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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11月30日更新)

2023-11-30 11:07:0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86,609.77 13.2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058 赛轮轮胎 20,097 253,423.17 1.12

2 601689 拓普集团 3,000 222,390.00 0.99

3 603225 新凤鸣 15,000 197,250.00 0.87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300502 新易盛 4,200 193,200.00 0.86

5 002050 三花智控 6,478 192,396.60 0.85

6 300454 深信服 2,000 186,620.00 0.83

7 300567 精测电子 2,000 181,260.00 0.80

8 600737 中粮糖业 20,000 165,000.00 0.73

9 600398 海澜之家 20,000 153,600.00 0.68

10 603605 珀莱雅 1,500 152,400.00 0.6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12,045.21 6.7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0,595,695.34 91.3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107,740.55 98.0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3 23国债10 15,000 1,512,045.21 6.71

2 113060 浙22转债 8,000 1,000,684.49 4.44

3 110079 杭银转债 7,000 814,772.96 3.61

4 127032 苏行转债 6,000 727,361.92 3.23

5 127012 招路转债 5,000 638,122.60 2.8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着审慎性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策略为目的,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期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

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

要求。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776.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0,552.2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5,230.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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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计 328,559.6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60 浙22转债 1,000,684.49 4.44

2 110079 杭银转债 814,772.96 3.61

3 127032 苏行转债 727,361.92 3.23

4 127012 招路转债 638,122.60 2.83

5 110075 南航转债 631,507.95 2.80

6 127027 能化转债 631,082.88 2.80

7 113058 友发转债 624,963.70 2.77

8 128141 旺能转债 623,556.16 2.77

9 123107 温氏转债 620,888.36 2.75

10 128130 景兴转债 605,859.59 2.69

11 113044 大秦转债 588,689.04 2.61

12 113062 常银转债 588,520.14 2.61

13 123130 设研转债 582,727.81 2.58

14 110067 华安转债 579,729.73 2.57

15 110092 三房转债 575,031.10 2.55

16 110090 爱迪转债 572,515.07 2.54

17 127040 国泰转债 569,765.48 2.53

18 113050 南银转债 568,578.49 2.52

19 113043 财通转债 563,989.73 2.50

20 113519 长久转债 551,696.11 2.45

21 113024 核建转债 535,669.34 2.38

22 128083 新北转债 525,413.15 2.33

23 128081 海亮转债 524,809.32 2.33

24 110084 贵燃转债 515,578.63 2.29

25 113051 节能转债 486,016.55 2.16

26 113647 禾丰转债 479,070.14 2.12

27 110063 鹰19转债 452,800.00 2.01

28 127039 北港转债 436,248.07 1.93

29 113064 东材转债 396,629.26 1.76

30 127050 麒麟转债 394,815.21 1.75

31 123158 宙邦转债 392,866.44 1.74

32 128133 奇正转债 391,948.77 1.74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111002 特纸转债 379,816.44 1.68

34 113631 皖天转债 377,540.05 1.67

35 127070 大中转债 372,207.95 1.65

36 113549 白电转债 368,886.16 1.64

37 128075 远东转债 284,023.12 1.26

38 113066 平煤转债 253,834.47 1.13

39 110073 国投转债 224,101.97 0.99

40 127035 濮耐转债 143,376.99 0.6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09月30日,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长江可转债债券A类份额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12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0.05% 0.01% -0.05% 0.13% 0.10% -0.12%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78% 0.60% 16.68% 0.41% -4.90% 0.19%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6.52% 1.01% 4.51% 0.44% 12.01% 0.57%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4.92% 0.88% 13.10% 0.34% 11.82% 0.54%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0.68% 0.79% -4.79% 0.38% -5.89% 0.41%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6月30日 0.87% 0.58% 3.14% 0.23% -2.27% 0.35%

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 -0.01% 0.42% -0.03% 0.19% 0.02% 0.23%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12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09月30日 46.67% 0.79% 35.33% 0.37% 11.34% 0.42%

长江可转债债券C类份额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12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0.04% 0.01% -0.05% 0.13% 0.09% -0.12%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38% 0.60% 16.68% 0.41% -5.30% 0.19%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6.07% 1.01% 4.51% 0.44% 11.56% 0.57%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4.42% 0.88% 13.10% 0.34% 11.32% 0.54%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1.04% 0.79% -4.79% 0.38% -6.25% 0.41%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6月30日 0.68% 0.58% 3.14% 0.23% -2.46% 0.35%

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 -0.11% 0.42% -0.03% 0.19% -0.08% 0.23%

2018年12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09月30日 43.95% 0.79% 35.33% 0.37% 8.62% 0.42%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60%+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0%;(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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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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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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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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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国债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

定公允价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摆动定价机制: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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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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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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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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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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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A类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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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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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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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

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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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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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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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

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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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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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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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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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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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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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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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发表侧袋机制启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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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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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

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

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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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等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6、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7、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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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债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8、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

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所投资或

持有的基金资产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

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

制。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拟投资市场为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所投资资产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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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政府支持机构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

述市场均属于发展成熟、交易活跃的交易场所,上述金融工具也具有较强的流

动性,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

性。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

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

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

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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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决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上述除第(6)、(7)项以外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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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增加赎回成本等,从而使基金投资人产生一定资金损

失;由于采取上述第(6)项摆动定价机制,基金投资人需承担基金申购和赎回

时基金份额净值被摊薄的成本。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

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

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

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基金份额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

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便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等申购受限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投资人同时持有的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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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长期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

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六)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

险。另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需要承担

可转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

风险以及在转股期不能转股的风险等。

2、本基金可以参与权益类资产投资,尽管权益类资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但权益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显着,可能对本基金份额净值的变

动产生较大影响。

3、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

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

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

失。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

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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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

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

险和法律风险等。

5、其他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许多其它的特有风

险。例如本基金还投资于权证等,而权证是高风险投资工具,相应市场的波动

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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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任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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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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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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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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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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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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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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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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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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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及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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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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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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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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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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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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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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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任基金管理

人、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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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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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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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成立时间: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号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42楼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6年1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等

注册资本:78.05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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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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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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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第2)、13)、18)、19)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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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

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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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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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

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

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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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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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3、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

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指定、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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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

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

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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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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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国债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摆动定价机制: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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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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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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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6、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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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保存期限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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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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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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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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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寄送服务

电子对账单服务: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

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值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也可在交易日的工

作时间通过客服热线或在线服务进行人工查询。

(三)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个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定期为已定制的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服务、电子邮件及各销售机构网

点柜台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服热线:4001-166-866

客服传真:021-80301399

公司网址:www.cjzcgl.com

客服邮箱:cjzg-service@cjsc.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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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事项

1 2023-03-22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公司员工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2 2023-03-29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3 2023-03-29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4 2023-03-31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03月31日更新)

5 2023-03-31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6 2023-03-31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7 2023-03-31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8 2023-03-3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9 2023-04-08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0 2023-04-21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11 2023-04-2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2 2023-05-23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消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2023-06-03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14 2023-06-15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服务系统应急演练的公告

15 2023-07-21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16 2023-07-2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7 2023-07-27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服务系统应急演练的公告

18 2023-08-15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 2023-08-31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 2023-08-3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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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23-09-25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 2023-09-27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站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23 2023-10-25 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4 2023-10-25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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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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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

(二)《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

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

免费查阅。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