不同的股票估值方法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筛选出具有

估值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1)主题筛选

本基金对能够准确把握居民消费趋势,积极提供或致力于开发能满足居民对于高层次

生活需求的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予以关注。在评价一个公司时,本基金将主要考虑以下因

素:

? 公司产品和服务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或益处;

? 公司的业务构成,其中有多大比例的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居民高层次生活需求,

及其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贡献程度;

? 公司对上述业务的投入及发展规划。

2)基本面筛选

? 行业地位评估

通过对公司在细分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竞争优势、盈利能力综合指标等方面的分析,

重点关注在细分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以及预期经过快速成长即将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

? 清晰合理的发展战略

公司的战略目标及产业布局若能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可以支持公司的

持续高速成长。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居民需求变化趋势、产业发展方向和国

家产业政策的上市公司。

? 持续领先的核心竞争优势

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盈利模式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上市公司在行

业内是否具有难以超越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和品牌运营

能力以及积极进取的渠道拓展能力的上市公司。

?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及其经营决策能力、投资效率等方面,判断公司

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公司的持续成

长能够顺利体现为股东的收益。

3)估值优化

为了避免投资于估值过高的公司股票,本基金将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等特

征,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

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

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

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

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

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

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估值策略: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利用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

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

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

(3)久期管理:本基金努力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量化关系,根据未来利率

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通过久期管理,合理配置投资品种。

(4)流动性管理:本基金通过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

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

变现能力。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

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

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

控制。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及其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谨慎投资,以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5%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

最大的 300只 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70%-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

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

权重确定为85%和15%,并用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因此,“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8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5%”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

的行业和公司,属于主题类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

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

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或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七)的第2款中第(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以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

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

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3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

计算;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须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