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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3-12-08 07:33:49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开混合

009432

契约型开放式

2020年11月24日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德邦科技创新一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2023年12月11日

2023年12月11日

2023年12月11日

2023年12月11日

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开混合A

009432

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开混合C

009433

  注: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开混合A即A类基金份额,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开混合C即C类基金份额。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转换)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并自2023年12月20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四个封闭期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时间进行调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客户申购金额(M)

M<100万元

100万元≤M<200万元

2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0

申购费率

1.5%

1.2%

0.6%

1000元/笔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当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A类、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的(Y<7日)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的(7日≤Y<30日)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1.5%

0.75%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的(Y<7日)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的(7日≤Y<30日)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1.5%

0.50%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两部分。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max[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3)转换转入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份额=(转出金额-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总额的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赎回费率的规定。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自2023年12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以及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且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已在该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

  (4)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5)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网上交易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等文件。

  (6)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7.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申购费率优惠

  (1)本基金原费率标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以2019年3月30日发布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渠道开展相关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规定为准。

  (3)投资者通过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是否享受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相关销售机构各自活动公告为准,且业务办理的流程以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9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0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查阅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披露了《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并于2023年11月21日在上述指定媒介刊登了《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3)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21-7788咨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