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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清算报告

2023-10-25 08:57:42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目录

1、重要提示1

1.1 重要提示1

2、基金概况1

2.1 基金基本情况1

2.2 基金产品说明2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22

4、财务报告3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3

4.2 清算损益表4

4.3 报表附注4

5、清算情况9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9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10

6、备查文件目录11

6.1 备查文件目录11

6.2 存放地点11

6.3 查阅方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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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提示

1.1重要提示

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1号《关于准予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注册,于2020年9月7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9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3年9月7日。经确认,截至2023年9月7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自2023年9月8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2023年10月11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混合(FOF)

基金主代码010046

交易代码01004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9月7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69,119,194.27份

基金合同存续期不定期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混合(FOF)A 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混合(FOF)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10046010047

最后运作日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69,015,349.77份103,844.50份

2.2 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策略主要投资策略有资产配置和策略配置。资产配置指本基金依据“经济增长、通胀与货币、市场矛盾与投资者行为”等四个维度的分析框架,研判主要资产的趋势与风险,形成对股票、债券以及大宗商品等资产类别的战略配置意见,以风险等级稳健为目标确定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投资,重点考察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撤情况。策略配置主要有权益类资产(含股票、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固收类资产(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策略以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25%*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收益率+50%*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10%*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收益率+15%*中证货币型基金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1号《关于准予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自2020年08月18日至2020年09月0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20年09月07日正式生效,募集规模为221,819,655.77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的份额)。

自 2020年9月7日至 2023年9月7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9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3年9月7日。经确认,截至2023年9月7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自2023年9月8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本期末

2023年9月7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银行存款 14,321,512.94

结算备付金 21,605.57

存出保证金 4,481.50

交易性金融资产 57,168,558.54

其中:基金投资53,115,773.88

债券投资4,052,784.66

应收清算款14,157,096.69

应收股利2,002.02

应收申购款41.97

其他资产1,412.32

资产总计85,676,711.55

负债:

应付赎回款18,271,807.80

应付管理人报酬14,323.58

应付托管费3,144.67

应付销售服务费11.91

其他负债124,092.50

负债合计18,413,380.46

净资产:

实收基金69,119,194.27

未分配利润-1,855,863.18

净资产合计67,263,331.09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85,676,711.55

注:报告截止日2023年9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69,119,194.27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0.9732元,基金份额69,015,349.77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0.9615元,基金份额103,844.50份。

4.2 清算损益表

项目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0月11日

(清算期间)

一、清算收益 5,252.34

1.利息收入 7,416.80

2.投资收益 -872,211.21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69,988.09

4.其他收入 58.66

二、清算费用 778.99

1.汇划费 778.99

三、清算收益(损失)总额 -

减:所得税费用 -

四、清算净收益(损失) 4,473.35

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0月11日止清算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和存出保证金利息。

2、其他收入系销售服务费返还。

3、清算期间发生银行汇划费538.99元,预提银行汇划费240元。

4.3报表附注

4.3.1基金基本情况

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1号《关于准予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21,773,593.05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75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于2020年9月7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21,819,655.77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46,062.72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认购部分为10,001,541.82份基金份额,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根据《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份额(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但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除外)、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0-5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70%;对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5%;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5%。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其最近四个季度报告披露的持有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25%*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收益率+50%*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10%*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收益率+15%*中证货币型基金指数收益率。

根据《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9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3年9月7日。截至2023年9月7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本基金自2023年9月8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4.3.2清算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9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3年9月7日。经确认,截至2023年9月7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3.3清算起始日

根据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的清算起始日为2023年9月8日。

4.3.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4.3.3所述,自2023年9月8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本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4.3.5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2023年9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在财务报表附注4.3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4.3.5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3.5.1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0月11日。

4.3.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4.3.5.3应收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4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5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6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b)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c)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d)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e)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5、清算情况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0月11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3年10月11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21,555.2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9月8日调整为64,782.93元,尚未收回。截至清算期结束日2023年10月11日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账面应计利息为61.32元,将于下一个结息周期收回。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9月8日调整为6,067.16元,尚未收回。截至清算期结束日2023年10月11日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账面应计利息为5.67元,将于下一个结息周期收回。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结算保证金为3,828.87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0月10日调整为4,376.32元,尚未收回。截至清算期结束日2023年10月11日上交所结算保证金账面应计利息为3.63元,将于下一个结息周期收回。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结算保证金为642.02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0月10日调整为845.45元,尚未收回。截至清算期结束日2023年10月11日深交所结算保证金账面应计利息为0.65元,将于下一个结息周期收回。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为14,316,302.84元,银行存款应计利息为5,210.10元;截至清算期结束日2023年10月11日银行存款为14,985,986.54元,银行存款应计利息为3059.74元,将于下一个结息周期收回。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57,168,558.54元,截至清算期结束日,本基金于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已全部卖出,扣除交易费用后的变现金额为人民币57,166,335.42元。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清算款为14,157,096.69元,该款项已收回。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股利为2,002.02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9月19日(含)之前陆续收回。

9、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申购款为41.97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9月11日(含)之前陆续收回。

10、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销售服务费返还为1,412.32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9月13日收回1,125.43元,剩余款项将于10月份收回。

1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18,271,807.8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9月15日(含)之前陆续支付。

1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14,323.58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0月13日支付。

1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3,144.67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0月13日支付。

1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11.91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0月13日支付。

1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124,092.50元,包括预提律师费、预提审计费、应付信息披露费、中债登账户维护费等。其中预提律师费10,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律师费发票后支付;预提审计费27,4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后支付;应付信息披露费82,192.5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信息披露费发票后支付;中债登账户维护费4,500.00元,已于2023年10月13日支付。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项目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2023年9月7日基金净资产67,263,331.09

减:2023年9月8日确认赎回对价52,344,082.14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4,473.35

二、2023年10月11日基金净资产14,923,722.30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3年10月11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4,923,722.30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23年10月12日至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收益和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和承担。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2关于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书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博时金福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