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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三年第一号)

2023-11-21 10:55:01

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示

1、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已于2020年9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422号)。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2月3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

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既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8、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9、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3年10月28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重要提示 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相关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更新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至2023年9月30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内容更新至2023年9月30日。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对本报告期内的其他事项进行披露。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30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81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8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4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5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7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0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41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富国融

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融泰三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6、封闭期: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

期起始之日的三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不少于

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4、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4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3年10月28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

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

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

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

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

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

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

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

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

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

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

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

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

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

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

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兼合规综合部、反洗钱部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

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

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

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

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

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资深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ERP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

理。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

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

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机构服

务部副总经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副总经理兼产品二部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

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孙彬,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金融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自2016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经理、

权益基金经理、高级权益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助理、资深权益基

金经理;现任富国基金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兼资深权益基金经理。自2019

年05月起任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8月起任

富国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05月起任

富国融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4月起任

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6月

起任富国沪深300基本面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起

任富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8月起任富国上证50基

本面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1月起任富国周期精

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3月起任富国融丰两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杨栋自2021年02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

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

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

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

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

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

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

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

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

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部门负责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3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685.59

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四百十九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

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

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

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

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

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

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费泽旭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9月28日证监许可

【2020】2422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部分

的规定。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

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二、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5户,本次募集

期的有效认购份额1,009,996,000.0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0份,两项合计共

1,009,996,000.00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

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登记机构完成每个开放期最

后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确认时,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则基

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1年

2月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

的三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

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赎

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可得到97,066.1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2500元,持有时间为20日,则赎回费率为0.75%,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75%=93.75元

赎回金额=12,500.00-93.75=12,406.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06.25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限制的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

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部分延期赎回: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

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

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衍

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100%(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0-95%)。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细分、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

理全过程中。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

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

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

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经济的发展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挑选

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1、第一层:量化筛选

本基金构建的量化筛选指标主要包括:市净率(PB)、市盈率(PE)、市盈率

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

(ROE)等:

(1)价值股票的量化筛选:综合考虑PB、PE等估值指标,精选具有投资价

值的上市公司股票;

(2)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综合考虑PEG、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财

务指标,精选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

2、第二层: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

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同时,也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

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

营策略等方面。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

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严格控制整体

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

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

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

益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

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

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

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

基本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于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

决于发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

念及其行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

以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影响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

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和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

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

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

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7、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同

点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两者均一方面有票息、期限、到期

还本付息等债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有与转股标的相关联的股性特征,且都带有一

定的回售和赎回条款。区别在于同一转股标的的可交换债和可转债的发行主体是

不同的。可交换债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

转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股票。因此,在条款博弈、债性分析属性等方面,两者还

存在着差异。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

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

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

风险。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

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

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八)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九)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

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

(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在

开放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1)、(16)、(17)、(18)项情形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

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54,208,134.93 94.32

其中:股票 2,054,208,134.93 94.32

2 固定收益投资 9,958,936.19 0.46

其中:债券 9,958,936.19 0.4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2,791,424.27 5.18

7 其他资产 1,063,400.01 0.05

8 合计 2,178,021,895.40 100.00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9,480,000.00 7.34

C 制造业 1,249,321,715.59 57.4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9,566,719.97 3.20

E 建筑业 30,300,000.00 1.39

F 批发和零售业 57,620.94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81,153,885.82 3.73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9,423.32 0.01

J 金融业 198,140,000.00 9.11

K 房地产业 142,079,407.56 6.5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5,868.20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9,965,660.07 4.1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3,807,833.46 1.5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54,208,134.93 94.4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87,400 157,193,270.00 7.23

2 002142 宁波银行 5,000,000 134,350,000.00 6.18

3 601058 赛轮轮胎 8,219,000 103,641,590.00 4.77

4 600426 华鲁恒升 2,750,000 88,275,000.00 4.06

5 603369 今世缘 1,499,999 88,004,941.33 4.05

6 300285 国瓷材料 3,150,081 86,091,713.73 3.96

7 600258 首旅酒店 4,710,034 81,153,885.82 3.73

8 601899 紫金矿业 6,000,000 72,780,000.00 3.35

9 688331 荣昌生物 1,174,864 72,289,381.92 3.32

10 000690 宝新能源 12,900,400 69,533,156.00 3.20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958,936.19 0.4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958,936.19 0.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19678 22国债13 99,000 9,958,936.19 0.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

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

风险。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

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

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

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

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16,394.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7,005.5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63,400.0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2.03-2021.12.31 5.78% 1.22% -9.08% 1.03% 14.86% 0.19%

2022.01.01-2022.12.31 -16.08% 1.31% -19.53% 1.15% 3.45% 0.16%

2023.01.01-2023.09.30 -11.73% 0.84% -4.16% 0.78% -7.57% 0.06%

2021.02.03-2023.09.30 -21.64% 1.16% -29.87% 1.02% 8.23% 0.14%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

2、本基金于2021年2月3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21年2月3日起

至2021年8月2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

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

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引起基金

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

期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

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

基金净值的影响。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

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

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

收益。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

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

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

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

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定期开放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

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巨额赎回的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延期办理部分投资者超过一定比例部分的赎回申请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

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

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6、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违约风险、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因融资业

务的杠杆效应,本基金的净值可能表现出更大的波动性,投资者有机会获得较大

的收益,也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

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

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

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

正常运行等风险。

8、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

基金存续期内,登记机构完成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确

认时,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则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故基金

合同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9、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的风险

本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并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能会导

致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八)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

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

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

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

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

修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

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

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

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

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

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

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

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

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

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

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

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

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

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

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

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

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

价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

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

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

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

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十)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自主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若登记机构完成每个开放

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确认时,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且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

不少于3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若登记机构完成每个开放

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确认时,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1号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100%(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及存托凭证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0-95%)。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

(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在

开放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B、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出

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3)、11)、16)、17)、18)项情形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

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信息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释义”

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

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

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

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

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

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

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提前结束募集,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

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如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为正确净值的,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信息披露媒介 公告事项

1. 2022年11月11日 上海证券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 2022年11月11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3. 2022年11月11日 上海证券报 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六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4. 2022年11月30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5. 2022年12月28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6. 2023年2月2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7. 2023年3月10日 上海证券报 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七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8. 2023年3月25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9. 2023年4月11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10. 2023年5月4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11. 2023年7月10日 上海证券报 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八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12. 2023年7月28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13. 2023年8月9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14. 2023年8月15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15. 2023年8月24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16. 2023年9月14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17. 2023年10月10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

日报 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