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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2-12 10:45:39

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11月14日

送出日期:2023年12月1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前海开源瑞和债券 基金代码 003360

基金简称A 前海开源瑞和债券A 基金代码A 003360

基金简称C 前海开源瑞和债券C 基金代码C 003361

基金管理人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03月30日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上市交易所 暂未上市 上市日期 -

运作方式 契约型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交易币种 人民币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吴国清 2018年02月09日 2007年07月23日

李炳智 2018年09月26日 2013年03月25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章"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3、股票投资策略。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恒生指数收益率*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注: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

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风险,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30日生效,2017年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实际存续期计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前海开源瑞和债券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100万 0.80% -

100万≤M<300万 0.50% -

300万≤M<500万 0.20% -

M≥500万 1000元/笔 -

赎回费 N<7天 1.50% -

7天≤N<30天 0.50% -

30天≤N<180天 0.10% -

N≥180天 0.00% -

前海开源瑞和债券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 - 本基金C类份额无申购费

赎回费 N<7天 1.50% -

7天≤N<366天 0.10% -

N≥366天 0.0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50%

托管费 0.10%

前海开源瑞和债券C销售服务费 0.40%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审计费、银行汇划费、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按

实际发生金额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债为本基金债券类资产中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

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债券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较高的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3)投资于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

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

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

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6)投资于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

金净值的波动性。

(7)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

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8)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

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

险。

(9)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

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

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特殊

交易风险。

(1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

(11)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

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

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

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2)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例如,本基金还投资于国债期

货等高风险品种,相应的市场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3、信用风险。4、管理风险。5、流动性风险。6、操作和技术风险。7、合规性

风险。8、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9、其他风险。10、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

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客服电话:4001-666-998]

●《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