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12-16 10:13:39

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大成尊

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4日证监许可【2020】499号文予以注册。基金合同

于2020年9月23日正式生效。

2022年9月17日至2022年10月17日,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大成尊享18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申购和赎回规则及赎回费率、投资比例、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大成尊享

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其转型为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16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

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43

七、基金的存续..............................................................................................................................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5

九、基金的投资..............................................................................................................................55

十、基金业绩..................................................................................................................................68

十一、基金的财产..........................................................................................................................7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7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8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4

十七、侧袋机制..............................................................................................................................90

十八、风险揭示..............................................................................................................................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8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3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二十五、备查文件........................................................................................................................13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大成尊享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

册。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

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发起资金:指用于投资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来源

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

同)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投资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持有期: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即锁定期)为18个月。对于每份基金

份额,锁定期指自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18个月后的对日前

一日的期间。在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红利再投资所得

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44、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

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

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

务。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

先后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

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

革高级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

社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

月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4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

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年8月加入中泰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中国石油工

程建设(集团)公司,2006年至2007年任北京区顺义人民法院法官,2007年至2022年任

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年9月至

2022年7月兼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年8月加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现任资深总监,负责合规、风控等工作。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

4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

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

团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EDGE

CAPITALLP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MANAGEMENT)主要创始人。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卢锋先生,独立董事,英国LEEDS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

授。曾赴美国哈佛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发展研究院访问研究。英文杂志“China

EconomicJournal”创始主编。目前担任财政部顾问,曾担任人社部顾问和国际组织AMRO

咨询组专家成员。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年至1992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

市场部、1992年至1996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年

至2002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4年任职于招商证

券北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

(主持工作);2007年至2015年7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

秘书兼董办主任,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年7月至1993

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年10月至1997年6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年6月至1999年1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

理;2000年6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00年11月至

2004年8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

年8月至2006年12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1月至2007

年9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任中国银

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21年8月16日任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9月3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

于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

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

级经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

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

务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

律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

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

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

部、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

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投教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7年8月至2022年5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

2000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

研员、副处长、处长;2019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年7月加

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系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

部总监、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23年3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雄晖: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5年。2008年7月至2015年5月先后

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主管、基金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2018年

6月至2021年4月任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2021年4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

年6月16日起任大成汇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14日起

任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基金经理。2021年9月17日起任大成民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4日起任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趋势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24日起任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王磊 2020年09月23日至2021年12月1日

孙丹 2020年9月23日至2023年3月24日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

员8名,名单如下:

石国武,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量化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徐彦,基金经

理,董事总经理,首席权益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旭,基金经理,股票投

资部总监、董事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戴军,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股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李博,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韩创,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于雷,交

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魏庆国,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股

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齐炜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

名,其他委员6名。名单如下:

王立,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会荣,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总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丹,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

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俊杰,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郑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冯佳,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

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

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

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

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

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

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

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

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

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

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

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

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59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6

名员工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

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

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

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64只。至今,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

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朱瑛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6886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东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东路5号院3号楼6-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联系电话:010-50925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100

网址:www.aibank.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cmschina.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1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1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1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0)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2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2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法人代表:刘明军

公告联系人:谭广峰

公告电话:4000-890-555

公告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2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2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howbuy.com

(3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1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3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联系人邮箱: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3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3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联系电话: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4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4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4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传真:010-891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4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

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4-888

网址:www.jfzinv.com

(4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5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翘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徐翘楚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0】499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9月23日生效。

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22年9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2】2056号文变更注册。2022年9月17日至2022年10月17日,大成尊享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

案》,内容包括:将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尊享18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申购和赎

回规则及赎回费率、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2年11月16日起生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

以对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

体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以

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

经理等人员出资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以及本基金的总份额限制

等,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C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1)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情况可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2)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8个月,本基金对持有期

超过18个月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0%,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0%)=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39,603.96/1.0400=38,080.73份

即: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080.73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份

即: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18个月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8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18个月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8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类基金份额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C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除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外。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

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

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基本面、证券市场

走势等宏观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控制基金资产整体风险。在个券

投资方面采用“自下而上”精选策略,通过严谨个股选择、信用分析以及对券种收益水

平、流动性的客观判断,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精选个券构建投资组合。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以控制波动率为主要投资策略,充分运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叠加主动择时策

略(基于基本面的风险收益比分析、变化的相关性、波动性)力争控制组合波动。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市

场面、政策面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股

票、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

化平衡。在大类资产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适度运用

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暴露。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个券选择策略

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资产组合。

①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

标是久期。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利率变化的方

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

组合的目标久期。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

过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②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仅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上述信用评级针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而言,具体指债项信用评级;针对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金融债以及无债项评级的品种而言,具体指发行主体的信用

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

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

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任一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应符合以下投资比例要求: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50%-100%;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0-50%。

因信用评级变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因素导致信用债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a.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

进行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信用债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

