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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创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12-13 07:34:2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创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及公司业务需要,提高山西证券创新成长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18281,C

类份额基金代码:018282)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证券创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山西证券创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规

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转换本基金的

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

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12月13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

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

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山西证券创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

内容详见附件的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

行公告,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查阅本基金最新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

热线(95573、0351-95573)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揭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

金。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

山西证券创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表述 修改后表述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无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真、邮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交易单元委托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资金划拨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资金划拨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3.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

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明确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相关信息,在托管人完成相关设置后方可开展交易。若涉及需基金管理人做出选择的港股通公司行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将基金管理人的选择结果提交给中国结算。 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无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