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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致航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11-01 06:04:44

合同编号:【20230531TG0004】

富国致航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3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致航量化选股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致航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致航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致航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国致航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

业存单、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在未来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5)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15)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16)、(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四)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及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认购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为基金财产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

券交易清算,并通过签订三方存管相关协议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

管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

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管理人负责在证券经纪商开设基金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并通知托管人与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同时三方存管的银证

转账密码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并由其掌握。若未经托管人同意,在基金运作期间不得变更基金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三方存管关系,不得对该资金账户项下的证券资产进行

转托管和撤指定。

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

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

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划转至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

证转账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邮件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

理人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期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

加盖公章。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通知后,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确认,以保

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传真件或扫描件后于授

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

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生效,下同)。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扫描件或传真件一致。若授权通知正本

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

传真件为准。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基金

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被授权人签章。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邮件的方式或其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

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

收款账户信息等。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

知相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

得不合理延误。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

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虚假、误导性陈述;基金托管

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不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指令要素不全或含义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应当立

即通过电话、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经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后,由此引起

的相应后果或责任,基金托管人概不承担。

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2个工作小时的执行指令时

所必需的时间。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原因,致使指令未

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知悉。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指令要素不全或含义模糊,

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由此引起的相应后果或责任,基金托管人概不承担。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暂缓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

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或证券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或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

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

章。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向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7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若授权通知修改的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

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

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

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

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或基金托管人遇到

不可抗力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未能履行前述义务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

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

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章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

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

务。

本基金如投资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前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

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本基金参

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证券投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托管人对存放在证券经

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

的证券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

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3、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机构负责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机构的资金

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机构承

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4、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5、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欠库的责任认定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

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的形式发送至规定媒介。

2、T+1日,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登记账户间实行轧差交收清算。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登记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

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净额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净额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净额资金、扣除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净额款及扣除归入基金资产

的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5:00前从基金登记账户划

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登记账户。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未能

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登记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为不影响披露,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业务

的信息披露、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规定媒介公开披

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

息披露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

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第2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第2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第2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通过传真或双

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

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证券

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经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起成立,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富国致航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