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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11-30 06:23:40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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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

期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景顺长城中证

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5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22】102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为混合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当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出

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

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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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变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水

平。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投资品种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

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九)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

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 6 天内(不含当日),投

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 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

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

风险。

(十)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投

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十一)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指数样本选取方法

(1)债券种类: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同业存单,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发行期限:1 年及以下;

(3)上市期限:7 天及以上;

(4)主体评级:AAA;

(5)付息方式:贴现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zh-CN

标的指数相关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二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十二)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

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

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

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三)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为准。

(十四)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

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6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出及其他登记业务 ....................................................6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7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8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8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9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107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11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6

第二十三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158

第二十四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60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3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64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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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中证同

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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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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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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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同业存单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8、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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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5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最短持有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

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

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 6 天内(不含当日),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 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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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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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

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

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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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

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

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

席执行官。

张巍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动力经济学院教务处干部,中国

电力企业联合会教培部干部、主任科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主管,华能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高级工程师、营销部营销一处副处长、营销部综合

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总经理工

作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总经理,华能碳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

经理,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副书记,华能资本服

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8年11月至

2012年4月兼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挂职于四川

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兼任四川发展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

现任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

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

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

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

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

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

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

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

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

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

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

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

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

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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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

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

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

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

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

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

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

2009 年 6 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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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陈威霖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平安利顺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市场部债券经纪

人。2013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

自 2016 年 4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具有 12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陈威霖女士曾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5 月管理景顺

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陈威霖女士兼任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睿丰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

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 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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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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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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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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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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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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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

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

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

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

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

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

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

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

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

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

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

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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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

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

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

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

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

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

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

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

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

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

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

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

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

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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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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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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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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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

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

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

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

“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

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

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31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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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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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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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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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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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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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赢通

网址:fi.cmbchina.com

客服电话:95555

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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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637271

传真:010-6555921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9016788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联系电话:010-852384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5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联系人:赵可钧

电话:0573-82303182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www.bojx.com

1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江志纯

电话:025-86775067

传真:025-86775054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http://www.njcb.com.cn

1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59667794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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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20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代蕾

电话:1568106868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2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2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刘心皓

电话:0792-2190262

传真:0792-8325029

客户服务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联系人:张舒淏

电话:0574-87090106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2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陈界交

电话:0532-68629956

客服电话: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2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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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s://www.drcbank.com/

26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

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 号商铺、3 层 01 号商

铺、39-45 层办公室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融

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2 层 01 号商铺、3 层 01 号商

铺、39-45 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蒋丹

联系人:张俊成

电话:020-28308753

传真:0759-2631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27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2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刘秉鑫

联系电话:0755-22664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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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3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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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戈文

电话:010-8418315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41 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冯海悦

电话:010-66229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s://www.bocichina.com/

4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1682517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4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

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杨依宁

电话:0551-62201730

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4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李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1981259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

华中心 4、5 号楼 2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

华中心 4、5 号楼 2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6992402

传真:010-56992426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方式:029-87211668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47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

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华宝

证券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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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

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7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产融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孙健

联系电话:15210835479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http://avicsec.com/main/home/index.shtml

5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4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人代表: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站: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5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6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

25 层-29 层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5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31508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6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6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宋涧乔

电话:023-67747414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6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

证券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风大厦 2 号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027-87618867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或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6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6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电话:029-81887093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6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

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黄伟建

联系人:蔡驰宙

联系电话:0571-87821867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 6 楼

联系人:刘熠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387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70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7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72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4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73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

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7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825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75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

险大厦

法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

官网地址:https://www.crsec.com.cn/

7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

10、12、15、16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211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庞芝慧

电话:15006172037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7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9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淑敏

联系电话:010-81152420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https://www.sczq.com.cn

8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8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8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22

联系人:王星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8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曹宇鑫

电话:021-80508592/021-80508504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8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郑琢

电话:0755-82707865-1105

传真:0755-82707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85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

股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

股中心 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20-81007761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8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

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8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

8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

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8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元空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0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弄陆家嘴金融服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务广场 2 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9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14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周婷

电话:021-68077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9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晋荣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9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137773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9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13611256407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prolinkfund.com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

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86645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s://www.puzefund.com/

9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

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3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张博文

