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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3-10-26 06:32: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10月31日起对旗下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10月31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两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A,基金代码:000326;C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中小盘成长股票C,基金代码:019717)。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N<7天

7天≤N<30天

N≥30天

赎回费率

1.5%

0.5%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网站公示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第一部分

前言

原文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订后内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

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

列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

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

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

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

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

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

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规定网站上

列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收

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

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

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程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规则进

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周易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规则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净值信息,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

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

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

媒介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

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

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

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