用风险。

b.信用利差策略。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信用利差通常会缩

小或扩大,通过对经济周期前瞻性的判断,把握利差的变动会带来投资机会。同时,本基

金将积极关注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带来的利差机会,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

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本基金还将研究各期限信用债利差的历史

水平、和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掘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可

能收窄的债券。

③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略:

a.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b.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

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标。

c.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达到不受市场

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

④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

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构

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象:

a.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b.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c.价值低估的品种;

d.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3)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主要通过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股票:

①公司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运营管

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

上市公司股票;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的上市公司

股票;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

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ROE)等指标;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

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

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②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率

(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

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

有吸引力的股票。基金经理将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

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a.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

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

报等方面;

b.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

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

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

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

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

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

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即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3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

沪深3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A股中规模

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具有

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恒生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并为每只成份股的

比重上限设置为10%,是反映香港股市价格走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

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266,108.55 14.88

其中:股票 9,266,108.55 14.8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2,499,266.05 84.30

其中:债券 52,499,266.05 84.3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4,849.87 0.62

8 其他资产 125,589.89 0.20

9 合计 62,275,814.3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78,704.00 1.14

C 制造业 3,924,375.75 7.7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34,020.80 2.6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9,942.00 1.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81,931.00 1.14

J 金融业 1,413,365.00 2.77

K 房地产业 283,500.00 0.5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9,500.00 0.2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20,770.00 1.02

S 综合 - -

合计 9,266,108.55 18.18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100 TCL科技 210,980 831,261.20 1.63

2 601288 农业银行 234,500 827,785.00 1.62

3 000725 京东方A 194,300 794,687.00 1.56

4 002419 天虹股份 126,500 740,025.00 1.45

5 601872 招商轮船 89,800 519,942.00 1.02

6 601377 兴业证券 56,200 343,944.00 0.67

7 601766 中国中车 52,900 343,850.00 0.67

8 003020 立方制药 8,180 302,741.80 0.59

9 601225 陕西煤业 16,600 301,954.00 0.59

10 300592 华凯易佰 10,700 291,254.00 0.5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646,056.90 5.1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8,825,593.39 95.8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1,175,332.16 80.7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27,615.76 2.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2,499,266.05 103.0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311 19进出11 200,000 20,753,386.30 40.72

2 180322 18进出22 100,000 10,392,183.56 20.39

3 220218 22国开18 100,000 10,029,762.30 19.68

4 185484 22华福G1 40,000 4,073,298.63 7.99

5 149335 20国信06 35,000 3,576,962.60 7.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常银转债的发行主体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者

可疑交易报告。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处罚(南银罚决字〔2022〕13号)。本基金认

为,对常熟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农业银行的发行主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9月30日因作为托管机构,存在未及时发现理财产品投资集中度超标情况等,受

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2〕52号)。本基金认为,对农

业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601.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6,988.6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5,589.8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024,714.76 2.01

2 113062 常银转债 1,140.97 0.00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尊享18月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9.23-2020.12.31 3.58% 0.27% 2.94% 0.18% 0.64% 0.09%

2021.01.01-2021.12.31 4.18% 0.38% 0.39% 0.22% 3.79% 0.16%

2022.01.01-2022.12.31 1.29% 0.27% -3.57% 0.27% 4.86% 0.00%

2023.01.01-2023.06.30 2.47% 0.18% 0.74% 0.18% 1.73% 0.00%

2020.09.23-2023.06.30 12.00% 0.30% 0.39% 0.23% 11.61% 0.07%

大成尊享18月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9.23-2020.12.31 3.41% 0.27% 2.94% 0.18% 0.47% 0.09%

2021.01.01-2021.12.31 3.56% 0.38% 0.39% 0.22% 3.17% 0.16%

2022.01.01 0.68% 0.27% -3.57% 0.27% 4.25% 0.00%

-2022.12.31

2023.01.01-2023.06.30 2.16% 0.18% 0.74% 0.18% 1.42% 0.00%

2020.09.23-2023.06.30 10.15% 0.30% 0.39% 0.23% 9.76% 0.0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2.本基金于2022年11月16日由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为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的净值表现延续计算。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

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

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最短持有期限;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规则;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八)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

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

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

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

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

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

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

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

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暂停或延期办理、收到赎回款

项的时间晚于预期,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风险。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风险

(1)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特有的风

险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

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期货投资中最

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

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

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

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

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

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

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

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

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9、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

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

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10、境外投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

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

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

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

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

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

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

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

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

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

投资的可能。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1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

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2.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1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

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

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3)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

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

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即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3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

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

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

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

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

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

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初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

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

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

直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

务形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

查询、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

迎持有人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

质对账单的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

文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

(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以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

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

告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

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

任何处罚。

(三)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发布的公告:

1.2023年6月29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2023年7月20日《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

2季度报告》。

3.2023年7月24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4.2023年8月26日《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

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2023年8月30日《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

期报告》。

6.2023年10月25日《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

3季度报告》。

7.2023年10月31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四)《招募说明书》及以前公布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6日