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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12-15 11:01:5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0

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中证港

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21号)进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50指数。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的样本空间,由港股通范围内的证券组成。

2、选样方法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的证券作为

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跟踪中证港股通50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

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

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港股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

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

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25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23年09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3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4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十一、基金的投资...............................................................57

十二、基金的业绩...............................................................67

十三、基金的财产...............................................................6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7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82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2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1

二十六、备查文件..............................................................13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对价资产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组合证券:指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港股通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53、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

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

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

63、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3、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

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年7月至2016年11月在

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业部

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融资融

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队负

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

Kirk Chester SWEENEY先生:董事,学士,1982年9月加入United States Trust Co of

NY,1984年至1988年任Drexel Burnham Lambert副总裁,1988年至1990年任Morgan Stanley

(纽约)副总裁,1990年至1992年任Wardley-Thomson Securities (香港)董事,1992年至

2008年任雷曼兄弟亚洲(香港)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地区负责人,2009年至2010年任野村证券

(香港)董事总经理,2010年至2013年任巴克莱资本(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至2019年

任Millennium Capital Management (香港/新加坡) Pte Ltd亚洲首席执行官,2019年至2020

年任泓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20年至2021年任ExodusPoint Capital Management Hong

Kong,Limited亚洲区主管兼香港首席执行官,2021年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首席

执行官。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公

司,1992年4月至1996年1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年1

月至2001年7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2001

年7月至2010年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暨总

经理。2010年2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加

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田中荣治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9月至今任中国国际金融日

本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7年6月至2019年2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9年2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陆桢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启迪清云智慧能

源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18年至今任融讯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2019年

至今任北京清谊厚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刘晓冰先生:监事长,二十七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2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

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总

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卞时珍女士:监事,学士,曾任职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苏格兰皇

家银行集团、CIT集团股份、AIG美国国际集团、富卫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9月起担任柏瑞

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财务部主管。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年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月至2020年2月

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起

任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年5月起任华泰柏

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泰柏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任

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

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

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任

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2021年4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

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

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5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

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韩交所中韩半导体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3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

金经理。2023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3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声先生:监事,硕士。2011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副

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

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

发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年5月

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担任投资经理,

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华泰柏

瑞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至2020年7月任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21年11月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年11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任华泰

柏瑞量化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500增强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MBA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哈斯商学院。

李晓西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交易结

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美国信安环球

股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8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一部总监。2020年2月至2022年7月任华泰

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起任华泰柏瑞消费成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任华泰柏瑞质量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质量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

司项目投资经理,美国MBP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9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21年9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童辉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97-1998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

2004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裴晓思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硕士。曾任泰和诚医疗集团行业研究员,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投资经理,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银客户部总

经理助理(主持工作),2021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俊梁先生:财务总监,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渣打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第一副总裁,2015年10月

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琦,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汇丰银行证券服务部证券结算师,2008年11月加

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高级交易员,海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7

月起任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起任华泰

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港股通时代机遇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

理。2021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2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香港300金融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的基金经理。

李茜,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数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市虹口区金融服务局。2015年3月

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2019年11月至2022

年12月任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起任华泰柏

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

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

起任华泰柏瑞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香港300

金融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

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起任华

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李晓西先生;总经理助理沈

雪峰女士;联席主动权益投资总监方纬先生;投资二部副总监董辰先生;主动权益投资副总监

吕慧建先生;研究部总监莫倩女士。

列席人员:督察长或风险管理部总监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可以提名其他人

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

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

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

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

本集团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

能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

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

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

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

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

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

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

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

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

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

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

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

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

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

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

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

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

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

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

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

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

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

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

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

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

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

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

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

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

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根据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

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

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

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

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

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

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

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

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一级交易商

(1)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6、16、17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4)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5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公司网址:www.hxzq.cn

(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19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0)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400-666-1618、(0351)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1)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2)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3)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4)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7层(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公司网站:https://www.huajinsc.cn

(1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6)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7)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8)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机构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3)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4)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家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5)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26)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7)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大厦4,15楼