电话:010-0336314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2

网址:www.new-rand.cn

100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

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1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邮箱:zzkf@z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02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03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0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

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

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

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邵文静(商务)

电话:187012242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fund.sina.com.cn/

10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159218329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10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

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108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

区 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电话:13311295863

传真: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9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3-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11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

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B3-1801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李鹏飞

电话:17688937775

客服电话:400-8224-888

公司网址:https://www.jfz.com/

11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11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陆思远

电话:1365516209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 1 号楼 3 层 304B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13810429012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11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17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1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电话:021-65370077 转 25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goutong.com/

119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 166 弄中庚环球创意中

心 T2 栋 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联系人:王世之

电话:021-52265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www.jp-fund.com/

120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北

京朝阳区蓝堡国际中心 907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周静华

电话:137010247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21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 78 号升龙广场

2 单元 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 78 号升龙广场

2 单元 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联系人:韩建明

联系电话:0371-61777518/15981962046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站:http://www.hexinsec.com

12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

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123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

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2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人代表:冯轶明

联系人:曹雪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15901622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7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28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津)有限公司 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

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09613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29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叶露

电话:1391652084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30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1

层 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陈梦颖

电话:1507001576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31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021-33830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132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33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限公司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1300160004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134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

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杨雪菲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63、021-53398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35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13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37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电话:010-84489488-8702

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https://www.tl50.com

138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46 号爱建金融大厦

1106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叶伟文

电话:021-64382133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139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40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

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46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黄拥璇

联系人:昌华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5 月 17 日证

监许可【2022】102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的类别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 6 天内(不含当日),投资

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 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四、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五、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 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但对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详见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九、 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

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

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最后按

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并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

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最后按

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并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100,055.00 份基金份额。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

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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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如果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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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出及其他登记业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转出。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的开放日及时间

1、每份基金份额的 7 天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 6 天内(不含当日),投

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 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 理人可以对 7 天最短持有期限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如果投资人多次

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可赎回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

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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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与转换转出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转出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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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7天最短持有期届满,投资者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与转换转出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转出的数量限制

1、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除

本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

数量不设上限,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

不产生强制赎回。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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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不支付申购费用,但对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不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转出交易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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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1.01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1,000,000/1.0150=985,221.67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7 天,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赎回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

有时间为 7 天,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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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

长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7 天,对应赎回费为 0%,申购费为 0%,内需增长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

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元

转出净额=11,480-0=11,480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80/1.015=11,310.34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80-11,310.34=169.66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80/1.000=11,480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80-11,480 =0 元

净转入金额=11,480-MAX【169.66-0,0】=11,310.34 元

转入份额=11,310.34/1.163=9,725.14 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

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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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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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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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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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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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

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

理人或各销售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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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

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选取流动性较好的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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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

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券和

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二)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采用抽样复制法和动态最优化的方式进行投资,在综合

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投资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收益特性与标的指数

收益率高度相关的投资组合,并根据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

动性以及市场交易特性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少量的投资于债券。

本基金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在确定组合久期之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

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

的比例。

2)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债券回购及其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及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确定

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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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

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

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

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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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5)、(13)和(1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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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样本券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 AAA、

发行期限 1 年及以下、上市时间 7 天及以上的同业存单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

权计算,以反映信用评级为 AAA 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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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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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

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数

据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606,419,223.57 99.34

其中:债券 8,606,419,223.57 99.3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54,226.26 0.02

8 其他资产 55,503,278.74 0.64

9 合计 8,663,276,728.5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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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21,986,016.40 5.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21,986,016.40 5.17

4 企业债券 438,500,197.82 7.0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0,408,775.96 1.93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7,725,524,233.39 123.98

9 其他 - -

10 合计 8,606,419,223.57 138.1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83182

23 宁波银行

CD143

4,000,000 394,636,384.00 6.33

2 112312085

23 北京银行

CD085

3,500,000 346,417,839.42 5.56

3 112386606

23 长沙银行

CD185

3,000,000 296,789,990.11 4.76

4 112317171

23 光大银行

CD171

3,000,000 294,235,308.20 4.72

5 112386601

23 成都银行

CD192

2,700,000 267,111,017.80 4.2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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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的处罚。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处罚。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处罚。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

