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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4号)

2023-10-09 10:56:13

6% 20% H1=Max[0,(R-6%)*20%*C*F*D/360-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日提取的业绩报酬不应超过该笔基金份额本次分红金额的

20%,故业绩报酬上限如下:

H2?Div?F?20%

注:Div为本次分红日A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分红金额,F为该笔提

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因此,基金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实际金额为:

H?min(H1,H2)

业绩报酬

例一:假设某投资者成功购买原东方红8号双向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00,000份,参与当日单位份额净值为2.8800元,累计份额净值为2.8800元,

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原东方红8号双向策略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此时基金管理人决定每份基

金份额分红1.00元,分红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4.8800元,累计份额

净值为5.6600元,距参与日1824日,该投资者所持份额自参与日后已累计计提

过15,600.00元业绩报酬,则其所持A类基金份额在分红日被计提的业绩报酬为:

A=5.6600,B=2.8800,C=2.8800,D=1824;

R= [(A-B)/C]*(360/D)*100%=[(5.6600-2.8800)/2.8800]*(360/1824)

*100%=19.05%;

R大于6%,则H1 = Max[0,(R-6%)*20%*C*F*D/360-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

业绩报酬总额] = Max[0,( 19.05%-6%)*20%*2.8800*100,000*1824/360 -

15,600.00]=22,485.12元

H2=Div*F*20%=1.00*100,000*20%=20,000.00元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4号)

业绩报酬H=Min(H1,H2)=Min(22,485.12,20,000.00)=20,000.00元

即:该投资者所持的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在分红日应计提业绩报酬

20,000.00元,可得分红金额80,000.00元。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基金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赎回日或基金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A类基金份额该笔基金份额提取的业

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6% 0 0

R>6% 20% H=Max[0,(R-6%)*20%*C*F*D/360-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例二:假设某投资者成功购买原东方红8号双向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00,000份,参与当日单位份额净值为2.8800元,累计份额净值为2.8800元,

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原东方红8号双向策略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投资者在变更后某日决定赎

回其所持有的全部A类基金份额,赎回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4.8800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5.6600元,距参与日1824日,该投资者所持份额自参与日

后已累计计提过15,600.00元业绩报酬,则其所持A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被计提

的业绩报酬为:

A=5.6600,B=2.8800,C=2.8800,D=1824;

R= [(A-B)/C]*(360/D)*100%=[(5.6600-2.8800)/2.8800]*(360/1824)

*100%=19.05%;

R大于6%,则业绩报酬H=Max[0,(R-6%)*20%*C*F*D/360-该笔份额X日后已

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Max[0,(19.05%-6%)*20%*2.8800*100,000*1824/360-

15,600.00] =22,485.12元

同时,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规定,该投

资者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赎回总金额=100,000×4.8800-22,485.12=465,514.88元

赎回费用=465,514.8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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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465,514.88-0.00=465,514.88元

即:该投资者所持的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应计提业绩报酬

22,485.12元,可获得净赎回金额465,514.88元。

b)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B类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本基金终止日,

分红日不计提业绩报酬。

B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份额X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

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年化收益率。X日为该份额申购日或红

利转份额日。

R= [(A-B)/C]*(360/D)*100%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该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B为X日的该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C为X日的该类份额单位净值;

D为X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B类基金份额该笔基金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8% 0 0

R>8% 20% H= (R-8%)*20%*C*F*D/360

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例三:假设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100,000份,参与当日单位份

额净值为2.8800元,累计份额净值为2.8800元。假设投资者在持有1200日后

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B类基金份额,赎回日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4.7300元,累计份额净值为4.7300元,则其所持B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被计提

的业绩报酬为:

A=4.7300,B=2.8800,C=2.8800,D=1200;

R= [(A-B)/C]*(360/D)*100%=[(4.7300-2.8800)/2.8800]*(360/1200)

*100%=19.27%;