法定代表人:裘强

客服电话:(0791)6285337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2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9)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0)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

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1)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32)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33)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4)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服电话:95372

公司网址:www.jyzq.cn

(35)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服电话:95363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36)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39)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40)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电话:021-20321056

传真: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1)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42)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3)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

电话:021-80508592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4)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7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45)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46)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7)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9)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0)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51)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胡莲莲

联系人:胡莲莲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2020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21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

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4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数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4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

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4日,网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0

年12月24日。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

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

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的

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份) 认购费率

M 0.50%

100万≤ M 0.30 %

300万≤ M 0.10 %

M ≥ 500万 1000元/次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5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结算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资产。

4、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

3:00。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5、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4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

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

(含5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

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

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

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

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

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不计利息。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九)募集期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

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20年12月24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638,992,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638,992,000.00份。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30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6,73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638,992,000.0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

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0年12月30

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

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

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

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更变后基金名称调整为“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

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

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

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即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

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增加本基金组合证券的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并在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向本基金的联接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开通特殊申购,申购对价按特殊申购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申购的基金

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

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TimeGrossSettlement,以

下简称RTGS)模式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

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间

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结算

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

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

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

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

市或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算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有关

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

代办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

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

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

须”)。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

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1)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

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

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2)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入

或卖出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T-1日估值汇率×(1+现

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香港市场购入

组合证券,实际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高于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

取的替代金额低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

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

通常情况下代理买入在T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

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

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

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T日后的第2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

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

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

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

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

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

通常情况下代理卖出在T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

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

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

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T日后的第2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

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

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

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

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

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⑤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

⑥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

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

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

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

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以及T日

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

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

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

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年*月*日

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3551

20**年*月*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0**年*月*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共节假日,

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港股通每日额度已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投资品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11、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共节

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7、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

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10、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

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新的申购、赎回安排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

离度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

行的股票、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1、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标的指数进行定期调整、指

数样本空间或者编制规则变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及时进行投

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尽量降低跟踪误差,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

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

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

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优先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如果未来出现由于港股通额

度受限、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更等影响投资运作的情形时,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实

现投资目标,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将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额度进行投资,直接委

托香港的经纪商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

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

因素对债券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以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并降低组合跟踪误差。

其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结合了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下行风

险有限同时可分享基础股票价格上涨的特点。本基金将评估其内在投资价值,结合对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市场上的溢价率及其变动趋势、行业资金的配置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的综合分

析,最终确定其投资权重及具体品种。

4、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将严格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

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股指期货的投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

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6、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

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

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综合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

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条件,合理确定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港股通额度

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50指数。

中证港股通5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中证港股通50指数选取港股通范围

内的最大50家公司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大市值股

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

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港股通50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本基金标的

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策略,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一方面,相对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而言,其风险和收益较高;另一方面,相对于采用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

而言,其风险和收益特征将更能与标的指数保持基本一致。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需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898,038,381.64 97.76

其中:股票 4,898,038,381.64 97.7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1,787,366.82 2.03

8 其他资产 10,494,199.55 0.21

9 合计 5,010,319,948.01 100.00

注:1.上述股票投资不包括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4,898,038,381.64元,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98.4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 能源 114,708,155.98 2.31

15 原材料 - -

20 工业 26,760,731.74 0.54

25 可选消费 978,457,300.21 19.67

30 主要消费 167,585,643.09 3.37

35 医药卫生 184,779,940.53 3.72

40 金融 2,131,745,387.23 42.86

45 信息技术 120,285,953.25 2.42

50 通信服务 866,633,273.98 17.43

55 公用事业 82,946,685.06 1.67

60 房地产 224,135,310.57 4.51

合计 4,898,038,381.64 98.48

注:以上分类采用中证行业分类标准。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5 汇丰控股 9,648,578 546,280,979.68 10.98