策程序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进行了投资。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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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022.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5,484,256.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5,503,278.7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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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2 年 6 月 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38% 0.02% 1.08% 0.02% 0.30% 0.00%

2022 年 6 月 6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3.21% 0.02% 2.85% 0.01% 0.36% 0.0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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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本基金的建仓期

为自 2022 年 6 月 6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报告期末距离建仓结束期未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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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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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同业存单、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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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债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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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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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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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指数编制机构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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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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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

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限,按该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与原份额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相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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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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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

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

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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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

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

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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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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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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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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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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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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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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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出现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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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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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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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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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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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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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

险。当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

致变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

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投资品种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

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2、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因此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

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

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不能赎

回的风险。

4、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同业存单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同业存单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同业存单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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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

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而基金投资组合中同业存

单利息收入只在卖券时和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

资金的再投资,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

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同业存单及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

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成份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

指数中该成份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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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券暂停上市、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券可能会出现暂停上市、摘牌或违约而被踢除指数,此

后也可能会有其它成份券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券。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

成份券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券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券违约或

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券,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当标的指数的成份券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下降、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

成份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券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违约风险、信用风险、

现金流预测风险、操作风险。

(1)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支付主要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

现金流,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异较大,投资者可能面临

资产支持证券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进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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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风险: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上实现了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

离,但仍然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临与原始权益人的资金混同风险,

因此当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

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

构较为复杂,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

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

利益损失的风险。

(3)信用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

致变现损失。

(4)其他风险:此外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中基金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

测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9、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

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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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

金,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

高;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转出债券

回收本息的灵活性,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债券型基金如果遇到大

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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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上述资产均在

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

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

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

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

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

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流动性的需求。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

本基金将提前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

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部分延期赎回;

(2)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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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暂停赎回;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

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亦有可能承担更高

的申购、赎回成本。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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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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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

用的税率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

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

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

益, 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

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

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

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十一、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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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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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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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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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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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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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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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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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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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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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调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因指数更名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形而变更标的指数,

以及因此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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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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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网络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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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

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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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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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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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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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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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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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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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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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基金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

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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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的规定。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

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

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

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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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5)、(13)和(1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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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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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后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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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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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

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协助基金管理人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损

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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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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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

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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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同业存单、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债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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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中“2、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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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指数编制机构等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按差错情形,由相关当事人赔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②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③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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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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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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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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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

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8)基金账户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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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完成后,基金托管人负责由指定人员办理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专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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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

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

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

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

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

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

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

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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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录该网站修改基

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

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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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一、 标的指数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二、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样本券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 AAA、发行

期限 1 年及以下、上市时间 7 天及以上的同业存单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权计算,

以反映信用评级为 AAA 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1、 指数名称及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指数简称:同业存单 AAA

英文名称:CSI 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 AAA Index

英文简称:NCD AAA

指数代码:931059

2、 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以 100 点为基点。

3、 样本选取方法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

(1)债券种类: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同业存单,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发行期限:1 年及以下;

(3)上市期限:7 天及以上;

(4)主体评级:AAA;

(5)付息方式:贴现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4、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

5、样本调整

(1)定期调整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样本每个交易日自动调整一次,满足选样条件的债券

当日起计入指数,不满足选样条件的债券次日起剔除出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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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调整

若样本券发生暂停上市、摘牌等事件,视情况自事件生效之日起剔除出指数;

样本券发生其他事件,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三、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zh-CN)

免费查阅标的指数的最新的编制方案。

四、指数信息的更新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后续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

数编制方案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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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23 年 9 月 26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叁拾万元以上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2023 年 9 月 18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新增大河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9 月 1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万家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9 月 1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华夏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8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8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2023 年 8 月 23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恢复接受贰拾万元以上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2023 年 8 月 8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新增中欧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接受贰拾万元以上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 年 7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7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3 年 7 月 1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景顺长城中证

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

低金额和最低持有份额数额限制的公告》

2023 年 6 月 20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 年 6 月 1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 年 6 月 13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关于暂停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 年 6 月 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长

量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

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 年 6 月 5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新增西南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 年 4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关于 2023 年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23 年 4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4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3 年 3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3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 3 月 1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

的公告》

2023 年 1 月 2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1 月 20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基金新增五矿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新增恒泰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 年 11 月 17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九江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武汉市伯嘉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

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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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