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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30 11:07:11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11月27日

送出日期:2023年11月3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 基金代码 015862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6月6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基金经理 陈威霖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2年6月6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1年6月1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注:本基金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固定收益类)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标的指数: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选取流动性较好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2、同业存单投资策略;3、债券投资策略;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注: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06月06日,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认购费 - 0.00%

申购费 (前收费) - 0.00%

赎回费 -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20%

托管费 0.05%

销售服务费 0.20%

注:以上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

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当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

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

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

导致变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

水平。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投资品种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

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2、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因此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

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4、标的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面临标的指数回报与同业存单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

的风险。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

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7、成份券暂停上市、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券可能会出现暂停上市、摘牌或违约而被踢除指数,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成份券

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券。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券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券调

整时,存在由于成份券违约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券,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

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券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扩大等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违约风险、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操作

风险。

9、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税收风险、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

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17日证监许可

【2022】102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

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

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

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客服电话:400-8888-606]

1、《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