2 00700 腾讯控股 1,688,300 474,375,674.02 9.54

3 01299 友邦保险 5,894,800 345,380,313.94 6.94

4 03690 美团-W 3,176,055 333,995,207.87 6.72

5 00941 中国移动 4,162,388 250,943,259.00 5.05

6 00939 建设银行 61,170,945 248,104,740.63 4.99

7 00388 香港交易所 645,020 173,186,926.98 3.48

8 02318 中国平安 3,788,608 155,922,835.10 3.14

9 01398 工商银行 44,163,448 152,781,907.05 3.07

10 01211 比亚迪股份 558,000 123,913,084.68 2.49

注:上述股票价值不包括可退替代估增。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建设银行(00939)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中

国银保监会下发的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因信贷业务违规,票据业务违规,存款业务违规,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销售或推介,违规授信,现金管理违反操作规则,违规收费,信息披露及

资料、文件等上报违规,违规办理同业业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编制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

制,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等原因,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9891.5626万元的处罚。同时

于2022年9月30日和2022年11月4日因存款业务违规,信贷业务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分别罚款200万和260万。对该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根

据我司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以相应的研究报告为基础,结合其未来增长前景,由基金经

理决定具体投资行为。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073.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0,439,318.36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7,807.92

8 其他 -

9 合计 10,494,199.5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

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1.01-2021.12.31 -14.90% 1.25% -15.45% 1.27% 0.55% -0.02%

2022.01.01-2022.12.31 -5.81% 1.87% -7.22% 1.90% 1.41% -0.03%

2023.04.01-2023.09.30 -4.81% 1.23% -8.37% 1.24% 3.56% -0.01%

2023.07.01-2023.09.30 -5.07% 1.31% -8.24% 1.32% 3.17%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3.74% 1.51% -26.81% 1.53% 3.07% -0.0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注:图示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

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

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

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参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经汇率调整)达到1%以上,可进行

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

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经汇率

调整)。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经汇率调整)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

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损益、

手续费、汇款费等);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

用。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具体计费方式: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许可使用基点费为下述(a)、(b)两项金额的较

高者。

(a)根据上述计费公式按照基金当季存续天数所计算的许可使用基点费;

(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限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每季度支付一次。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

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

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基金交易停牌或复牌;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14、参与融资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融资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

详细说明。

1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6、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二)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

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四)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

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五)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

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

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

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六)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

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七)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

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

响投资收益。

(八)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

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九)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十一)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

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十二)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

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三)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方式,

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

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

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

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

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十四)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即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

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增加本基金组合证券的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

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

存在变现风险。

(十五)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故障、资格丧失、额度限制等原

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

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

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交易方式调整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

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六)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

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

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七)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十八)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

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

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

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

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

生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是中证港股通50指数的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中证港股通50指数选取港股通范围内的最大50家公司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

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大市值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良好。

(2)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

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

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

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

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

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

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

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

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

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

额度不足,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

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

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以

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

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

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

证券市场要长。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

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

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

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

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

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

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

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

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

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二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带有一定的投

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因此,其投资风险高于传

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控

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二十二)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其中,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无

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出借对手方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

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出借期间无法正常处置该证券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

(二十三)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

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

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十四)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

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

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

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

行的股票、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2)中第2)、

7)、10)、11)、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

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

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

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

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

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

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

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

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

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

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

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

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

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

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

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

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

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

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

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

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

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

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

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

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

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华

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

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

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

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

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

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以

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1.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8-0001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的人工服务。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2.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提供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

午13:00-17:30的在线服务人工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二)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及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huatai-pb.com

2、客服邮箱:cs4008880001@huatai-pb.com

3、客服热线:400-888-0001(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4638

4、传真:021-50103016

5、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5日),下列公

告在指定媒介披露: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11-0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处于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0-1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ET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0-09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临时暂停部分ETF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0-0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09-2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09-1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ET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9-0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09-0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09-0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09-0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公告 2023-09-0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ET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9-01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8-0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8-05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ET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7-17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临时暂停部分ETF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7-1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3-07-12

关于同意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主做市服务的公告 2023-06-0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处于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5-24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4-19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处于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3-31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3-3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订基金投顾服务协议、业务规则与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2023-03-30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2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处于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1-13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处于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2-12-2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12-13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2022-12-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二)《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在

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