R大于8%,则业绩报酬H= (R-8%)*20%*C*F*D/360= (19.27%-

8%)*20%*2.8800 *100,000*1200/360=21,63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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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规定,该投

资者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4.7300-21,638.40=451,361.60元

赎回费用=451,361.60×0%=0.00元

净赎回金额=451,361.60-0.00=451,361.60元

即:该投资者所持的100,000份B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应计提业绩报酬

21,638.40元,可获得净赎回金额451,361.60元。

3)业绩报酬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5个工作

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C=i×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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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

7日≤L<30日 0.75%

30日≤L<365日 0.5%

365日≤L<730日 0.3%

L≥730日 0

由原东方红8号双向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而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

期首日为参与东方红8号双向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的确认日,申购而来

的B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首日为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确认日,由红利再投资而

来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首日为进行红利再投资的当日。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

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

额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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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东方红8号双向策略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固定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业绩报酬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比例。

因法规政策调整而需要修订业绩报酬相关基准和比例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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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和业绩报酬,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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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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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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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本基金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

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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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基金管理人自B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未扣除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酬

金额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

数据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业绩报

酬收取情况,包括业绩报酬提取总金额、分层提取比例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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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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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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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1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

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4号)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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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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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

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下,采取将特定资产予

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

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

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但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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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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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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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

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

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

风险。

3、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包括A股市场,港股通机制下的港股市场,银行间和交易

所的债券市场等,从投资品种来看,本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标的都是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或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这些标的往往存在公开交易市场、具有活跃的交易特性、估值政策清

晰,流动性有一定的保障。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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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

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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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

申购本基金、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

款项,在赎回时需支付短期赎回费或承担更高的投资成本等。

(5)运作模式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可在开放赎回业务后每个开放日办

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期限为3年,但由红利

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除外。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

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业务。因此,B类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将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在大量申购份额集中进入开放

持有期时出现较大赎回的风险。

(6)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

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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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也不作为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包

括主袋账户资产。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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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而存在杠杆效应,基金

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每日无负债结算的制度,若行情朝相反的

方向发展,可导致基金的亏损放大,从而可能造成保证金不足,被要求追加保证

金,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其他风险。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在使用股指期货

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因股指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指数价差的波动影

响基金套期保值效果的风险。在需要将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时,旧合约的平仓价格

与新合约的开仓价格可能存在价差,本基金面临展期风险。

9、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

生更大的波动,潜在损失可能被放大。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

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交割,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

期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本基金未

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

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本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

规定,期货公司有权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

由基金承担。

(4)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每日无负债结算的制度,若行情朝相反的方

向发展,可导致基金的亏损放大,从而可能造成保证金不足,被要求追加保证金,

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其他风险。本基金使用国债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使用国债期货对

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因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之间价差的波动 影

响套期保值效果的风险。在需要将国债期货合约展期时,由于旧合约的平仓价

格与新合约的开仓价格可能存在价差,本基金面临展期风险。

10、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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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为非公开发

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11、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等。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

险、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

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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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与股票期权的风险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基金财产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

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时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本基金支付的全部初始

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过程中,还

面临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当市场上

的交易量不足或者当没有办法在市场上找到合理的交易价格时,导致股票期权难

以平仓或无法平仓的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合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13、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

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

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

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4)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

的相似性,因此,本基金所持仓的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

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14、参与融资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

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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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15、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将面临在锁定期限内资产不能变现的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参与流通受限证券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

值指引(试行)》估值,引入看跌期权计算流通受限证券对应的流动性折扣,投

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或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16、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

证券权益。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

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

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

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差异。同时,存托凭证具有证券交易普遍存在的

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2)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发行主体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

3)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4)若存托凭证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

利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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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2)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另外若发行人设置投票权

差异安排的,投资者投票权利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

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

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

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4)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本基

金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致

本基金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定差异。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管

制、注册地法规政策等发生延迟或税费。

5)本基金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

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3)与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外市场的交易

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收盘

价的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2)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境外基础证券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

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影响境

内存托凭证价格;因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不同,境内外证券在

除权除息日也可能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境外基础证券可能转移至境内市

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

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存托凭证交易价格波动。

4)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

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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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

凭证。

17、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

北交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

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可能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北交所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资质可能较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差。部分公司有规

模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高、受技术更新迭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

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因此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

较弱,业务收入的波动也较大。

(2)北交所股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北交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

则存在一定的差别,北交所股票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

例为30%,可能导致北交所股票股价波动幅度较大。

(3)北交所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

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比,北交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

能较少;北交所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基金所持的北交所股票变现时可能面临较高的冲击成本,也可能因所持北交所股

票流动性枯竭,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北交所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根据北交所退市制度,上市公司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资的北交所上市公

司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易,或转入退市公司

板块,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流动

性变差、变现成本较高以及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投资集中风险

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

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

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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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板风险

基金所投资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在满足证券法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和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可申请转板上市。交易所需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

上市的决定。无论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7)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

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

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1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挖掘

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核心策略。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

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或子行业;在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

速、目前的估值。其中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

的独特性、进入壁垒、行业地位、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同时本基金

还会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状况,从环境(E)、社会(S)、公司

治理(G)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将ESG评价情况纳入投资参考,剔除有

ESG重大瑕疵的股票。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如果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基

金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保持持续跟踪。然而上述

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基础之上,判断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上市

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股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本基金在各类别资

产配置中也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

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

跟踪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本基

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

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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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

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

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

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

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

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

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

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

易),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

应,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

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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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

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

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

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

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

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以下或称“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

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

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

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

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

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

*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

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

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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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

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金

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性较为缺乏,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

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

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

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9、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20、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由于基金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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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

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21、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

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

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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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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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

方案应经基金托管人认可,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

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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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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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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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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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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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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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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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同意

调整该等报酬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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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公募基金业绩报酬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相关

条款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因法规政策调整而需要修订业绩报酬相关基准和比例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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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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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止日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

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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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

截止日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

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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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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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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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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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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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基金托管人认可,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

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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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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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彭轶君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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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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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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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M.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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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N.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b.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d.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O.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Q.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R.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S.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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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B、I、L、P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

影响,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

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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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履行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6)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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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如相关制度、预案、投资额度和比例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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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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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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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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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应按基金名义完成银行存款投资账

户开立手续,配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变更等办理人员身份证明信息。开户

资料须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妥善保管预留印鉴,

当发生预留印鉴变更时,及时通知对方完成变更。如银行存款账户停止使用,投

资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如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存款证实书遗失、灭失、污损或被盗,晚于兑付日

到达存款行导致无法兑付或延迟兑付的,基金管理人应推进后续处理,基金托管

人积极配合完成相关事项。存款证实书不得进行担保、质押、背书、转让或用于

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投资协议中明确存款本息资金回款路径为基金资产托管

专户。在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下,如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存款

本息资金到期应按协议约定返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避免资金回款风险,疫情缓

解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如存款证实书要

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基金托管人拒绝办理入库,基金管理人应更正。发生疫情或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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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事宜。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如需提

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

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外,其他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

管理人自B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B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未扣除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不同时间

参与的份额因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同,

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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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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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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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基金托管人认可,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

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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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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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或季度末最

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

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

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三)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

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

(四)客户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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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投诉。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呼叫热线:400920080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3326981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电子信箱:service@dfham.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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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为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网址:www.dfham.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以下

为本基金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5日的信息披露文件:

序号 信息披露日 公告名称

1 2022年3月25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 2022年3月25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3 2022年3月31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4 2022年4月22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5 2022年7月4日 关于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6 2022年7月5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7 2022年7月5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8 2022年7月21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9 2022年8月31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10 2022年10月26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11 2023年1月4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12 2023年1月20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13 2023年2月14日 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4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14 2023年2月14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2023年2月14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2023年2月16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17 2023年2月16日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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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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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二)《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注册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七)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